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驻外人员管理办法4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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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驻外人员其监督权责为驻外单位最高主管。
4.2.2.驻外人员在海外之职位依当地之组织结构另冠头衔。
4.2.驻外人员薪资:
4.2.1.驻外人员薪资依总公司规定核发。
4.2.2.所有驻外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
4.2.3.驻外人员年终奖金及调薪标准比照总公司同时段办理。
4.2.4.驻外人员或因公差而未能参加公司举办之旅游或活动者﹐皆发给同额
代金。
4.2.
5.驻外人员除享有原有之劳保福利外,并每人加保伍百万元之旅行平安
险,由总公司人事部门承办﹐并提供驻外人员平安险复印件。
4.2.6.总公司于2003/8/6公告,驻深圳厂台湾干部平日也享有意外险之保障,
并将意外险制度改为24小时均有意外险之方案,相关人员与保额说明
如下:
(以下保额为新台币)
‧100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副总级以上人员。
‧5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理级人员。
‧420万意外险加保资格:
驻外课级人员。
(以上团险除享有固定额度意外险外,还包括60万寿险,每次伤害医
疗限额5万(需收据正本),住院日额1000元。
)
4.3.驻外人员离职或复职:
4.3.1.驻外人员欲离职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并办理各项交
接工作。
4.3.2.驻外人员欲申请复职重返总公司者﹐应于二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呈核,
并办理各项交接工作。
4.3.3.驻外人员解除驻外人员身份后﹐于国内复职时﹐原则上应按国内原有
职务复职。
但总公司可依其在海外厂之表现加以晋升或依需要调派与其
在海外厂职务查关之新职﹐个人不得有异议。
4.4.作息时间与门禁时间:
4.4.1.作息时间:
按当地作息时间为准,每天工作8小时;
并视当地需要一律
配合加班。
凡需离开厂区时,应向各群群主管口头报备核准。
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为7:
30-17:
00。
21:
00-24:
00可依工作
状况自由活动。
(18:
00-21:
00为弹性加班时间)周六:
工作时间为7﹕30-17﹕00。
17:
00-02:
00,可依工作状况
自由活动。
4.4.2.门禁时间:
(以进入厂区大门为准)
周一至周五及周日:
门禁时间为24:
周六:
门禁时间为02:
4.4.2.1.上项门禁之缓冲时间为10分钟,逾时未回厂者罚人民币1,500
元。
4.4.2.2.外宿与门禁延时申请:
一‧因事需外宿或延长门禁时间者,需事先向各群群主管报备
原因(若群主管不在,应向其它群主管报备),并填写「台
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经各群主管核准
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
(最
迟应于隔日下班之前完成核准手续)
二‧因公务(例如:
接待客人、出差等。
)需延长门禁时间,
口头报备群主管核准即可。
4.5.请假/特休假/探视假:
4.5.1.请假/特休假:
4.5.1.1.驻外人员除有特殊状况外﹐请假均以年度之特休假为主。
(年
度特休假日数由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核定,并知会派任地
之管理部)
4.5.1.2.请假必须以填写「台籍干部请假(外宿、延长门禁)申请单」
经各群主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
档备案。
管理部并于每月3日前传回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
以利薪资之核算。
4.5.1.3.请假天数超过年度享有之特休假﹐应按总公司之请假规定办
理。
4.5.1.4.驻外人员之特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应休而未休之特别假依
劳基法规定视同弃权不发放代金。
4.5.2.探亲假:
4.5.2.1.驻外人员于派任地每满90天﹐得享有11天(含旅行时间)之探
亲假。
4.5.2.2.驻外人员申请探亲假需填写「台籍干部探假申请单」经各群主
管核准后,应送至管理群主管签核并由管理部存档备案与知
会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
(请假应于3日前完成核准手续)
4.5.2.3.探亲假申请需知会国贸课办理相关托带业务。
4.5.2.4.驻外人员于探亲假期间应至总公司述职一次,并至总公司人事
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因事无法至总公司述职应于请假单注明
原因)。
4.5.2.5.依公司规定返国者﹐其交通费由公司支付。
除特殊状况外﹐飞
机以经济舱为原则。
4.5.2.6.驻外人员于往返途中﹐如有违反各国法令及民俗者应自行承
担责任。
4.5.2.7.返台休假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应口头向群主管报备
核准。
返回驻地后需补填请假单作为请假依据。
4.5.2.8.驻外人员未驻满90天,非因公务需返台者﹐除符合劳基法第
四十一条第六项丧假规定中:
第一款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配偶丧亡者;
第二款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
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养父母或继父母丧亡者外﹐机票
及其它费用均自行负责。
4.5.2.9.如因工作需要未休探亲假者﹐管理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
个人护照影印本送交至总公司总务课人事单位审核﹐该单位
将会依照个人出入境资料,核发未休探亲假日数之薪资,并补
贴未返台之机票费﹐每趟可补贴人民币2,500元整。
4.5.2.10.派外驻厂满一年可享有一位亲友来访机票,费用含:
香港台
湾往返机票、香港至深圳交通费及签证费等。
4.5.2.11.于当地休探亲假者,可申报交通费用(含:
机票、机场税、
车费等),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500元整。
4.6.驻外人员管理规章﹐规定如下﹕
4.6.1.驻外人员家中有紧急事故时﹐可通知总公司,总公司将派海外部人员专
案处理。
4.6.2.不得收受厂商之贿款,经查属实者罚其贿款金额之100倍,并接受法律
制裁不得有异议。
4.6.3.早会迟到罚人民币20元,缺席罚人民币200元。
(因事无法参加需于开
会前向群主管或会议主席报备。
4.6.4.协力厂商至厂区洽公,用餐时以员工餐厅及台干餐厅用餐为原则。
4.6.
5.大陆地区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群主管核准﹐方可进厂参观。
台湾地区
之协力厂商及同业须经董事长核准后﹐方可进厂参观。
其它非公司人员
一律不得带进厂内参观﹐违反者撤职查办。
4.6.6.破坏公司名誉﹐泄露公司机密﹐打击员工士气等种种不法之言行举止
﹐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公司规定惩处。
4.6.7.凡离厂外出者(含上班与下班时间)必须由向群主管报备﹐私自外出及
知情不报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4.6.8.凡离厂外出者﹐回厂时间不得晚于门禁时间﹐违反者罚款人民币1500
因公务(例如:
)或有正当理由且提出申请者
不在此限。
4.6.9.自由活动时间,各群应有台干(或代理台干)值班轮流留守,违反者一
律罚款人民币1500元。
4.6.10.不可携带非婚姻关系之异性回厂夜宿﹐违反者撤职查办。
4.6.11.除星期六晚上(18:
00-02:
00)及星期日(00:
00之前)可在厂内玩牌外﹐
其余时间均不可玩牌﹐违反者每人罚款人民币300元。
上班时间玩牌
者,一律开除。
4.6.12.不可恶意破坏公物或占为私用﹐违反者除照价赔偿外﹐加罚人民币
300元。
4.6.13.不可殴打或侮辱大陆员工﹐违反者撤职查办。
4.6.14.交谊厅禁止吸烟﹐违反者罚人民币10元。
4.6.1
5.驻外人员彼此应精诚团结﹐不得打架﹐互殴﹐或侮辱同仁﹐先动手者
经查属实撤职查办。
4.6.16.团体绝对禁止有个人行为出现﹐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按总公司规定办
理惩处。
4.6.17.携眷赴任之人员,对于眷属之个人行为与安全应加以管制。
因个人行
为所造成之个人损伤或公物损坏应自行负责。
4.6.18.以上所有罚款一律充作台干福利基金,该基金由管理部经理管理。
台
干基金使用需经过各群群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5.参考办法:
【深圳XX厂台干进出管制守则】
一‧目的﹕为保护台籍干部之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台籍干部出入门卫所管辖之大门口。
三‧权责单位﹕辖属管理部之门卫及其主管。
四‧内容﹕
1.大门保安对台干出入大门应详细记录其出入时间﹐并每日将记
录册上呈管理部主管核阅。
2.大门保安如无据实记录者﹐一律撤职查办。
3.管理部主管对违反门规定而无据实呈报﹐一律撤职查不得有异
议。
4.所有台干不得指使大门保安伪造进出时间,查经属实者一律撤职
查不得有异议。
本人(签名)愿接受以上条文之约束﹐如有触犯愿接受惩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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