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的管理人工作规程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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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负责会议准备工作,列席会议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询问;
12、决定某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13、编制破产财产目录,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后执行,清偿债务;
14、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法院报告;
15、提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等事宜。
16、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具体工作分工及要求
(一)法律事务组工作,包括:
1、编制管理人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制度并报告法院批准;
2、主持某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管理人对外签订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等活动;
5、以管理人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文件);
6、掌管管理人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管理人做工作报告;
9、主持管理人会议,并形成管理人工作会议纪要;
10、代表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制定债权审核原则,审核及认定申报债权;
11、制作职工债权清单;
12、审查某公司的对外资产和债权,制作追收方案并进行积极追收;
13、界定某公司的财产权属;
14、负责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的审核工作;
15、负责审核某公司所签订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解除;
16、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17、其他涉及法律方面的工作。
(二)财务组工作,包括:
1、负责某公司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某公司债权清册;
2、负责某公司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对某公司账目的审计;
4、负责某公司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某公司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某公司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某公司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9、其他涉及财务方面的工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1、管理人有疑难未决问题或认为对某公司、债权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执行。
2、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对需要其他企业或机关团体配合工作的事项,应以公函方式提出书面请求。
若未获答复,则提请人民法院作出协助工作通知。
3、管理人文书应由小组负责人、管理人负责人签名后方可盖章、发送。
管理人文书应制作编号及管理档案,以备查阅。
4、人民法院对清算工作的其他各项具体要求。
三、某公司企业的接管事项
(一)资料接收
1、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证照、合同、档案)、全套印章接收;
2、财务接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印章、银行账户资料、库存现金。
移交时由法院监督,原法定代表人到场,由原财务负责人与管理人会计逐项进行移交,制作交接表,详细记录交接事项,并由各方签字。
3、资产接收;
以盘点表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
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
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
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
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投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
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
盘点表由原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与管理人共同进行编制。
(二)某公司财产的管理
1、人事管理
(1)确定留守人员的:
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保安人员等,参照正常经营期间发放工资。
(2)留守人员的责任:
按法院要求回答债权人、管理人的有关询问;
协助管理人核对债权债务;
解决业务遗留问题等。
(3)人事档案管理;
编制某公司职工清册,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工龄、企业工龄、职业种类、职务、职称、级别、工资状况、保险福利待遇等。
职工清册编制后与某公司核对无误后,报送法院备案。
2、财务管理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人账户,统一管理某公司的收支,清理债权债务,包括追收应收款项或财物及其他财产权益,审查会计账目,审查账目是否相符等。
3、资产管理
集中管理、定时维护固定资产,统筹管理货币、存款、应收款、投资财产等,保护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编制某公司财产目录
某公司财产目录是由管理人在某公司财产清理完结后编制的反映某公司财产完整情况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人姓名;
2、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3、固定资产及存活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4、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5、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方式、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等;
6、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
7、其他。
(四)编制某公司职工债权清单
某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申报的受理及审核事项
(一)债权申报的受理要求
1、债权申报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对。
法人申报债权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其他组织申报债权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原件交管理人核对。
委托自然人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委托自然人需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书的,不予登记。
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授权委托书的不予登记。
2、要求债权人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3、债权申报时申报人需填写债权申报书和申报表。
申报书需载明申报债权的理由、金额,主张利息、违约金的需列明主张的标准、计算方法、起止日期。
申报表需填写可以收到信件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代理人代理申报的需同时写明被代理人的有效收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4、管理人在审核申报债权过程中,需要申报债权人补充资料或有任何决定作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债权人,并完成签收手续。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6、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可以撤回申报,也可以随时变更其申报债权的内容,但如果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提出变更请求,则应按逾期申报。
7、其他《破产法》规定的要求。
(二)债权审核原则
1、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凡属证据不足,并且某公司财务资料无记载的,均不予确认。
2、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
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因法律对其不予保护,故不予确认。
3、债权申报中包含利息部分的,其利息计算至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
(200?
年?
月?
日)止。
汇率折算以终止清算日市场汇率中间价为准。
利息的计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确认。
4、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借贷的,依法律规定,一律视为企业间相互拆借。
“关于企业间的相互拆借,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无效。
”对于本金部分予以保护,利息部分按司法审判实践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债权申报有生效且未丧失强制执行力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的,依相关法律文书计算。
对未予执行的滞纳金不予计算,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债权不列入破产债权。
6、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日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或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予以确认。
7、凡属同一债权,不得重复申报。
8、某公司举办者对某公司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均不予确认。
9、债权申报以申报人填报的申报表或申报书为准,如两者不一致,以申报表为准。
10、凡管理人通知债权人补交证据的,债权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向管理人提交,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1、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不列入破产债权的,从其规定。
(三)管理人受理取回权、抵销权、担保权、优先权申请的,确认权利成立的,应附相应的证据材料报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应当报人民法院审查。
(四)债权表编制要求
债权表应列明序号、申报号、债权人、申报金额(包括总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确认金额(包括总额、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等),特别事项备注。
债权表应清晰明了,方便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五、对外债权(资产)清理、追收事项
1、财务组就已接收的账册、资料对某公司的应收账款(资产)进行初步审计,并形成应收账款(资产)清册。
财务组应对每笔应收账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复印并制作独立档案。
2、法律事务组根据财务组提交的应收款(资产)清册及档案,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知情人谈话,一一询问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制作书面笔录。
并组织与债务人对账,确认债务(资产)情况。
谈话或对账过程中,管理人须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进行。
3、法律事务组应根据审计结果、调查了解的有关证据、笔录及对账查明的事实,起草某公司对外债权(资产)确认报告,财务组负责编制某公司对外债权(资产)清册,一并提交法院。
4、法律事务组根据已确认的对外债权(资产),对债务人(资产)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对债务人(资产)的调查了解可通过查工商档案,权属登记资料、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5、对已知债务人,法律事务组应核定数额,列明清单,向债务人送达《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限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资产)。
债务人有异议的,告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向管理人提交异议证据材料。
债务人在收到管理人的通知后,既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资产),又不在限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裁决。
6、《偿还债务(资产)通知书》应载明债务人名称、某公司名称、债务人欠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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