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注意事项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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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必要的防水处理。
第九条换填地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最大干密度和击实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地基处理完成后,应对地基承载力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条砖砌基础施工时,严禁干铺机砖再用水泥浆灌缝的做法。
第十一条砖砌基础遇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临时间断处的,应留置斜槎。
第二节砌砖(砌块)工程
第一条基础±
0.000以上砌体淘汰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二条多孔砖砌体施工应保证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低于80%,不得采用“铺浆法”砌筑墙体;
立缝砂浆亦应饱满,不得出现“瞎缝”、“舌头灰”、“大缩口”,墙体不得污染。
第三条砖砌体施工前,除应按规定弹出墙体轴线外,还应至少弹出一道墙边线控制墙体位移。
第四条砖砌体标高、灰缝、洞口高度须用皮数杆控制,皮数杆数量要符合施工操作规程要求,皮数杆上应划出灰缝宽度线,并固定牢固。
第五条砖砌体施工,每砌完一步架应二次对墙面灰缝“欠口”外部不饱满的部位进行修补。
每工作班完工后最上一皮砖竖缝内应填满砂浆,避免缝内积存杂物、灰尘而影响上下层砌体粘结。
第六条砖砌体施工应一律采用双面挂线。
第七条在常温条件下,多孔砖应提前1至2天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
第八条采用多孔砖砌筑施工的,其最上一或两皮砖可采用实心粘土砖丁砖砌筑,具体应根据皮数确定,或在多孔砖砌筑完成后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窗台处的多孔砖砌筑完成后亦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第九条砖砌体施工中,相邻纵横墙施工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架,相邻工作段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且不得大于3.6米。
流水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变形缝处。
第十条多孔砖砌体施工不宜使用半砖,且应保证上下皮砖竖缝搭接长度不小于1/4砖长。
砖柱和宽度小于1m的墙体必须使用整砖。
第十一条门洞口处应按“上三、下四、中均分”的原则采用砼预制块预埋留置方法。
轻质墙(砌块)门窗洞口应预先设置砼预制块或砌砖套,并尽可能设置在轻质墙砼现浇带上。
第十三条非承重的115墙或其他轻质墙时,不得采用先砌墙后浇砼楼板的做法。
砌筑过程中,最上一皮砖应采用机砖斜砌,并与砼楼板间留有一定空隙,防止因人为增设支点导致楼板裂纹。
第十五条框架填充墙所采用的加气砼砌块、陶粒砼空心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得小于28天,严禁与其他块型材料混砌。
填充墙砌至楼板底、梁底时应留有一定空隙,砌完后间隔不少于十四天后,再对端缝和梁(板)底缝用混合砂浆填实。
第十七条严禁在框架结构轻质墙上直接固定管卡(支架)。
确需固定的,应事先在相应位置的墙体上预设砼预制块(大小同砌块)。
内。
防止因温度变形产生裂纹。
第二十一条多孔砖砌体设有梁类构件时,梁下60度范围内三皮砖应采用砂浆将多孔砖的孔隙填灌密实。
第二十二条多孔砖留设线盒及其他小洞口时,应在其上一皮砖部位设置钢筋网片。
第二十五条砖砌体施工阶段,施工层临时进料口下方楼板应采取加撑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砖砌体施工应严格控制临时施工洞口的数量及位置、高度、宽度等。
大墙面抹灰完成后应及时堵砌临时洞口,间隔一
周后进行抹灰。
第二十七条多孔砖砌体墙面上严禁留设水平槽或斜槽,同时不得埋设水平暗管和斜暗管。
第三节模板工程
第一条模板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施工荷载作用要求。
同一构件的模板支撑严禁采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工艺)材料支撑。
第二条模板支设前应先进行修整,将表面杂物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
不得使用变形、破损模板,不得采用废机油替代隔离剂。
第三条当砼梁、板的跨度较大时,应考虑模板起拱,以消除因结构自重、设备自重及施工人员、机具等施工荷载作用引起挠度变形。
如设计无规定,起拱高度应为全跨长的1/1000~1/3000。
第四条首层顶板模板支设时,其钢、木支撑下必须垫设木板。
木板长度不宜小于2.0m,宽度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垫砖或短木。
第五条首层模板浇水湿润或楼板养护期内,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水通过预留洞口及各种缝隙渗至填土地面,导致支撑失稳;
雨季期间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措施。
第六条砼浇筑前,应认真复核模板轴线位置是否正确、支撑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模板的支设高度是否满足图纸要求,需要预留建筑地坪面层的高度,满足净高要求,可适当调高,另外模板需考虑起拱高度。
第七条结构构件底模拆除前,应对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砼试块进行试验,当试块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且不少于15天时方可拆模。
其中板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75%,且不少于两周;
梁底模及悬臂构
件须达到设计强度标准值的100%,且不得少于28天。
第八条楼板模板在支设前应先在墙体上弹线,不得一边支模一边引线,保证周边标高一致。
第九条模板拼缝间加设海绵条。
要求现浇砼梁、柱、板(梁侧模、侧模与底模间、柱立模横竖缝间)支模一律要在模板间拼缝及模板与砌体或其他构件结合处加设海绵条,防止漏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的现浇梁、板、柱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框胶合板、组合钢模板或不带胶合板拼制,并应整体预制安装及拆卸;
剪力墙墙体模板应采用定型钢模支设施工。
第十三条现浇框架梁柱接头处模板须上下顺接,不得有局部曲折、错位,且必须高出浇捣面100mm以上,模板应下翻50mm以上。
第十五条模板内的杂物应及时清除,避免夹渣。
对二次浇筑成活的构造柱,支模时应在接槎部位用临时模板设置清扫口,便于柱根部杂物的清理。
第十六条当梁的长度较短且两侧有墙柱等约束时,应采用不少于两块模板对接,便于模板拆除。
第十七条现浇楼板模板采用早拆模板体系时,应制定切实可行的
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
早拆模板的最早拆模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应对试块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后确定。
第四节钢筋工程
第一条推广应用III级以上高强度钢筋,限制II级以下钢筋在结构配筋中应用。
第二条现场使用的钢筋须保证其型号、规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使用Q215钢材。
第三条钢筋的代换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代替。
第四条钢筋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规定,并应按主筋计算。
第六条当采用冷轧扭钢筋时,原材料必须经试验合格后加工。
在圈梁、构造柱、悬挑板式阳台结构中不得采用冷轧扭钢筋。
冷轧扭钢筋需焊接时,必须采用“跨接线”焊接。
第七条结构受力钢筋的弯钩和弯折应符合要求:
HPB235钢筋做180°
弯钩时,弯弧内径应大于2.5d;
钢筋做不大于90°
弯钩时,弯弧内径应大于5d。
第八条钢筋绑扎,应在梁、柱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加密。
第九条框架剪力墙钢筋绑扎方法,应严格执行03G101图集要求。
其构造节点及锚固尚应满足02G02图集要求。
第十条剪力墙钢筋的绑扎:
当设计有具体要求时,应执行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要求时,剪力墙水平钢筋应设置于竖向钢筋的外侧,其保护层应按水平钢筋计算。
剪力墙水平钢筋宜锚入约束边缘构件(如端柱)内,竖向钢筋两端应锚入相应的墙梁内。
第十一条施工中如现浇圈梁与过梁重合时,钢筋数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以圈梁钢筋代替过梁钢筋。
第十二条钢筋绑扎应避免丢扣、缺扣。
双向板受力钢筋的交叉点应全数绑扎;
单向板受力钢筋最外侧两行交叉点应全数绑扎,中间的交叉点可间隔扎牢,但须保证受力钢筋不产生位移。
第十三条绑扎基础底板钢筋时,钢筋的弯勾必须向上。
第十四条钢筋砼独立基础矩形底板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上;
双向楼板底筋的短边受力筋应在长边受力筋之下,板面钢筋的设置应相反。
第十五条同高度的现浇井字梁钢筋上下位置应由设计确定。
第十六条钢筋绑扎接头的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宜设在构件最大弯矩处;
2、接头长度末端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
3、绑扎接头搭接处,应预先用三道扣扎牢;
第十八条现浇板、现浇悬挑板负弯矩钢筋绑扎时,如负弯矩钢筋
第二十条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前,应先除锈。
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的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2、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距钢筋弯折处不得少于10d(d为钢筋直径);
3、机械连接或焊接接头不宜设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柱竖向钢筋矫正应按1:
6的坡度纠正,严禁出现“豆芽形”弯折。
第二十二条柱钢筋施工时,为防止主筋移位,应在柱中、柱顶梁下部位设两道定位“井”字钢筋。
振捣砼要尽量避免碰撞钢筋,发现歪斜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设有后浇带的工程,后浇带的钢筋在砼浇筑前应及时保护,不得任意踩压,否则在砼浇筑前应按同规格数量补设钢筋。
第二十四条现浇板底钢筋两头进入支座的长度须均匀,不得一头长、一头短。
第五节砼工程
第一条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的,应复查试验,并严格按试验结果使用。
第三条砼用砂的细度模数不得小于2.3,不得使用细砂搅拌砼。
第四条掺用外加剂或有抗的砼必须有由具备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配合比报告后,方可配合使用。
第五条砼配合比应由试验室确定,施工中严禁套用其他工程的配合比使用。
第六条砼搅拌的投料顺序应为:
石子、水泥、砂、水。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砼坍落度,每一工作班检查不少于2次。
项目__1_2_3_4_结构种类__
基础、垫层,无配筋的厚大结构__
板、梁和大中型截面柱__配筋密列结构(薄壁、细柱、筒仓)__
配筋特密的结构__
第九条砼柱浇筑时,砼至柱顶振捣完毕后,须二次掺入净石子、二次再行局部振捣,防止柱顶砼石子由于其沉落减少而影响砼强度(掺石数量视现场确定)。
第十条砼柱头处应浇筑成“毛面”、不得压光,但其表面不得有浮石子或未经振捣的砼;
砼柱接茬过于光滑的,应进行剔凿处理。
第十一条当砼柱设计强度高于梁板的设计强度时,应先浇筑梁柱节点混凝土,再浇筑梁板混凝土。
第十二条在浇筑与柱、墙连成整体的梁和板时,应在柱、墙浇筑完毕后1~1.5小时,再继续浇筑,防止墙梁交接处出现沉实裂纹。
第十三条框架结构中,围护或隔断墙中的非承重构造柱,须在完成框架梁后浇筑。
确须提前浇筑的,应采用泡沫板等柔性材料与框架梁隔断。
第十四条砼施工缝的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留在结构受剪力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2)柱宜留在基础顶面、梁下部位;
(3)单向板留在平行于板短边的任何位置;
双向板的施工缝按设计要求留置。
(4)有主次梁的楼板宜顺次梁方向浇筑,施工缝应留在次梁跨中1/3区段内;
(5)墙宜留在门洞口过梁跨中1/3范围内,也可留在纵横墙交接处;
第十五条砼圈梁的施工缝不得留在纵横墙交接、墙转角、门窗洞口、砖垛等处。
第十六条浇筑砼施工缝处砼时,已浇砼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1.2Mpa;
已硬化的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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