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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分
11分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含国有企业)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③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不能免责)
④合伙企业(债权人未获清偿的部分不能免责)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地域适用范围
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如,国内企业在国外的办事处)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0年)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C
本题考核点是《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
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A+B)(12、14、15案例)
企业法人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认定
①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②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③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但是A说我的连带保证人B企业说他可以还,他有清偿能力,所以债权人不可以申请受理A破产是不成立的!
)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
资不抵债的认定: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
(过期存货)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他任何债券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受理该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行业不景气,胶卷行业)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单选题-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下能够成为法院不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的理由的是( )。
A.A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
B.A公司认为自己对B公司的债务,有C公司连带保证人,C公司有清偿能力C.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实物资产难以变现,未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
D.A公司认为自己账面资产超过负债,只是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有人员管理财产,不便清偿债务
A
本题考核破产的申请。
企业法人可以申请破产的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5案例)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
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
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
A公司提出异议:
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
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问: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两项异议是否成立?
并分别说明理由。
A公司就破产申请提出的第一项异议不成立。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提出的第二项异议也不成立。
因为任何债务不能执行都说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就均有权申请其破产。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
条件
申请适用的程序
管辖法院
债务人(非主流)
具有破产原因
重整\和解
破产清算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主流)
重整
(无和解)
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清算组)
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产生6项效力)★★★
对象
效力
效力1:
对债务人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为了公平)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清偿,不受限制。
效力2: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统统汇总,不要分散)
破产受理的效力3:
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案例)
双方均未履行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重要)
视为解除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得解除的情形
破产企业为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
(有接管人)
一般认为:
破产企业为出租人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不动产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破产受理的效力4:
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与执行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原因:
影响公平清偿(我国破产清偿率12%不到)
——破产申请被驳回或破产程序终结的,应恢复保全。
(破产法解释二)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可以保全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破产法解释二)(防止部分投资人偷走资产)
破产受理的效力5: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
一般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破产分配前审结:
债权人申报债权(分一杯羹);
破产分配时未审结:
预留部分。
但凡要求个别清偿的诉讼→中止
破产受理的效力6:
新的诉讼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百川入海,一并解决)
新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不予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前述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管理人: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
)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摇号的方式)。
不得担任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如,会计师事务所、律所)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利益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指定清算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的案件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金融机构破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的。
个人担任管理人
个人条件:
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
适用案件:
1、事实清楚
2、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3、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注意:
无金额较小!
!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2009年)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ACD
3.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重要)
适用对象
利害关系主体
利害关系
机构及个人:
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债务人
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熟客)
债务人、
债权人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说不定有抽逃出资行为)
③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个人: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债权人、
债务人
①具有上表规定的情形;
②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单选题-2013年6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对甲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是()。
A.3年前被吊销执业证书,但现已重获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乙
B.曾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的丙律师事务所
C.甲公司董事丁
D.甲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妻子戊
B
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资格。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A错误;
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但选项B是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担任甲公司法律顾问,因此选项B正确;
现在或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选项C错误;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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