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205975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9.15KB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期末复习必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物的分类1.主物与从物
条件: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单独为一物;
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为同一
主体所有。
2.原物与孳息
必须与原物分离,尚未分离,则为原物之组成部分。
注意:
孳息的所有权:
(1)天然孳息:
如无相反约定,归用益物权人,无,则归所有权人
(2)法定孳息: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交易习惯
(3)合同法:
交付——仅针对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保留所有权期间,孳息归买受人
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特征——
(一)物权是私有财产权
(二)物权是人与人之间对物的权利关系
(三)物权是受制约的权利
物权客体的特点是:
有体物/特定物/可交易的独立物/非人格性的物质体
物权类型体系
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以物权人对标的物利益支配范围为标准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按照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依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为标准
四、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按照物权的变动是否须经登记而划分的
五、主物权与从物权——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
六、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根据有无期限,物权可分为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第二章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支配效力——也称物权的支配权效力,这是法律基于物权的本质赋予物权人得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力。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也称物权的排他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物权的排他力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排他性占有。
②排他性支配。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既可发生在物权与债权之间,也可发生在物权相互之间。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买卖不破租赁时的租赁权。
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特别法中规定应当优先的债权。
(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如果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原则是“权利设立时间在先、权利实现在先”、“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
四、物权的请求效力——通常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
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效力。
五、物权的追及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被无权处分人或者处分权受限制的人转让于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物权人均可追及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
(限制:
善意取得)
第三章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在理论上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物权变动主要指物权的主体变更及物权内容、客体的变动;
狭义的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得丧变更,即物权在不同物权主体间的移转变动的状态。
物权变动的原因(考查点:
所有权取得方式)★★★
含义具体
原始取得非基于法律行为: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标的物的
所有权
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的拾
得
添附、善意取得、孳息、生产、加工
合法建造、征收/没收/裁判
继受取得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而取得
标的物的所有权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买卖、赠与、互易
物权行为的特性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1.负担行为与债权关系。
2.物权的变动与否取决于处分行为的效力。
(1)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2)处分行为中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限,
(3)处分行为必须进行公示,即在物权发生变动时,处分人必须进行交付或变更登记等公示,如此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最终效果。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不一致的效果。
(1)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无效。
(2)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有效。
(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又称为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原因行为——债权契约效力的影响。
物权变动要件——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取了物权变动形式主义
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登记
1.原权利人须有处分权。
2.当事人须就物权变动达成合意。
3.必须进行登记。
登记簿效力登记簿优先于产权证。
除有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的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登记机关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异议登记
(不产生阻却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受让人不可善意取得)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5)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产生阻却物权变动的效力)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件——交付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买卖合同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指示交付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物权变动要件——我国《物权法》原则上采取了物权变动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登记
物权的消灭
(一)标的物灭失
(二)混同(三)单方抛弃
(四)其他原因(例如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定限物权的存续期间届满、动产善意取得等)物权变动的公示★★★★★
合同导致的物权变动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分离:
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示
(登记
或交
付)
强制
不公示物权不变
动
仅具有债权效力
登记生效:
合同登记=物权变动
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物(包括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动产交付:
合同交付=物权变动
动产转让及质押
任意
不公示物权仍变
但不能对抗第三
人
(登记对抗要件)
合同=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动产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转让
绝对
无需公示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相对
无需公示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章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物权保护的方法
(一)物权的自力保护(救济)(自力防卫/自力取回)
(二)物权的公力保护(救济)
民法物权保护的方式
(物权请求权)
概念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
类型确认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性质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1)以物权为基础
(2)并非物权本身,相对独立
(3)一种请求权,与债权有类似性质,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
时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绝对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依法行使物权,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除一切非物权人的侵害。
(一)物权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对世性
(二)一物一权(三)物权请求权与物上代位权
1.物权请求权——一旦物权的正常行使受到妨害或物权完满状态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则须通过物权请求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绝对原则中保障物权独立性和完满性的防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物权法 期末 复习 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