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修改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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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修改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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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面积家庭,是指在申请对象住房中有住房权利的家庭关系人员构成的家庭。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数确定。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在本市没有他处住房,且实际居住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
2、原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离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未成年子女;
4、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内,在外地读书、国外留学未定居的未婚子女。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1、申请对象以外,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未满三年的人员;
2、申请对象以外,户口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已满三年,但在本市另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人员;
3、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人。
三、核定面积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一)住房建筑面积的确定
1、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2、未领取《房地产权证》,已经房屋测绘部门分户测绘建筑面积的,按照测绘的建筑面积确定。
3、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老私房和宅基地住房,应实地丈量,确定建筑面积,其中不成套的老私房难以确定共用分摊面积的,先丈量确定居住面积。
4、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也未经测绘的承租公房,先按《租用公房凭证》的记载和下列规定计算居住面积:
(1)住房的厅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
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后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的阁楼或扶梯间高度小于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
1.2米到1.7米的,按50%计算居住面积;
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3)旧式里弄住房,独用灶间已改变用途且实际作居住使用的,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4)在物业管理部门的租金计分表上按走破因素计租且实际确有他户走破的房屋,应扣除宽90公分的走道面积后计算居住面积。
(5)私自搭建的房屋原则上应先拆除,方可审核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
如相关管理部门认为不宜作拆除处理的,应计算居住面积。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房屋,仍按原居住面积计算;
经批准同意改变居住用途的,按实际居住面积确定。
按照前款第3项、第4项计算的居住面积应当按下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居住面积×
换算系数):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表
房屋
类型老式
公寓花园
住宅新里高层
(成套)多层
(不成套)旧里及
非改居简屋
换算系数2.061.831.822.001.981.941.541.25
(二)核定面积家庭的住房面积确定
1、核定面积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和他处住房合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确定。
2、申请对象在规定年限内已经拆迁货币补偿,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按当时全市二手房平均单价折算建筑面积确定,并计入核定面积家庭的住房面积。
四、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核定面积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该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与该家庭人数的商确定。
(二)申请对象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申请家庭按共同申请人数量与核定面积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的积确定;
单身申请人按核定面积家庭人均建筑面积确定。
(三)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申请对象无住房,居住在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住房的,申请对象住房建筑面积以零计。
五、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区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问答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分那几类?
申请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一)家庭申请人主要指夫妇双方(或离异、丧偶)带单身子女的家庭;
(二)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申请人收入如何核定?
申请人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申请人收入指申请之日前不少于6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如何核定?
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全部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
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因拆迁、离婚、继承、赔偿、还债、出售、赠予等原因,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已转移住房应合并计算。
申请人财产如何核定?
申请人财产指调查期内申请人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
1、申请人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面积价格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原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哪些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土地性质仍保留划拨,再次上市不再交纳土地收益。
第三篇:
库尔勒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库尔勒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建设标准和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应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规定: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
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要求:
因此经济适用房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的住房套内面积标准进行设计,以小户型为主,中户型为辅。
经济适用房以两室一厅为主,少量三室一厅。
1.小户型面积标准:
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5~55平方米。
2.中户型面积标准:
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四篇: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指南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时间:
2007-11-28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申请条件3:
第三章审核程序4:
第四章轮候配售5:
第五章监督管理6:
第六章附则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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