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环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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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核查记录表适用于对申请或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进行现场核查评价。
2、每一个核查项目的评价意见为“符合”或“不符合”。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在现场核查时,关键项必须全部符合,重点项不符合不得超过3项,一般项为引导和鼓励项目。
3、核查人员应针对不符合的项目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4、核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本核查记录表中的内容。
销售环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
记录表
申请经营项目: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等级
意见
(一)销售制度
要求
1、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关键项
□符合
□不符合
2、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明示。
一般项
4、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二)从业人员
5、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6、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根据经营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
重点项
7、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安全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他人承担。
8、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合理缺项
(三)销售
场所
要求
9、应当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
10、应当距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地面、墙面、顶面应当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的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12、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13、与生活区分隔开。
14、陈列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15、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
16、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四)贮存场所
17、食品存放应当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18、贮存场所面积应与所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19、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
20、食品分库或分类、分架贮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
21、贮存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应有相配套的陈列设施,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22、设有不合格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五)设施设备要求
照明
23、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
24、位于工作台、食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通风
25、经营场所及贮存场所应有良好通风。
26、采用机械通风的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更衣室
27、设置更衣设施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
28、更衣设施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
29、配备供工作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
工作服
30、工作人员着工作服
31、应有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
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
其他人员也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卫生间
32、卫生间与经营场所分区设置。
33、设有洗手设施及排臭装置。
34、厕所为水冲式,且出入口不正对食品销售区或门。
四防
设施
35、非长年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
36、装有防鼠、防虫设施。
37、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
38、设置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
贮存
39、销售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陈列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六)食品自动
售货
销售
40、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41、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42、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七)互
联
网
食
品
销
售
43、食品销售者在实体门店销售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44、无实体门店销售的互联网食品销售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核
查
记
录
结论
□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
核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本记录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卷宗备查,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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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销售 环节 保健食品 经营 许可 现场 核查 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