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15223425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66.50KB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ord文档格式.doc(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三种类别核定。
散装熟食须特别申报经许可后方可经营。
登记注册部门核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时按许可范围核定。
第五条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辖范围按照与登记注册管辖范围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第二章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六条拟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并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登记注册的有关要求,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
食品经营场所应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
食品经营场所并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10米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场所的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有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经营场所内无食品陈列,仅做为食品销售管理的场所,不适用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八条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配有符合食品贮存条件的陈列或摆放设备,建议使用自带温度显示的设备;
经营散装食品,应配有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销售人员的洗手消毒设备、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散装食品公示牌。
第九条有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的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健全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到食品流通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提交申请。
通过邮寄、互联网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通过互联网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具体办法规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经许可机关同意,可以不再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
(六)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七)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九)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散装熟食零售的,需递交拟经营的食品生产者、供货者的资质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食品应递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的复印件。
(十)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下列情形予以确认:
(一)未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二)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
(四)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五)承租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场地、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商场、超市、有形市场的开办者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每份材料都应当由申请人或按要求签字盖章;
(二)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三)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用A4纸;
(四)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
(五)材料应完整、清晰、准确,允许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规范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
许可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
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四章 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与补办
第二十三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期限为三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重新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延续《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许可项目核准的经营场所、许可范围、设备设施、空间布局、工艺流程等内容是否有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市工商局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
仅变更名称、负责人、主体类型(业态方式)的,应当先行变更营业执照,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应当先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再变更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仅变更名称、主体类型的,应当提交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仅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变更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涉及变更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的,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与变更相关的材料和变更原因。
同时变更名称和负责人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五)市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变更的经营者,新的经营场所不属于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企业迁出和迁入的证明。
或者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流通许可后,凭注销证明向新许可机关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经营者遗失、污损《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更换、增(减)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
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时提交)。
第二十八条许可机关对食品流通许可延续、变更申请的审查,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许可证》延续、变更、补办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副本证面上应当说明: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60日内,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由市工商局统一负责。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三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
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主体类型(业态方式)、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决定: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 食品 流通 许可证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