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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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
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
享有优先受偿权。
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
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
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
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一)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
(三)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
(四)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行
的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六)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
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七)发行银行赎回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工具,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
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八)本金的偿付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并且发行银行不得假设或形成本金偿付将得到
银监会批准的市场预期。
(九)任何情况下发行银行都有权取消资本工具的分红或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发行银行
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它到期债务。
取消分红或派息除构成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限制
以外,不得构成对发行银行的其他限制。
(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资本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
股。
(十一)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
也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十二)不得包含妨碍发行银行补充资本的条款。
(十三)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
间接为购买该资本工具提供融资。
(十四)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
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三、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二)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
(三)不得由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相对于发行银
行的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始期限不低于5年,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五)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
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六)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七)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者中的较早者:
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2.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银行将无法生存。
(八)除非商业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投资者无权要求加快偿付未来到期债务(本金或
利息)。
(九)分红或派息必须来自于可分配项目,且分红或派息不得与发行银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
不得随着评级变化而调整。
(十)发行银行及受其控制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不得购买该工具,且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
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某项资本工具不是由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发行的,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无条件立即
转移给经营实体或控股公司,且转移的方式必须至少满足前述二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
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一、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
项目
权重
1.现金类资产
现金
0%
黄金
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对评级AA-(含A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20%
对评级A-以下,BBB-(含BB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50%
对评级BBB-以下,B-(含B-)以上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00%
对评级B-以下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50%
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3.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4.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债权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
4.2.1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
4.2.2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
对我国其他商业银行的债权(不包括次级债权)]
4.3.1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
4.3.2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
25%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
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5.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对评级AA-(含A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对评级AA-以下,A-(含A-)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对评级A-以下,B-(含B-)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对评级B-以下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对未评级的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和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
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债权
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
6.对一般企业的债权
7.对符合标准的微型和小型企业的债权
75%
8.对个人的债权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的部分
对个人其他债权
9.租赁资产余值「
10.股权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250%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400%
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
对工商企业的其他股权投资
1250%
11.非自用/、动产
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并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非自用/、动产
其他非自用不动产
12.其他
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其他表内资产
、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
表2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表
信用转换系数
1.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2.贷款承诺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
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
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
0%[
3.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
一般未使用额度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
4.票据发行便利
5.循环认购便利
6.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
7.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
8.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
9.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
11.其他表外项目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包括一般负债担保、承兑汇票、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及融资性
保函等。
(二)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主要指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
(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保函、预留金保函等。
(四)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包括资产回购协议和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三、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
(一)货款对付模式下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货款对付模式指在结算日,证券和资金、资金和资金进行实时同步、最终一致、不可撤销的交收。
2.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
其中:
(1)RWA为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E为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合约结算价格与当期市场价格差异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3)R为与延迟交易时间相关的资本计提比例,具体见表3。
表3货款对付模式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提比例
自合约结算日起延迟交易
的交易日数
4(含)个交易日以内
5至15(含)个交易日之间
16至30(含)个交易日之间50%
31至45(含)个交易日之间75%
46(含)个交易日以上
(二)非货款对付模式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非货款对付模式下,因商业银行已执行支付,而交易对手未在约定日期支付而产生的风险暴露:
自商业银行执行支付之日起,交易对手未支付部分视同对该交易对手的债权进行处理;
自交易对手
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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