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考题含答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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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查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配用的(刀具、钻具)是否正确,安装是否牢固,确认无误后空转,(试运转正常后),方可使用。
6.手持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开关)、(切断电源)。
7.角磨机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有无缺口或破损)。
8.角磨机使用时应搞好防火安全措施,必要时需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在使用中出现严重火花或漏电现象,应(停止使用)。
9.角磨机使用时应先佩戴好防护用品,防止(铁屑、碎渣)伤人,砂轮磨损严重时,应(及时更换)。
10.操作锯齿切割机护罩未到位时不得操作,不得将手放在距锯片(20厘米)以内。
11.操作锯齿切割机不得(探身越过或绕过)锯机,锯片未停止时不得从锯或工件上(松开任何一只手或抬起手臂)。
12.操作砂轮切割机定期检查皮带(是否有破损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判断题(每题2分,共28分)
1.使用者可以自己拆修手持电动工具(X)。
2.砂轮存放可以与酸碱性化学腐蚀品放在一起。
(X)。
3.使用人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维护,使用部门负责手持电动工具的监督检查。
(√)
4.电器安全防护装置的配置由保障部电气车间负责。
5.手持电动工具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人使用。
6.操作切割机(锯齿)时必须戴手套操作。
如在操作过程中会引起灰尘,要戴上口罩或面罩;
穿好工作服,带好防目镜,女工长发将头发盘起戴上工作帽(X)
7.操作切割机(锯齿)可以切锯未夹紧的小工件。
8.操作切割机(锯齿)不得进行强力切锯操作,在切割前要使电机达到全速。
9.操作切割机(砂轮)时前方可以站人。
(X)
10.切割机使用前应检查砂轮片状态是否良好,有无缺口或破损,操作时应逐渐加力,使砂轮免受冲击,以防止砂轮爆裂伤人。
11.切割机可以作为砂轮机使用。
12.手持式电钻操作时须戴手套等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13.钻孔时应按钻头大小和钻孔深度施加力量,如发现钻头超常抖动以及有异声应立即停止操作。
14.手持式电钻使用中出现严重发热或漏电现象,应停止使用。
简答题(共30分)
一、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使用知识有哪些呢?
(10分)
1、工作场地;
请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和良好的光照。
2、电动安全电源插座必须和电动工具的电源插头吻合。
3、人生安全;
请保持清醒,专注工作,并理智地操作电动工具。
4、电动工具的使用和维护请不要使电动工具过载。
5、电动工具的维护前请保证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二、触电急救方法有哪些?
1、立即切断电源—切断电源的方法一是关闭电源开关、拉闸;
二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扁担等不导电的物体挑开电线,使触电者尽快脱离电源。
2、紧急救护
当伤员脱离电源后,应立即检查呼吸和心跳。
发现呼吸、心跳停止时,应立即就地抢救。
同时拨打120求救。
(1)轻症患者,即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存在者。
让伤员就地平卧,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防止继发休克或心衰。
同时给予严密观察。
(2)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
(3)现场抢救中,不要随意移动伤员。
三、使用手持式切割机不慎割伤手指后的紧急处理方法(10分)
1、如伤口不大,出血不多,伤口也较干净,伤指仍能作伸屈活动,可用医用碘消毒伤口及其周围皮肤,待干后,再用消毒纱布或创可贴覆盖包扎伤口。
2、若伤口大而深,应压迫止血,同时立即去医院治疗。
3、如果手指不幸被切断,应立即将伤指上举,然后用干净的纱布直接加压包扎伤口止血。
若血仍外流不止,也可在指根处紧缠止血带(可用一般的清洁绳代替)止血,并将断指用无菌布料包好,放入干净的塑料袋中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
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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