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证资管鑫成66号国企混改主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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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委托人不超过200人。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18个月,可展期。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解禁后,如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变现资产,并有权在资产全部变现后提前终止合同:
(1)未发生需次级委托人补仓的情形,
(2)次级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
如次级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补仓,定增股票解禁后,管理人有权主动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将自推广开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封闭期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存续期18个月,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开放期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最低金额
单一投资者参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单一投资者参与本计划次级份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
相关费率
1、参与费率:
次级参与费率为0.5%,优先级参与费率为0
2、退出费:
3、托管费:
0.15%/年
4、管理费:
1.0%/年
5、业绩报酬:
本集合计划仅对次级份额收取业绩报酬。
次级份额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计提的业绩报酬为次级委托人在计划终止时所持有份额在持有期间收益率超过20%的部分计提超额收益的20%。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金融品种,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类开放式公募基金(不含债券型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参与证券回购融入业务。
(1)权益类资产包括:
股票(包括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买卖、定向增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0-100%;
(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7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0%-100%。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优先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低风险低收益,属于保守型证券投资产品。
本计划次级份额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属于相对积极型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适合向能够承受本金较大范围损失、资产流动性需求不高、熟悉金融市场或具有资产配置需求的投资者。
当事人
管理人
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
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存续期,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参与退出业务。
办理场所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办理方式
1、以金额申请。
优先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次级份额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办理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业务。
参与费
本集合计划次级参与费率为0.5%,优先级参与费率为0
推广期参与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参与费用=申请总金额×
参与费率/(1+参与费率)
净参与金额=申请总金额-参与费用+参与利息
参与份额=(申请总金额-参与费用+参与利息)/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资金利息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投资者的退出业务。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管理人投资主办人认购次级份额
本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将认购次级份额。
集合计划的分级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本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即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配比
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计划份额和次级计划份额的目标配比为1:
1(注:
不包括募集期利息折份额的部分),且两类份额的资产合并运作。
但因优先级和次级资金因人数控制、尾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及委托人认购资金金额控制等原因无法准确匹配的,资产管理人应将配比控制在(0.7-1.3):
1。
3、优先级和次级收益分配
(1)优先级计划份额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7.8%。
(2)本计划的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超出优先级份额约定收益的剩余收益分配给次级份额持有人。
本计划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约定收益时,则由次级委托人的本金(含补仓资金)进行支付,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优先级的利息补偿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按照7.8%的年基准收益率按实际存续天数优先获得收益,实际存续天数不足30日的按30日计算。
(4)补仓
1)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委托人的利益,本计划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设置预警线和补仓线。
2)本计划的预警线为【0.8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所有次级份额委托人,发出预警通知。
3)本计划的补仓线为【0.75元/份】,若T日收市后计划份额净值小于等于补仓线,管理人需于T+1日前以传真、邮件或者其他管理人和次级共同认可的方式向次级委托人发出《追加现金通知书》,并告知最低补仓金额。
4)次级委托人需按各自持有的次级份额比例追加资金,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0.8元/份。
次级委托人须于T+1日15:
30之前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同时追加资金需于T+1日16:
30之前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
次级委托人追加资金后,本计划优先级份额总数和次级份额总数均保持不变,追加资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入账。
5)追加资金到账当日即归入计划资产。
6)本计划所有次级份额持有人为一致行动人。
若个别/部分次级持有人没有遵守合同约定的追加资金要求时,其他的次级持有人可以代替该个别/部分次级持有人选择全额追加资金。
30之前将追加资金银行划款单据复印件传真给管理人,管理人于T+2日10:
00前于公司官网公布未追加资金总额和追加方式,其他代替追加资金次级持有人需于T+2日15:
30之前将代替追加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缴款账户。
具体如下:
①若其他的次级持有人代替追加的资金总额达到或者超过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个别/部分未追加资金次级持有人的计划份额按照未追加金额折算的份额进行1.2倍扣减,其他代替追加资金的次级持有人按照代替追加资金的总额占比,享有该个别/部分未追加资金持有人扣减的计划份额权利义务。
②如出现其他次级持有人代替追加资金总额超出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情况时,各代替追加次级持有人按照代替追加资金的总额占比享有该个别/部分未追加资金次级持有人扣减的计划份额权利义务,超出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部分的资金将退回各代替追加次级持有人账户。
③若其他次级持有人代替追加的资金总额未达到需代替追加资金总额,按照全体次级违约情形处理。
如果追加资金未按照约定时间到账,或者追加资金虽然按照约定时间到账,但不足以将计划份额净值弥补至大于等于0.8元/份,视为次级全体违约。
7)如果次级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造成违约,管理人有权在定增股票解禁后进行平仓,本合同提前终止。
则于本计划成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期间,全部次级份额持有人本金及依据本合同应获分配收益的100%归优先份额持有人享有,且次级份额持有人与优先份额持有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订任何其他协议。
8)本计划的预警、补仓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监控并执行,资产托管人对此不负责监控。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2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2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本计划成立后,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份额转让事宜。
申请份额转让事宜之后,管理人、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报酬
费用种类
(1)参与费率:
(2)
(3)退出费率:
(4)
(5)投资交易费用:
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佣金等。
(6)
(7)管理费:
集合计划管理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在集合计划成立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若资产管理计划剩余的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则可延期至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清算时支付。
(8)
(9)托管费:
集合计划托管人每日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在集合计划成立首日按实收资本金额为基准计提),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
(11)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相关审计费等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从集合计划中列支。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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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证资管鑫成 66 国企 主题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