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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建设务必贯彻“把握大城市规模,合理进展中等城市,乐观进展小城市”的方针。对旧城要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对不合理的布局,应做必要的调整;
对现有污染环境而就地难以治理的工厂、单位,要限期转产或搬迁;
对原有的棚户、危房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过分简陋的地段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市、镇和工矿区。全部市、镇和工矿区都要编制市、镇规划,报上级审批后,据以进行市、镇建设管理。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更改。
第五条城市规划范国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全部居民以及外国侨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求征、拨的土地,都务必听从城市规划布局,统由城建规划部门支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方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已征用的土地,其全部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用法权。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或长期闲置不用的土地,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收回,另行支配。
第八条因建设需求临时占用的城市土地,须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纳占地费,不得在临时用地内修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采掘砂、石、土等,务必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并照章缴费。如进行爆破作业,应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切工程,无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陆地、水面,永久性、半永久性,都务必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尚需持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核发执照,方准施工。郊区社、队集体或个人建房也务必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实行乐观仔细的看法,加强调查争辩,做到实事求是,以利城市建设的进展。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违反建筑许可证的规定而施工的一切建筑和工程设施,均属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有关单位不得施工、拨款、供料、供水、供电;
对不听劝阻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执照中注明的有关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务必严格遵守,不得任意转变,如因特别状况务必转变时,需请设计单位提出更改设计图纸的理由,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位于城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区段的临街建筑及各名胜风景区附近的建筑,建设单位务必事先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的布局、层数、立面造型、颜色等提出审查看法,再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沿街建筑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为了削减征用农业用地,新建项目应尽可能结合旧城改造进行。对旧城改造,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建楼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务必听从规划支配,乐观协作国家或建设单位做好搬迁工作,不得借故阻碍拆迁。
第十六条为进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便利群众生活,扩大就业面,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用法的状况下,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统一支配集市贸易市场、菜场和临时性的摊棚、售货亭等。
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工程,务必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干净。领取执照时应预付场地清理抵押金。工程竣工后,应在限期内拆除暂设工程,清除垃圾残土。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用法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者,由城建管理部门代为清理,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城市全部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常常保持完好、干净,不准任意张贴和涂写。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堵门窗。宣扬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施,务必常常保持干净、美观,其设置地点由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支配。
第十九条城镇中各种有价值的古建筑,务必严加疼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文物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规定疼惜范围,在疼惜范围内不得任凭增加新建筑物,并留意保持四周环境风貌。施工中如发觉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该处施工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不得破坏。
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地形、水文、地质等勘测工作,需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各项工程都应接受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勘测成果应抄送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各种测量标记要严加疼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毁坏。
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的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务必严加疼惜,不得擅自占用或破坏。
第二十二条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地及其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各种公用管线。
第二十三条凡因施工作业或其它需求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经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缴纳占地费和破路费。挖掘道路务必设置平安标记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
占用、挖掘期满,务必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修理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务必事前提出方案,充分预备,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统一支配,按方案进行,避开重复破坏,造成损失。
第二十四条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它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梁时,事前应报公安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要求实行疼惜路面的措施。
对道路、桥梁有损坏时,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务必在指定的路段进行。经营停车场的单位,务必做好场地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和广场的,需照章向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缴纳占路、占地费。
第二十五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支管、支线,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均需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由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禁止工矿企业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作用的污水、气体、废渣等,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失、淤堵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水源,由城市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水利、地质、环保等部门统一管理,严加疼惜。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对单位的用水量统一支配,方案供应,力求节省。
第五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全部单位和居民,都有绿化城市、美化环境和疼惜园林绿化的责任。不准攀折花木,践踏欣赏性草皮,损害公园动物;
不准损坏公共游览场所的建筑、桌椅、凳子和其它设备,不准破坏文物古迹。
第二十九条不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四周修建有碍环境的工厂和建筑物。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不得改作它用.被占用的园林绿地务必限期交出。
第三十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区内,不准挖砂采石、开荒种地、倾倒垃圾、毁损花木;
不准放牧、捕猎、烧荒、埋尸;
不准擅自修建各种建筑物和工程设施。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部门依靠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劳动种植的树木,全部权和收益归国家;
各单位投资种植的树木,全部权和收益归各单位;
私人庭院内自种的树木,全部权和收益归个人。城市一切树木的采伐和更新,均需经城建园林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和维护各类电力、电讯、供水、煤气、排水、道路、交通等设施,需移植、砍伐或修剪树木时,应经城市园林部门同意,并在城市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移植和砍伐树木,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六章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有显著贡献者,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应赐予表扬或物质嘉奖。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和支持包庇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职、续职、徇私的有关人员,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赐予批判训练、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青岛市城市建设管理方法
市政府颁布(市人大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建设有利生产,便利生活,文明、干净、美丽的社会主义城市,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务必在市人民的政府领导下,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的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的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宣扬训练,依靠群众,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亲热协作,共同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
第三条市区规划把握范围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农业社队等单位和全部居民,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在市区规划把握范围内的土地、河道、海滩、山场,不论国有或集体全部,均须听从城建部门统一管理,不准买卖、侵占或擅自调换和租借。
第五条凡在市区规划把握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所需用地,务必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方法》及山东省有关规定,并持国家、省、市方案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到市城建局办理用地手续。在市区规划把握范围以外进行建设所需用地,由所在县承办,依据规定报市民
政局审批;
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定点,旅游风景点内的建设,由市城建局会同所在县进行支配;
涉及市区供电、通讯、给水、排水、交通、国防等建设用地,所在县应事先征得市城建局的同意,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已征用、划拨的土地,全部权仍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用法权,不得擅自转变用法性质,不准自行交换、转让。土地分割、转移过户须到市城建局办理手续。对征而未用超过一年的建设用地,原批准执照应视为无效;
长期不用的院内空地、用法不合理的土地市城建局有权收
回。收回的土地可按征用时支付的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偿拨给新的用法单位。
征而未用,退给生产队临时用法的土地,其全部权仍属国家,国家建设需求时,应即无代价交还。
第七条用法国有土地,应照章缴纳土地用法费和市政配套费;
用法农业耕地,应按规定赐予赔偿,支配好社员生活,在规划区域内,还要缴纳市政配套费。
建设单位因施工等需求临时用地时,须报城建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用法费。临时用地批准期满即行收回,确需连续用法的,须重新办理手续。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和设施。
市区社、队建设用地,亦须报城建部门批准,依据规划建设。
第八条在征、拨用地范围内原有的道路、树木、管线、测量标记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如务必拆除、砍伐、挪移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用地单位负责动迁、赔偿。
第九条在市区规划把握范围内采沙、石、土时,其采掘地点、范围、深度及采掘方式,均须经市城建局批准,并照章向建材部门缴纳采掘费用。如进行爆破作业,还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条凡违章占地、开山、挖沙,除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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