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许可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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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四、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五、酒店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在生产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2)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和清洗区;
(4)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区、冷却塔和隔油蓄水池、地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5)锅炉房和发电机房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可燃气体的储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4)仓库、车库等禁火区;
(5)酒店区域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六、“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安全部总监审核签字,安全
部总监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字,报酒店驻店经理批准签发,驻店经理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部总监审核签发,
安全部总监不在时由安全部主管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全部总监会同工程部总监进行初审
同意,报驻店经理批准。
七、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
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
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
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
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超过72小时。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区,每年检查认定一次。
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
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
分析,较大设备应取上中下三个部位分析,在设备外部用火作业,应对环境进行分析,分析范围距用火点不应小于10米范围,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在生产、储存、使用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氧气含量不得超过21%。
取样与用火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min,超过此间隔或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特殊用火期间还要随时进行分析。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
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气体分析部门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
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
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
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使用电焊,气割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
5米,二者与用火作业地点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并远离热源,严禁在烈日下暴晒。
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原则上禁止露天用火作业,应生产需要确需用火作业,用
火作业应升级管理,作业证重新审批。
14.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
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用火点10米范围内及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作业。
15.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
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6.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
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
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领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八、职责要求
1、用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应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应确认用火时间、地点和部位;
(5)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绝用
火。
3、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应有处理应对突发
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部门领导或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监
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
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
导;
(5)在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理残火,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
4、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生产与用火的衔接工作;
(2)检查、确认“作业证”的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用火作业;
(3)在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
5、用火分析人职责
用火分析人对用火分析方法与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用火点所在车间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分析时间和结果填入“作业证”内,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用火作业审批人是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3)到用火点部位及周围了解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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