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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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雇主可以自行雇用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或其他单位代为办理雇用事宜。
雇主雇用职工,应到开发区管理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雇主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应限期补办。
第七条雇主雇用的职工,应当在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应当在十八周岁以上。
第八条雇主雇用职工应实行公开招考、公平竞争和择优雇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要求雇主雇用不需要或不符合雇用条件的人员。
雇主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该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雇主不得因职工有无天津市城市户口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实行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雇主违反上款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雇主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
第十条雇主应为雇用的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户口的职工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条件。
未提供上款条件的,雇主应给予职工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雇主雇用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户口的职工,须将雇工人数、雇工地区、工作性质等事项事先通知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第十二条雇主雇用不具有天津市城市户口的职工,应自办理了用工手续后二十日内,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暂住手续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是指雇主和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主雇用职工,必须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雇主须在实际雇用职工工作的一个月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雇主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按每人每月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雇主雇用职工,不得强制收取履行劳动合同保证金、职工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违反上款规定的,雇主所收款项或证件应予返还。
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有权对雇主处所收金额总数十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由雇主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职工签订。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职工为同一雇主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对技术、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试用不合格的职工,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不愿为雇主工作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雇主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同意。
但雇主可以单方面做出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工资或其他福利待遇的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劳动合同期内,雇主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股份、出资额的变化而被视为中断或终止。
但有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雇主继续雇用职工,应于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雇主违反上款规定,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应当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由雇主到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提交:
(一)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雇主、职工和劳动管理部门保存;
(二)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三)雇主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
(二)以强制、胁迫或者欺骗等非法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显失公平或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劳动合同。
歧视性内容是指规定同工不同酬和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家庭出身以及其他非正当理由确定职工差别待遇的合同内容。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因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条款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雇主组织、雇主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
协商谈判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谈判一方有权向对方索取与集体谈判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协议期限;
(三)议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四)工资的确定;
(五)保险福利;
(六)雇主和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规则;
(八)违反协议的处罚;
(九)协议的延长及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的内容一经双方确认并同意,应由双方各确定的首席代表签署。
雇主组织、雇主和工会或职工代表,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将集体合同的内容告知全体职工。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劳动管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延长,必须报送劳动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雇主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雇主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章工资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由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津贴和奖金。
下列各项不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
1、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雇主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情况,依法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雇主制订的工资标准应当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雇主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开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开发区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雇主应至少按月支付职工工资。
如果雇主在例行的发薪日未予支付,则应当在其后的七日内支付。
雇主辞退职工、职工辞职或劳动合同劳动期满时,雇主应在职工最后的工作日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和其他款项;
如果未能支付,则应在其后的三十日内支付。
雇主不按本细则和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职工有权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雇主拖欠职工工资,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补发、支付赔偿金,并有权处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除下列情形之外,雇主不得从职工工资中另做扣除:
(一)因事假缺勤而扣除的工资,扣除额不得超过相应缺勤日应付工资;
(二)应由职工支付并经其同意,由雇主提供膳食、住房或其他服务的实际费用;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由雇主代扣代缴的款项,包括职工个人所得税和其他法定款项;
(四)经职工书面同意由雇主代扣代支的款项,包括归还贷款或分期付款的款项;
(五)职工因本人过错造成事故,使雇主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损坏设备工具,造成经济损失时,雇主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
(六)法院委托执行的抚养费、赡养费或赔偿费;
(七)其他按规定应扣款项。
雇主从上述第
(二)、(五)项中扣除的总数不应超过当期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雇主违反上述规定,克扣职工工资的,开发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返还,并处以所克扣金额十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雇主应以现金支付职工工资,也可直接将工资划入职工在银行的帐户。
雇主支付职工工资应有详细的工资单。
工资单应经职工签署。
工资单应交职工本人一份保存。
工资单应载明职工应得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扣除款项等内容。
雇主应按本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妥善保管这些记录。
第三十九条雇主不得以实物支付职工工资,也不得要求职工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十条正常工资率按以下标准核定:
日工资率=职工正常月工资/23.5
小时工资率=日工资/8
职工正常月工资按其最近一个月的工资规定。
第五章工作时间与休假
第四十一条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多于八小时,平均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繁重体力劳动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应相应缩短。
雇主因生产需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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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2 天津 经济技术 开发区 劳动管理 规定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