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未能勤勉尽责的实证分析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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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未全面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未勤勉尽责,何苗、罗进作为时任金亚科技高级管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何苗、罗进是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二:
雅百特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收入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14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陆永、顾彤莉、施妙芳等5名责任人员)
文 号:
〔2017〕23号
一、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收入20,182.50万元
利用李某松安排的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海外回款的假象,同时伪造木尔坦项目的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工程相关建设,并将报关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筑材料运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后再安排有关公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制造项目施工假象。
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木尔坦项目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82.50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967.5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09%。
二、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建材出口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1,852.94万元
我会于2017年6月2日举行了本案听证会,听取了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已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有关意见作出回应。
雅百特采用虚构境外建筑工程业务、虚构国内、国际贸易等手段,实施财务造假并披露虚假的财务报告,致使上市公司2015年报、2016年中期报告、三季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陆永作为雅百特董事长,全面策划、决策、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辉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直接参与涉案违法事实或存在严重未勤勉尽责情形,违法情节严重。
案例三:
博元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改业绩,财务造假
2017年06月29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余蒂妮、张丽萍)
〔2017〕19号
一、博元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0年5月,李晓明和余蒂妮夫妻二人共同出资注册并共同控制的珠海华信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泰)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博元投资的控股权。
此后,2011年至2014年6月期间,李晓明和余蒂妮共同控制了博元投资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余蒂妮为博元投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包括公司董事在内的人事安排,负责审核博元投资的资金支付和购销合同,主持博元投资的相关会议;
李晓明负责博元投资的重大经营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安排,李晓明指定人员保管博元投资公章,博元投资的大额资金支付和公章使用需向李晓明请示。
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蒂妮。
二、博元投资未真实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
2011年4月29日,博元投资公告称,各股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已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合计526,953,000元,并称因博元投资账户被限制使用,相关款项均付至其全资子公司珠海信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信实)和珠海裕荣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荣华)账户。
三、博元投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
博元投资通过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虚假背书,虚构银行承兑汇票购入、置换、贴现交易,虚构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合同预付款,导致其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和利润,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案例四:
方正集团及方正证券其他股东隐瞒关联关系
2017年05月05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李友)
〔2017〕14号
一、方正集团及方正证券其他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1年8月1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方正证券上市前,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科技)、西藏昭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昭融,时名上海圆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西藏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容大,时名上海容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为3.98亿股、8,344.2万股、5,461.38万股,分别约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1.19%,分别为方正证券第二、第八、第十三大股东。
(一)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二)方正集团及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未按规定报告关联关系
(三)方正证券未按规定披露方正集团与利德科技、西藏昭融、西藏容大的关联关系
二、方正集团未将签署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告知方正证券,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股票
2003年10月,方正集团收购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正信),武汉正信实际控制武汉国兴。
2009年6月8日至调查日,武汉国兴由方正集团实际管理。
武汉国兴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事均系方正集团及下属公司员工,武汉国兴股东所持股权为代方正集团持有,武汉国兴的股东权利由方正集团实际行使。
武汉国兴证券账户的开立、股票交易等均由方正集团实际控制。
武汉国兴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方正集团及其关联公司。
案例五:
盛凯科技借用账户,突击开户
2018年05月24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玮)
〔2018〕38号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郭玮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汤李炜系夫妻关系,常驻上海。
汤李炜因工作经常往返北京上海,在上海期间住在上海家中。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6年8月21日、8月22日上午、9月6日、9月7日,汤李炜均在上海。
(二)郭玮控制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
“吴某飞”证券账户2016年8月18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宿州汴河路证券营业部。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郭玮控制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账户开立后,郭玮于2016年8月22日(周一)、9月7日(周三)使用该账户买入“凯盛科技”,累计买入股票57,300股,成交金额1,043,479元。
截至2017年3月17日,该账户没有卖出“凯盛科技”。
“凯盛科技”2017年2月13日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6.94元,当日该账户持有“凯盛科技”市值为970,662元,处于浮亏状态。
(四)郭玮交易“凯盛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
1.郭玮买入“凯盛科技”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接触时间高度吻合。
郭玮系内幕信息知情人汤李炜之配偶,2016年8月21日、8月22日上午、9月6日、9月7日,汤李炜在上海,居住在上海家中。
郭玮与汤李炜接触后,于8月22日、9月7日使用“吴某飞”证券账户交易“凯盛科技”。
2.借用账户、突击开户、柜台现金汇款、使用他人手机下单交易。
2016年8月12日,郭玮经柜台现金汇款110万元至吴某飞工商银行尾号8435账号,2016年8月18日吴某飞突然开立证券账户,郭玮于开户当日和8月22日将上述资金转入“吴某飞”证券账户,并使用非本人姓名的尾号为2006的手机号码交易“凯盛科技”。
案例六:
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05月08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8〕33号
一、圣莱达通过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业务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一)圣莱达虚构影视版权转让事项,虚增收入和利润
(二)影视版权转让费及违约后退回的本金及违约金均系通过关联公司循环支付完成
1.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关联公司并被使用。
经查,2015年8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圣典)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阳光)100%股权,成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
覃辉同时控制“星美系”多家公司,本案涉及的北京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建信息)、华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贸易)、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汇餐饮)、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建设)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二、圣莱达通过虚构财政补助虚增2015年度收入和利润1000万元,虚增净利润750万元
2015年12月31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确认为2015年度本期收入。
经查,为防止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胡宜东请求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
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转账1000万元,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案例七:
北八道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江阴银行”股价
2018年04月0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林庆丰、林玉婷等4名责任人员)
〔2018〕29号
一、北八道控制账户情况
北八道实际控制“陈某腾”等30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账户组由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和配资中介提供账户(以下简称配资户)两类组成。
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有:
公某、何某(华泰证券户、西南证券户)、蔡某、黄某勤、毛某珊、林某垒、王某凯、叶某加、宋某川、叶某华(长城国瑞证券户、华泰证券户)、侯某梅、陈某腾14个账户。
配资户有:
配资中介张某海提供的安某兰、白某云、常某萍等103个账户,朱某峰提供的蔡某波、陈某娥、陈某根等97个账户,以及其他中介提供的87个账户。
账户组与北八道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
账户组中员工及员工相关账户的交易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均指向北八道。
配资户的保证金来源、提取盈利去向、利息支付方也均指向北八道,且有相关配资中介指认。
二、北八道通过多种手段操纵“江阴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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