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方面主要包括的法律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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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指煤、铁、石油等各种金属和非金属矿物,它们没有生命,没有再生能力;
恒定资源是指在自然界大量存在,无论人类怎样利用,都不会引起数量减少的资源,如太旨能、风力、地热、潮汐等。
发展科学技术,扩大恒定资源的利用范围,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向。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含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法属于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
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与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自然资源权属关系。
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中,都要涉及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和其他专项权益等。
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其权属关系主要是由自然资源法规定的。
其次是自然资源流转关系。
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特殊财富,其价值在流转中才能得到体现。
当然,流转的前提是交易人对自然资源享有合法权利,否则自然资源的流转就缺少合法的基础和前提。
再次是自然资源管理关系。
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营造各种自然资源的经济活动中,形成了复杂的资源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各种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各级人民政府中各种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专项资源管理关系,如土地管理;
另一种是资源待业管理关系,如矿业管理、渔业管理等。
(三)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体系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综合性的自然资源基本法。
概括起来,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所构成。
首先是综合资源法。
在一项法律中同时规范两种及两种以上种类的自然资源或将自然资源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规范的,为综合资源法。
如国土整治法、水土保护法等。
其次是资源行业法。
一种自然资源的利用已形成为独立的经济行业或产业,该项资源的立法将资源管理与待业管理相结合,称为资源行业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属于资源行业法。
再次是专项资源法。
一种自然资源的功能用途与国民经济中的许多行业或产业相联系,该项资源的立法不含行业管理的内容,主要是对该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并协调利用该项资源多方面的社会关系的,为专项资源法,如土地法、水法等属于专项资源法。
最后是资源保护法。
主要是以资源保护为目的而进行的资源立法,为资源保护法,如自然保护区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
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中的专项法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和2004年8月28日三次修订)、《水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矿产资源法》(1996年3月9日通过,1996年8月9日修订)、《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通过,2002年12月28日修)、《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和2004年8月28日两次修订)、《水土保持法》(2991年6月29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20045年8月28日修订)。
除上述法律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和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自然资源法的构成部分。
(四)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自然资源法的原则是指为我国自然资源法所确认的,体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方针、政策,并国家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贯穿于每一类自然资源的法律之中,是客观经济规律与自然生态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旨在保障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1、自然资源法的原则
我国绝大部分自然资源为公有,即全民(国家)所有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只有林木等极少数资源可以属于私人所有。
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12条规定: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自然资源的整体性决定了研究、开发和利用的综合性。
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基本措施。
我国在制定和贯彻实施各种自然资源法规时,反映了这种客观要求。
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
各种自然资源的分布,大都要受地域性的制约,每一地方都有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组合,必须因地因地不同,采取不同的对策,实施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
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还必须打破条条块块的界限,建立起有利于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才能使自然资源得到保护、才能实现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理性化。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人类的经济活动不能脱离自然力的影响,一切经济活动只有符合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要求,才能实现预期的经济利益。
最佳的经济效益是局部的和整体的、眼前的与长远的经济效益的统一。
因此,在任何经济建设中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生态效益,从生态平衡的角度去衡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效果,不得以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为代价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最佳方式的选择,要在预测生态变化的可能趋势的条件下,根据国民经济全局的需要,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开源就是鼓励资源再生和寻找新资源,挖掘可用旧资源,开发潜在资源及人造代用资源等;
所谓节流就是要千方百计地提高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
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必须正确处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权属
1、自然资源所有权
我国自然资源法中所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基本有两类: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和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森林所有权,国家草原所有权,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国家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统称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森林所有权,集体草原所有权等,统称为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
具体而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如下:
土地的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的惟一主体。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应该说,这部分水已从自然状态下分离出来,已不是水资源,而是水商品。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林权中的所有权。
林权中的所有权有两个层次:
森林资源包括森林和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林木的所有权可以归属于国家、集体及单位、个人。
《森林法》规定: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归国家所有。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前屋后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个人承包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
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草原的所有权。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野生动物资源所依存的土地或水体的所有权改变而改变。
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我国自然资源法所规定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在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也基本有两类:
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权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权。
具体而言,我国自然资源立法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作了以下规定: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包括:
取水权。
取水权是指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等水资源中取水的权利。
根据《水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取水权:
法定享有的取水权和通过取水许可证取得的取水权。
与水的利用有关的其他权益。
国民经济中,水运(包括航运和竹水流放)、水能利用和渔业等,都与水的利用密切相关,这些行业中有关水利用的权益也是水权的重要内容,可以将其称之为水运的水利用权益、水能和水利用权益、渔业的水利用权益等。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勘查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按法定的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批准的区域(开采范围)和期限内开采被许可的矿产及共生、伴生矿产的权利。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因承包宜林荒山荒地而取得的林地使用权。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要吊单位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变为林地,承包造林的单位和个享有林地使用权。
国有单位因造林而取得的林木经营权。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因取得采伐许可证而取得的林木采伐使用、收益权。
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
是指单位和个人为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生产而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加以利用的权利。
渔业捕捞权。
是指依照一定程序取得捕捞许可证,按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狞猎权。
是指依法取得狞猎许可证,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并根据猪捕行为对其猎获的野生动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权闪的权利。
驯养繁殖权。
驯养繁殖权是指依法享有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并对驯养繁殖的动物或其产品拥有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利。
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要素市场的成长,为了促进市场资源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权益在一定的限制规则下可以进行商品性流转。
自然资源权益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转让方式的限制,指一定的资源权益,仅限于以一定的转让方式或不能以一定方式转让。
二是转让期限的限制指法律规定的资源权益转让的年限。
三是资源用途的限制,指资源的使用仅限于一定用途,或不得用于某种用途的限制。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转让的自然资源权利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包括以下两大类:
首先是矿权。
《矿产资源法》规定,经依法审批,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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