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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
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
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
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
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
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20XX年9月14日
______市_________养鱼场。
地址:
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街。
代表人:
孙______,男,______市______养鱼场场长。
申请人孙______对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______矿务局所属______炼油厂因排放有毒污水造成渔民鱼害事故给予损失赔偿一案调卷再审,改正二审判决错误,依法计算直接损失金额,并追加间接损失补偿,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国家的环保政策和有关法律得以正确有效地实施。
二、诉讼费用应由___矿务局______炼油厂全部承担。
事实的理由:
______市______鱼场(以下简养鱼场)因遭受______市矿务局______炼油厂(以下简称炼油厂)排放有毒生产污水而造成的鱼业灾害而索赔一案,经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一审判决(见附件1)>
;
判决认定______养鱼场鱼害产生的直接原因,确为炼油厂排放有毒污水所致,对此,炼油厂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该判决认定的灾害事实,有______省淡水渔业环境监督测站作出的《_________鱼塘死鱼事故调查与鉴定意见》;
_________市
渔政监督管理站作出的《______湖污染事故前养殖鱼类资源量认定标准》及______省水产局关于上述《认定标准》中有关污染前该鱼塘养殖鱼种及数量的计算数额的肯定意见等科学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见附件2、3、4、)。
该判决对赔偿的金额是根据我国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标准,较为合理地判定炼油厂应赔偿的数字,即584l60。
34元(《水域污染事帮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
尽管该数字采用了计算方法中的下限数字,有的应赔偿的数字也有所忽略(见附件3中的“几点说明”),再者对污染事故的间接损失尚未予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一审判决还是基本上维护了养鱼场当前的合法权益,弥补了养鱼场所受的直接损失。
但是一审被告仍不服上诉,经省高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终审判突然改为:
264000元,且诉讼费判定由受害人养鱼场承担一半。
这一判决不仅显失公正,更主要的是缺乏科学的依据和合法的计算损失的法定标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国家最高的执法机关,主持公正,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为此,现在申明以下几点理由:
(一)二审法院改判炼油厂赔偿金额,减少养鱼场32万多元的直接损失一事,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在一、二审中对于炼油厂因排放有毒生产污水给养鱼场造成严重的渔业
灾害的基本事实,在许多科学的调查和鉴定意见的证实下,都是一致承认的。
二审法院不仅对此事实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且明确“被上诉人(即养鱼场—引者注)的鱼害产生原因是上诉人(即炼油厂—引者注)的工业污水污染所致(见附二审判决,附件6)。
”但是二审法院在损失计算方法上,却抛开农业部明文下达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见附件5),改弦更张,另搞一套,用所谓走访“省淡水产研究所的座谈记录”作为依据,用佑算的方法,得出损失数应为264000元。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第(三)种计算方法的公式是F(鱼的死亡量)二M(亩放苗种数)______(成活率)___N(起捕规格,公斤/尾)一F(已捕产量)___s(受污面积)___P(受污水产生物死率)。
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正是严格按这一公式计算出养鱼场损失的鲢、鳙两种鱼的成鱼和鱼种的数目的。
因连续两年放养鱼苗,一种已成为鱼,一种仍为鱼种。
成鱼为:
19700斤___23尾/斤(等于M___S)___0。
75(成活率)___0。
35公斤/尾(起捕规格)=118968公斤,因尚未捕成鱼,故不减法P。
死亡率虽未达100,但受污染的鱼已不能食用,实际损失率应为100。
鱼种为:
300000尾___70___0。
75=104/公斤二1514。
4公斤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对这种依照有关专业部门规定的法
定计算方法不予采用,却采用专访得来的估自材料,作为改判减少损失赔偿的依据,实在是难以服人的。
(二)正是由于二审法院采用了上述缺乏证明力和科学性的所谓座谈记录,所以在二审中根本没有当庭向当事人出示该座谈记录,更谈不到质证。
这在法律程序上也是违反的。
同时,这也足以说明二审法院对这种证据和计算方法是缺乏自信的,是害怕质证和驳辩的。
然后最后在判决中谈到证据时,却把原审法庭的笔录中引用的证格、省水产局渔政处的书证和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的所谓“座谈记录”所得的结论和计算出的赔偿数字是大相径庭的,是相差甚远的。
根本不同的证据又怎么都能成为二审改判的证据呢,申请人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不被认为是二审法院大有混淆是非,蒙编舆论的嫌疑。
(三)养鱼场在二审中已经提出,一审判决未能计算间接损失的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应另行起诉。
此点也令人深感困惑。
明明是一件渔业灾害事故,一桩索赔的案件,却要求受害人分为两个诉讼实体起诉,这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农业部下发的《水城污染事故渔业资源损失计算方法》的规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其计算损失的两大组成部人分,其中
(二)项明文规定: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环境污染、破坏,造成该从域剩余的渔业资源的无法再利用,以及可能
造成的渔业减产等损失和资源恢复的费用。
此费用可根据水域的实际意义来确定,重要的渔业水城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一50倍计算励志网,而一般的渔业水城按5一10倍计算。
”依此规定,______渔场就以一般水域看待,损失数也按下限计算,那样也还应该再增加赔偿直接损失的5倍。
而且事故发生后,______市渔政监督管理站就发出文件(见附件l),指出,“______渔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间的水质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石油类和挥发酚超标,对渔业必定产生影响,轻度超标虽不致使大规模的鱼类死亡,但对鱼苗及鱼卵的发育有较大影响,在枯水期污染有可能加重。
油和酚均为嗅阈值低的物质,低浓度的油和酚就可使鱼、虾、贝类产生异味,从而影响水产品的质量。
”可见此次鱼害的后果及间接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因此,炼油厂也理应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的判决无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在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存在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中的第
(二)(三)(四)三项中所规定的情况。
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杜绝西方人士借环保问题对我国的攻击,认真贯彻我国环保和有关政策,也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免受环境污染的灾害,自然也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提出上述申请。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
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再审,并借此进行一次维护环保法的法制宣传,俾有关人员及广大人民群众从中受到一次应有的法制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
_____市____养鱼场场长
孙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原一、二审判决书及其他附件共___份
再审申请人:
xx市xxxx有限公司。
xx省xxx工业园。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邮寄地址:
xx省xxx镇工业园。
龚和平,董事长。
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
xx省xxx镇xx大道。
湖北省罗田县三里畈镇沿河大道。
李汉生,董事长。
再审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xx市xx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日作出的(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22日作出的(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不服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8月30日作出的(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2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6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之规定,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XX)罗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XX)黄民二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XX)鄂黄冈中监一民再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及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二审及再审判决依据被申请人XX年1月5日委托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诉争电解银催化剂纯度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明显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争议达成协议时间为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提交的XX年1月5日的鉴定显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依照协议约定委托检验”(再审判决第7页第6行),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原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黄冈市天然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对申请人生产的电解银进行纯度鉴定;
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证据显示委托人系上海显武有色冶金矿产有限公司、空军武汉设备研制中心,委托人并非被申请人,亦非原一、二审及再审法院。
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值得商榷,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原一、二审判决对该证据的采信导致了对该案事实认定的错误。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9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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