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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级机构和基层火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各项制度、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且应结合自身管理情况和所处的煤炭市场环境,做到全面、严谨、规范、可行。
第四条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应健全有效,兼顾效率和制衡,无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
第五条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管理职责分工及岗位设置应确保不相容岗位(指在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流程和业务中,可能产生潜在的经营风险而需要相互监督和制衡的岗位)相互分离,各自职责明晰,控制重点突出。
加强对燃料采购、入厂验收、结算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部门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第六条从事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工作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任职资格和经验;
燃料计量、采制、化验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职责分工
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二级机构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支持和评价,并负责组织对二级机构、燃料管理问题突出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审计和督促整改。
二级机构结合自身情况,建立健全本公司燃料采购、调运、验收、储存、耗用、结算等环节燃料管理全流程闭环控制的制度。
基层火电企业按照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的制度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按企业内部职责分工由相关责任部门严格执行。
第八条基层火电企业负责燃料计划采购、接卸验收及采制化监督的部门必须实行分离,燃料的采购供应、接卸验收、入厂入炉采制化等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九条燃料收耗存全过程及采制化各环节的具体业务管理以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等一系列现行有效制度和国标的要求为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计划、采购、调运过程的
燃料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十条燃料计划的编制由燃料采购管理部门牵头,经营、生产、财务等部门参与,依据本企业年度、月度计划发电量(供热量)和库存情况,确定本企业年度、月度电煤需求计划数量。
第十一条重点合同煤订货由集团公司或二级机构统一组织。
市场煤由二级机构统一采购或授权基层企业采购。
燃料采购调运体制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体制规定为准,但新体制下的业务流程也必须有闭环控制。
二级机构和基层火电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在采购权限内要建立燃料采购公开定价及合同审核机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采购、运输价格,按照价、质、量优先原则确定电煤供应和运输单位。
定价人员至少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燃料采购和经营工作的主管领导,燃料采购、质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要根据燃料市场情况和本单位实际,按照集团公司、二级机构的有关采购权限、定价原则等要求精神,按月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做出采购价格、合同主要条款的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运输价格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燃料采购人员按照本单位公布的采购、运输价格等,就供煤、运输意向与供煤方、运输方进行相关洽谈,合同洽谈参加人员不少于两人,如有与公布价格、主要条款不一致时,原则上要邀请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合同洽谈。
燃料价格、验收条件、付款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重新按定价决策机制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燃料采购合同要严格执行《合同法》的规定,注意规避企业风险,文本标准,内容规范,条款明晰,主体合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燃料采购合同应明确收供货单位、到站(港)、矿别煤种、供货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检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应以到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作为结算依据,违约责任条款有力、有效。
特殊情况不能做到以到厂煤数量和质量验收作为结算依据的,要把到厂检验结果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方应认可到厂检验结果可作为提出争议的基数)予以载明,以制约供应商行为。
第十六条燃料采购合同的签订严格按集团公司《电煤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相关审批程序和流程。
其中委托代理合同、与中间商签订的合同必须经二级机构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重点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涨价或索赔时,要及时向上级公司汇报,按《电煤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允许合同签订单位单独变更燃料采购价格或降低索赔标准。
第十八条燃料付款要依据合同进行,原则上不得预付款,若确需支付预付款时,必须附有依据并按程序逐级会签至二级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人员,以充分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九条燃料采购、监审、财务等部门共同严格审查电煤供应、运输单位资质,建立完善的燃料供应商管理制度及评价体系,加强对燃料供应、运输单位的资质筛选、分级、评价及考核,对于出现故意掺杂使假情况的供应、运输单位应列入黑名单,在系统内通报警告并予以严厉经济处罚;
对影响恶劣的,直至取消该单位在本系统内参与各项经济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燃料调运要以月度采购计划为依据,以保质、保量、保均衡为目标,确保燃料运输及接卸工作持续、平稳、有序。
不得擅自改变计划进行调运。
第二十一条在燃煤的调运管理工作中,不得擅自调运未签订购销合同的煤炭进厂。
第二十二条基层火电企业进厂燃煤原则上不得外调出厂,特殊情况必须征得上级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调出手续。
第四章入厂煤验收燃料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二十三条入厂煤验收应做到:
(一)入厂煤计量设备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标准要求,计量精度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计量装置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二)入厂煤检斤率必须达到100%,数量验收要做到逐车(船)计量,计量数据(下水煤电厂除外)应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核对车(船)号,做好记录。
汽运煤、水运煤排空时要做到逐车(船)计量或检查。
(三)入厂煤计量应防止循环过衡和恶意干扰计量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计量室内外应布置足够的实时视频监测装置。
当入厂煤过衡量与矿(港)发煤量差异较大时,应在本火电企业内立即逐级汇报,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第二十四条数量验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
(二)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计量数据;
(三)向采制化人员透漏入厂煤信息;
(四)人为干预或更改计量数据;
(五)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六)让供应商或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计量室。
第二十五条对汽车进厂煤的宏观验收应做到:
煤车进厂后必须先进行外观验收,采样人员或专门的监督人员检查煤车的封闭措施(如篷布、封条、铅封等)是否完好,如发现以上检查内容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须迅速查明原因并按煤质异常程序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应要求煤车驾驶员出示该车对应供煤(运输)单位的票据,核对车牌号是否和票据一致(有验收监管射频卡系统的,看射频卡的提示是否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煤车按要求打开遮盖物后,工作人员目测煤质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存在掺杂使假现象,必要时采取比较判断、单独采样化验等方法,确认煤质异常时,对该车按煤质异常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入厂煤质量验收必须遵守国家最新标准,同时应做到:
(一)入厂煤检质率必须达到100%;
入厂煤进厂后,应立即进行采样和制全水分样(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小时),有入厂煤机械采样装置的,其采样投运率(指统计期内入厂煤机械采样煤量与全部入厂煤量的百分比)不低于98%,采制化设备故障期间要纳入与机炉电主设备一样的消缺考核;
一般不单独采取人工采样(无机械采样装置的除外);
(二)采样单元数、子样数量、子样质量、采样布点、采样深度、采样设备、采样程序、采样精密度等必须符合国标规定,保证机械采样和人工采样结果都具有代表性。
采用机械采样装置时,必须随机设置采样平面位置但采样深度要求全断面,载重量大于20吨的每辆汽车采样点不得少于两点。
(三)集样装置应为加盖可密封容器,采样、制样和化验装置必须经二级机构组织做精密度等相关试验后才可投入使用(集团公司对此进行抽查),且应定期校验(包括精密度校验),并有合格的校验证书。
未按以上程序进行的,不得使用,设备订货合同应载明初次安装试验不合格产品必须进行换货或退货处理。
第二十七条入厂煤采样、制样、化验等环节的煤样应采用自动编码器或实行多级编码。
编码级数的确定应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兼顾效率,一般不少于三级。
编码方法应以无规律和不易识破为原则,编码、解码应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或采制化直接操作人员以外的人完成,编码人员不得私自透漏编码信息。
第二十八条煤样的制备有条件时可采用联合制样缩分装置以减少工作量提高效率,制样过程应符合国标规定,并每次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应建立严格的煤样存查及交接管理制度,各环节的交接制度应该对煤车到厂时间,采样开始、结束时间,交样时间,制样时间,化验时间等精确到分钟记录清楚。
备查煤样抽检数目不得少于样品总量的5%。
无争议存样保留期至少为2个月,有争议样品保留期为与供方无争议结帐后。
样品到期的弃样处理应由采制化部门和监审部门共同进行并有记录和签字。
煤样制备完成后,化验室应及时化验,企业每批次来煤从采样到出具化验结果的时间控制在24小时以内。
第二十九条入厂采制样人员和化验人员必须是基层火电企业在册职工且持证上岗,采、制与化验三个环节一般应分属不同的班组或部门管理。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采制化人员培训、轮岗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业务考核和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抽考、调考。
第三十条集样室必须配置双锁,钥匙由当班部门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或监审人员)分别保管,必须以上两人共同开锁方可进入集样室。
采样、制样、集样、煤化验工作场所的办公电话一般应配备为录音电话或对讲机,原则上不允许工作人员携带手机等自用通讯工具上岗。
各单位应配置实时监控设备,使煤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整个工作环节都能纳入监控视野不留盲点,并有专人管理和监控,录像资料至少要保留2个月,以备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抽查。
第三十一条入厂煤质量验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供应商贿赂、吃请;
(二)未经批准,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采制化现场;
(三)违反规定携带私人通讯工具进入采制化现场;
(四)询问入厂煤供应商名称;
(五)人为干预采样、制样、化验工作标准及程序;
(六)人为更改化验数据。
第五章入炉煤耗用管理流程闭环控制
第三十二条各火力发电企业的入炉煤耗用量必须按行业规定统一以入炉煤皮带秤实际数据为准,不得用给煤机等数据替代。
入炉煤计量装置应采用实煤标定或链码标定法进行定期校验,每台皮带秤链码校验每周不少于一次、实煤校验每月不少于一次。
单元制机组的电厂入炉煤应设计和安装有分炉计量装置。
入炉煤皮带秤投运率(指统计期内皮带秤投运时间与皮带运行时间之比)达到100%。
第三十三条入炉煤采样必须采用机械采样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精密度校验。
应定期采用单一煤种进行入厂、入炉采样直通试验,互相验证。
入炉煤机械采样装置投运率(指统计期内机械采样装置投运时间与皮带运行时间的百分比)应确保达到98%以上,因故停运时要做好甲乙侧设备的切换或与人工采样的衔接,要有保证衔接的管理要求和设备技术保证。
甲乙侧入炉煤采样装置都处于故障期间,需安排人工采样。
当天机械采样与人工采样分开制样、分析,当天热值采用二者的加权平均热值。
第三十四条入炉煤粉样的检测结果只用于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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