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解读与思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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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法最重要的法律规则
我认为最重要的为该法最重要的为第四,第五,第七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四,处罚标准与情形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
管道企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现行该法存在的缺陷
存在缺陷一:
该法对国内管道保护方面已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但没有对与国外铺设的管道做出相关规定,现如今国内已经与俄罗斯等很多国家铺设管道,在该法中没有提出对国外的中国管道保护方面作出说明。
存在缺陷二:
在该法处罚标准上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的事件没有给出具体违法处罚措施,只是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实际处理中没有准确规章可依,会造成相关处理不当。
六,违法案例
违法案例一:
中国石油锦州化工分公司有一条通往笔架山港口的石油管道,全长44公里,其中有8公里管道穿过市区和郊区。
但在城区,管道上面有固定建筑;
在城郊,农民在管道上方搭建蔬菜大棚。
锦州市有关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
十几年过去了,这种局面仍然没有解决。
解析上述案例的症结在于永久性占地。
中国石油地方分公司无权永久性占地。
石油管道占地大都属于临时占地。
但按照石油管道的使用性质,这个管道应该是永久性的,占地也该变更为永久性占地,应该给农民以永久性的补偿。
这样,安全隐患才能消除。
违法案例二:
2003年3月11日下午3时许,某地质队在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清霞村2组进行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涪江3号特大桥地质勘测钻探时,将埋于地下1.8米深、直径450毫米的兰成渝输油管道钻破,造成柴油泄漏。
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人员对事发点周围500米实施警戒,并对周边群众进行疏散,对泄漏出的柴油实施堵截。
当地政府、公安、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
现场立即成了抢险指挥部。
兰成渝输油管线工作人员和中国石油绵阳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抢修。
解析法律首次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管道抢修排放的石油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治理。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第三方破坏造成的事故。
中国石油从自身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出发,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最终圆满完成任务。
在当时由谁来清理,没有明确规定。
现在,《管道保护法》做出明确规定。
法律同时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管道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管道企业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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