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师的权利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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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
——教师的权利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这一节需要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一、教师权利的涵义
权利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
它是一种法定的行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协调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教师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教师作为权利享有者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法律规范所设定并保护的选择自由和合法权益,这些权利要以相应义务人的义务为保障。
总体来讲,教师的权利包括:
要求他人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
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师法等法律所赋予的积极行为权;
当相应义务人违背法律义务、侵犯教师权利时,教师可向国家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权。
二、确立教师权利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育法》作为基本法有专章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教育法》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中。
对教师权利的规定表述有: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教师法》第七条对教师的基本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拥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除了上述六个方面的规定,在《教师法》的相关条款中,涉及教师权利还有:
教师的申诉权利,即教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人身权,教师的人格不容侮辱,教师的人身不容侵犯。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中有“教师”专章,对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也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有“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三、教师的基本权利解读
教师的基本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公民权利;
二是身为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可称之为教师的职业权利,这两部分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此外。
工作于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型学校的教师,其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区别。
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同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享有的权利具有任职阶段的特点。
1.教师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是指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教师的基本公民权利主要包括:
政治权利、宗教信仰权、平等权、人身权、文化教育权、经济权以及监督权等。
在这些基本权利中,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权利中最重要的两个方面。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教师基本公民权利的主要表现。
对于教师来讲.所谓教师的人身权利是指包括教师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在内的一项重要权利:
教师的人格权利主要是指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等一系列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
2.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的职业权利
职业权利是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法规享有的教育权利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权利,、按照我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教育教学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教育教学活动不可剥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有权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非因法律的规定或教师客观的原因不能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②教师可以根据国家、学校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特点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这一权限必须在国家、社会、学校许可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教育的基本规律。
③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依据教学大纲.为提高教学质量采取不同的教学形式和方法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学术研究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任何专业的科学研究,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有权将教学中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撰写成学术论文发表、出版、著书立说。
②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有关学术团体并在团体中兼任职务。
③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和学术活动中发表个人的观点和意见.有学术争鸣的自由。
不同教育阶段教师的学术研究权的权限和范围有所区别。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教师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纲和教育基本要求来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教师不得由于任何原因而耽误了教育教学工作。
同时,教师科学研究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违反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
(3)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教师指导评价权有两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在不违反法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学生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采取各种教育教学方式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行使该项权利时不得以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为借口.违反法律规定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②教师有权严格要求学生,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和生活表现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教师所做的评价必须是客观的、公正的、实事求是的,不能有教师个人的偏见与私心。
③教师的指导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
教师的指导评价权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教师指导评价学生权的行使。
教师也应当珍惜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使这项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报酬待遇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的报酬必须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教师的报酬,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教师的工资。
②教师有权要求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津贴、奖金及其他津贴在内的所有工资收入,如果属于学校的原因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教师可以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决,如果是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如果是当地人民政府的原因,教师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③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方面的待遇和优惠政策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另外,新《义务教育法》中也对教师权利的报酬待遇权进行了具体的补充,例如: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5)参与管理权
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参与管理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此项权利在教师职业岗位上的具体化。
②教师应正确行使批评、建议权,不得歪曲事实、进行人身攻击。
③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其他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民主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力量,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民主管理充分体现了教师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提高教师工作效率。
同时,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也有利于推进学校民主化建设进程。
(6)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教师进修培训权有三方面的具体含义:
①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②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必须在完成本人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③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
保证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以提高教师的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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