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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职工保密教育培训的规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一:
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保密委员会
关于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确保保密与安全,根据有关设备管理规定和保密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并不限于):
传真机、复印机、具有传真和复印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等。
第三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归口所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所属的每个部门(研究室级)可配置一台传真机;
原则上,所属部门不得配置复印机或多功能一体机。
第五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领用,须经所办公室(保密办公室)审批、认定,并发放“OA设备管理专用标签”。
第六条传真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的使用实行保密审查制度。
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专人负责本部门传真件和复印件的保密审批。
第七条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做好使用登记,并兼职负责保密审查。
第八条传真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的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传真登记项目须包括收件人单位、姓名、传真号码,传真的内容(标题),发件人部门、姓名、保密审查意见;
复印登记项目须包括复印的内容,复印人部门、姓名、保密审查意见(公开出版物的复印可免于保密审查)。
第九条严禁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涉密信息;
严禁复印涉密文件。
涉密信息的复印、传送统一由所办公室办理。
第一十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我所《保密法规实施细则》及《保密奖惩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一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所保密委员会。
第一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OA设备管理专用标签(样张)
使用人
袁子和
OA编号
OA-F-1
非涉密传真机,严禁发送涉密信息!
OA-C-1
非涉密复印机,严禁复印涉密信息!
OA-CF-1
非涉密一体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
窗体顶端
附件二:
保密奖惩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和所的秘密不泄露,奖励有功人员和惩罚泄密人员,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保密奖励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建议并实施,由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条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集体,由所保密委员会予以嘉奖,并给予500元以上的奖励:
(一)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二)在突发事件或特殊环境中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三)及时举报或制止敌特分子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
(四)保护国家秘密,使国家免受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对改进保密技术、设备、措施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长期经管国家秘密或者从事保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忠于职守,并作出成绩的。
第四条保密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所保密办公室在年底提出,保密委员会讨论或保密委主任审批通过后,由保密办于每年三月之前正式行文实施。
奖励经费从保密管理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被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情况由所保密办公室于十五天之内报院保密委员会。
第六条对于国家秘密文件、涉密科研资料和其他涉密物品丢失或者失控一个月以上又找到,能证明其没有被扩散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分;
确实不能证明其没有被扩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对于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条例由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
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内所有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并延伸至涉密的活动硬盘、优盘、光盘、软盘等。
第三条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保密工作。
计算机的使用、保管实行责任制,必须责任落实到人,各司其职。
所保密委员会对各部门的计算机管理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授权所保密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和其它相关部门对全所计算机实施保密检查。
第四条计算机及活动硬盘的领用,须经所保密办公室审批、认定,并发放“IT设备管理专用标签”。
第五条所有联网计算机一律为非保密计算机,严禁涉及(包括制作、存储、处理、传递和粘贴等)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计算机由所保密办公室组织进行认定,并由保密办公室督促落实保密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由专人管理和使用,并仅限处理涉密信息。
严禁他人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断。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必须按照处理的涉密信息的最高级别标注密级标识(标签)。
第一十条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
涉密计算机应使用专用打印机输出文件,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一十一条涉密信息的处理,必须由涉密人员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
第一十二条涉密计算机须设置硬盘口令、开机口令、屏幕保护口令等进行保护;
口令须同时包括字母、数字和符号且不少于8位;
口令须定期更换并记录在案;
口令的记录须存放于保险柜中。
第一十三条涉密计算机须由保密办公室按规范装备必要的物理防护条件。
第一十四条除保密要害部位的涉密计算机之外,所有涉密计算机工作后,须将产生及处理的涉密文档立即存储到移动存储介质中,并存放于保险柜中;
同时将涉密内容在计算机中彻底清除。
第一十五条涉密的便携式计算机仅限处理涉密信息,其处理的涉密信息必须存储于移动存储介质上,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并与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
严禁便携式计算机存储涉密信息。
第一十六条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进行管理。
第一十七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载体应及时销毁。
第一十八条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及载体的维修,须确保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致泄露。
第一十九条涉密人员凡携带计算机外出工作,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在所保密办公室备案,保密办公室在对其履行备案手续时实行提醒制度。
未经同意、未办理备案手续而擅自携带计算机外出工作者,一经发现,给予其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造成失、泄密的,除追究有关涉密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部门主管保密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因工作需要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工作的,必须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所保密办公室审查(包括行前检查、回所后的检查等)。
因工作需要日常携带便携式计算机进出的,须每年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主管所领导审批,并向所保密办公室申报;
所保密办公室须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日常携带的便携式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必须经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由所保密办公室进行涉密检查。
外出时须至少采取以下四条措施:
1.在尽可能不带或少带涉密内容的前提下,在电脑内施加多道加密手续,并明确两人以上负责;
2.涉密信息必须存储于涉密载体上,并与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
3.在业务洽谈、会议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上的涉密内容,予以永久性删除;
4.相关的涉密文件和当事人的笔记本及书面资料,不宜同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放在一起。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所《保密法规实施细则》及《保密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所2003年9月1日印发的所保密委员会《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科沪核发办字[2003]1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守则
一、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移动存储介质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二、各部门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由专人统一负责;
全所秘密载体的管理由所保密办公室指导、监督、检查。
三、必须确保秘密载体在其制作、传递、使用、保存、销毁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为此:
1.其制作须在指定单位或部门、指定场所、指定设备(保密专用复印机、打印机及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号与登记;
2.其传递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密码通讯或者指派专人进行,发送者应履行密封、标注密级、编号、登记等手续,接收者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3.其使用须限定接触范围、限定使用场所,办理登记、签发手续;
4.其保存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归档;
5.其销毁须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对于登记的秘密载体还须经过审核批准,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四、磁介质秘密载体仅限由涉密人员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严禁非涉密人员使用,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五、制作、使用、复制、保存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视同秘密载体及时销毁。
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六、复制秘密载体,汇编秘密文件,须经保密办公室批准,按秘密载体制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复制品按原件进行保密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汇编文件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履行编号、登记手续。
七、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八、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九、不得私自携带秘密载体外出;
经批准携带秘密载体外出的,须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
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
十、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十一、各秘密载体使用部门须根据本守则制订本部门及特定秘密载体的使用管理办法,并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十二、本守则由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保密办公室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订并监督实施。
附件五:
涉外和涉密活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处理好国际交流和保密的关系,切实做到交流有序,保密有度。
在原有的外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涉外和涉密活动保密管理办法。
一、涉外保密工作应当与外事管理工作相结合,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境外人员介绍工作时,应在确保国家秘密和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不卑不亢、自尊自重、热情友好、落落大方。
二、在对外交流、合作、谈判等活动中,须由部门提出、相关职能部门和保密办公室审查、主管所领导审批,明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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