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安全检查表共22页word资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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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GB50160—2008
第6.2.5条
2
安全距离
1.甲类厂房、甲类库房,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第11.2.1条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液体桶状堆垛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见附件)
第4.2.1条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第4.2.2条
3
防火堤的设置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立方米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②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米;
③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第4.2.5条
4
防火堤的容积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的储罐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5
防火堤的高度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
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
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
GB50074—2002
第6.0.6条
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
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
6
防火堤上的孔洞
严禁在防火堤上开洞。
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在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应采取排水阻油措施。
7
防火堤的排水管
含油污水的排水管道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8
防火堤的人行踏步
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两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9
事故存液池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事故储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流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的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事故存液池和导流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米;
4.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第6.2.18条
10
安全阀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安全阀。
第6.3.11条
2.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并至少每年校验一次。
11
呼吸阀
1.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
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第6.2.19条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地上卧式油罐的通气管上应装设呼吸阀。
第6.0.12条
3.呼吸阀应定期检查,并每年做一次校验。
12
阻火器
1.下列油罐的通气管上必须装设阻火器:
(1)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罐;
(2)储存甲、乙类油品的卧式油罐;
(3)储存丙A类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
2.阻火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阻火芯件是否阻塞、变形、腐蚀。
13
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1.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
第6.2.23条
2.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应定期检查和测试。
14
温度计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温度计。
2.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温度计。
3.温度计应定期检查和校验。
15
压力表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压力表。
2.有惰性气体(如氮气)防护的储罐应设压力表。
3.压力表应按规定定期检查和校验。
16
自动脱水器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
17
自动切断阀
1.可燃液体的储罐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频繁操作的油罐宜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油装置
第6.2.23条GB50074-2002
2.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6.4.2条
3.液化烃的储罐应设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
18
储罐的进料管道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第6.2.24条
19
进出口管道柔性连接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第6.2.25条
20
梯子和栏杆
1.地上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
高度大于5米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
拱顶油罐灌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6.0.13条
2.梯子和栏杆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的规定。
GB4053.3-2009
21
油罐附件
1.油罐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孔、放水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和通气管等基本附件;
2.油罐附件应定期检查完好状况,每天巡视。
22
工艺管道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第7.2.1条
2.工艺管道支撑是否齐全、稳固。
2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储罐区及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
第3.0.1条
2.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
室外宜为15m。
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第3.0.8条
3.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2m。
第6.1.1条
第6.1.2条
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检测:
每周按动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指示系统运行状况;
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检定,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
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标定。
SY6503-2000
24
防雷设施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置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第9.2.3条
2.钢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1条
第14.2.2条
3.覆土油罐的罐体及罐室的金属构件以及呼吸阀、量油孔等金属附件,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4.2.3条
4.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油气)管道,应采取下列防雷措施:
(1)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2)平行敷设于地上或管沟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
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
第14.2.14条
5.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GB50160-2008第9.2.4条
6.装于地上钢油罐上的信息系统的配线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
电缆穿钢管配线时,其钢管上下2处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14.2.5条
7.防雷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25
防静电接地设施
1.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14.3.13条
2.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9.3.1条
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油罐,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4.3.1条
第14.3.2条
4.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罐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14.3.7条
5.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米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
第14.3.9条
6.油品装卸场所用于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宜采用能检测接地状况的防静电接地仪器。
第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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