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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衣钩、雨具存放处。
教室的前后墙应各设置一组电源插座。
第3.2.3条黑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黑板尺寸:
高度不应小于1000mm,宽度:
小学不宜小于3600mm,中学不宜小于4000mm。
二、黑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
小学宜为800--900mm;
中学宜为1000--1100mm。
三、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和无光泽的材料。
第3.2.4条讲台两端与黑板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第三节实验室
(I)一般规定
第3.3.1条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
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
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3.3.2条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
实验桌宽度不宜小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
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
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3.3.3条实验室的室(II)化学实验室
第3.3.6条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3.3.7条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宜设在一层;
其窗不宜为西向或西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
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
室内一面应设防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
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III)物理实验室
第3.3.8条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9条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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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
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IV)生物实验室
第3.3.10条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3.3.11条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V)附属用房
第3.3.12条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应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室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员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湿、隔热、防鼠等措施。
第四节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
(I)自然教室
第3.4.1条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用房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3.4.2条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500mm。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弱电源插座。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五、教室宜设银幕挂钩、透射银幕、仪器标本柜、窗帘盒及挂镜线。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II)史地教室
第3.4.3条史地教室宜设陈列室、贮藏室等附属用房,也可在教室内设置供存放仪器、挂图、展品、岩石标本等的位置。
第3.4.4条史地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理教室和历史教室宜合并设置为史地教室。
二、史地教室讲桌应设电源插座。
教室内宜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
三、设置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其课桌宜安装局部照明。
(III)美术教室
第3.4.5条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
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室、工作室、陈列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IV)书法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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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法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距:
中师、幼师不宜小于1200mm;
中小学不宜小于950mm。
教室第3.9.4条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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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校学生人数的1/6。
第3.11.3条书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20--30册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700册。
二、中学藏书量宜按每学生30--40册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500--600册。
三、中师、幼师藏书量宜按每学生80--100册计算;
每平方米藏书量宜为400--500册。
四、书库设计应采取通风、防火、防潮、防鼠及遮阳等措施。
第十二节教师办公室、休息室
第3.12.1条教师办公室的平面布置,宜有利于备课及教学活动。
第3.12.2条教学楼中宜每层或隔层设置教师休息室。
第3.12.3条教师办公室和教师休息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电源插座等。
第四章行政和生活服务用房
第一节行政办公用房
第4.1.1条行政用房宜设党政办公室、会议室、保健室、广播室、社团办公室和总务仓库等。
第4.1.2条广播室的窗宜面向操场布置。
第4.1.3条保健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健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保健室的大小应能容纳常用诊疗设备和满足视力检查的要求。
二、小学保健室可设一间;
中学、中师和幼师保健室宜分设为两间,根据条件可设观察室。
三、保健室应设洗手盆、水池和电源插座。
第二节生活服务用房
第4.2.1条生活服务用房宜设厕所、淋浴室、饮水处、教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食堂、锅炉房、自行车棚。
(I)厕所、淋浴室
第4.2.2条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第4.2.3条教职工厕所应与学生厕所分设。
当学校运动场中心,距教学楼第4.2.6条学校厕所卫生器具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学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计算;
男生应按每4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0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二、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学生厕所,女生应按每25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计算;
男生应按每50人设一个大便器(或1100mm长大便槽)和1000mm长小便槽计算。
三、厕所内均应设污水池和地漏。
四、教学楼内厕所,应按每90人应设一个洗手盆(或600mm长盥洗槽)计算。
第4.2.7条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淋浴室、更衣间内应设排气管道。
(II)饮水处
第4.2.8条教学楼内应分层设饮水处。
宜按每50人设一个饮水器。
第4.2.9条饮水处不应占用走道的宽度。
(III)学生宿舍
第4.2.10条学生宿舍宜由居室、管理室、盥洗室、厕所、贮藏室及清洁用具室组成。
第4.2.11条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并不得分层设置,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第4.2.12条学生宿舍的居室,应设贮藏空间,每室居住人数不宜多于7--8人。
第4.2.13条学生宿舍应设晒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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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2年7月1日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
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
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
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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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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