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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通过普及国防知识,学习国防理论,引导公民认清国防建设的重要性,树立牢固的国防观念,为履行国防义务提供思想保证;
通过组织军事技能培训,体验军事生活,参与国防建设实践,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活动,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意识和能力,把国防观念转化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实际行动。
第五条国防教育的对象根据公民不同职业、社会分工,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以及工人、农民、其他社会人员等类别。
应当针对公民不同情况,分类施教,保证国防教育效果。
应的理论素养,熟悉有关国防法律法规,掌握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
具备很强的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积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
具备必需的国防知识,了解国防历史与现状,认清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国家主权和安全意识;
具备一定的军事素养和相应的组织动员能力,在战时或者平时处置突发事件中能够组织领导人民群众参战支前、维护稳定、开展自救互救。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
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党和国家关于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信息化战争知识、新军事变革知识、国防经济知识和现代国防科学技术知识,国家主权、国防历史和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防形势与任务,基本军事技能。
第十二条对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采取以下措施进行: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院校,应当将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
内容和时间安排,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选送领导干部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
(三)各地区、各部门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国防教育的内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采取举办国防知识讲座、形势报告、组织过“军事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第二节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有一定的军事技能;
积极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国防利益,有较强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
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信息化战争知识和国防科普知识,国防法律法规知识,国家主权常识,国防历史与现状,国家安全形势,基本军事技能。
从事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教育、军事设施保护等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应当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门国防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在职理论学习与业务培训,采取形势报告、理论授课和经常性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家机关公务员考核,应当设置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
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一节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国防常识,初步形成国防观念,树立爱国主义精神。
第十七条小学学生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
国家领土及主权知识;
国旗、国徽、国歌知识,党旗、军旗知识;
人民军队的光辉战斗历程;
民族英雄、革命先烈的光辉事迹。
初中学生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是:
国防与战争常识;
中国国防简史;
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
近代以来我国反侵略斗争的历史;
国防科普知识;
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
第十八条对小学和初级中学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内容通俗易懂、形式活泼直观。
(一)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有关内容,渗透到语文、历史、体育、思想品德等课程之中。
(二)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以及读书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活动。
(三)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
驻地部队和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开展国防教育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节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学应当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必需的国防知识与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第二十条高级中学应当开设国防教育教学课,内容主要包括:
马克思主义军事思想;
我国国防建设成就、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
人民军队的发展历程、性质、宗旨和职能任务;
国防法律法规;
武装力量知识;
近现代国防历史;
国防科技知识;
信息化战争基本常识;
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形势。
学生接受国防教育情况,应进行考勤登记。
第二十一条高级中学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军训成绩应当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具体内容要求,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级中学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形式活泼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三节高等学校学生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的国防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与技能,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民族自信心、自尊心和自豪感,进一步激发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以适应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内容主要包括:
马克思主义战争观;
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同志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
中国国防概况;
世界新军事变革与军事高科技知识;
信息化战争知识;
国际战略格局与我国安全形势。
时间不少于三十五个学时。
学生学习情况,应当进行严格的考勤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国防生,国防教育课程应当作为其学位必修课,并计入学分,学时、内容由所在高等学校与军队有关部门商定,一般不少于一百二十个学时。
高等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当积极开设国防教育选修课和举办国防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实际训练时间为二至三周,训练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具体组织实施,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执行。
高等学校国防生的军事训练,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在高等学校、当地军事机关和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经常在学生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内,按照国防教育课程教学任务,配备相应数量的国防教育教师。
军事机关派出派遣军官,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五章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二十八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筑牢国防观念,培育战斗精神,掌握现代国防知识和军事技能,积极参加和支持国防建设,自觉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
马克思主义国防与战争理论;
人民战争思想;
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和国防领导体制;
后备力量建设知识;
军事高技术知识;
国家安全形势;
民兵、预备役部队职能任务。
第三十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利用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教育以及重要节日、纪念日,采取集中教育与个人自学、理论灌输与活动渗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基干民兵,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每年至少安排四次国防教育课,普通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每年安排二次国防教育课;
参加年度军事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利用训练中政治教育时间安排国防教育。
第三十一条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技能训练,按照国家有关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章其他人员的国防教育
第三十二条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掌握国防常识,明确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建设,树立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
第三十三条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国防教育的内容重点是:
爱国主义精神,我国国防方针政策,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科普知识,防空袭和核生化武器防护知识,基本的军事技能常识。
第三十四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利用全民国防教育日,结合征兵教育、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
第三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对所属工作人员和所联系的公民群体进行国防教育。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国防教育教员
第三十七条国防教育教员根据工作性质,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
专职教员主要承担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
兼职教员主要协助机关、学校、社区、农村和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教学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系统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拔。
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或者是军队派遣军官。
第三十九条非军队派遣军官担任国防教育专职教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
第四十条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军地有关专家、学者,组建国防教育讲师团,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提供师资保障。
第二节国防教育教材
第四十一条国防教育教材分为基本理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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