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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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12发布2001-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电力工业部科技司技综[1996]40号文“关于下达1996年制定、修订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原水利电力部曾于1958年颁发《碾压式土坝暂行施工技术规范》,并于1962年修订颁发,1983年再次修订颁发SDJ213—198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十年来,我国土石坝建设有很大发展,工程规模和技术难度都居世界前列,施工综合机械化方面有长足的进步,工程的管理体制也已改革。
本标准修订的目的在于总结施工中的经验,使其适应当前的技术进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并代替SDJ213—1983。
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强化现代综合机械化施工的内容,淡化人力施工的内容;
适应扩大筑坝材料使用范围的新进展,增加堆石料、砾石土风化料防渗体、建筑物开挖渣料等料物施工要求的内容;
压实机具方面,突出振动碾的作用及应用经验;
补充土工合成材料等新材料的应用;
补充施工质量检验的新技术;
补写条文说明。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和沥青混凝土防渗土石坝的施工都有门标准,应与本标准配套使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归口单位:
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陕西省水电工程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蒋国澄、刘令瑶、柏树田、杜永明、庄德威、苗树英、司洪洋、金诚和、周晓光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施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目次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总则
4测量
5导流与度汛
6坝基与岸坡处理
7坝料复查与使用规划
8施工试验与坝料加工
9坝料的开采与运输
10填筑
11结合部位处理
12反滤排水设施与护坡
13安全监测
14施工质量控制
附录A(标准的附录)坝料加工处理
附录B(标准的附录)碾压试验
附录C(标准的附录)压实质量检验与管理
附录D(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碾压式土石坝施工的技术要求和安全监测、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1、2、3级碾压式土石坝的施工,4、5级土石坝应参照执行.坝高超过70m的碾压式土石坝,不论等级均应按本标准执行。
对于200m以上的高坝及特别要和复杂的工程应作专门研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722—1986爆破安全规程
GB50201—1994防洪标准
GB50290—199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DL/T5128-200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
SD220—1987土石坝碾压式沥青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
SDJ1219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SDJ17—1978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DJ217-19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
SDJ218—19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DJ336-1989混凝土大坝安全观测技术规范
SDJ338-198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试行)
SL52—19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L60—1994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
SL62—1994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SL169-1996土石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
SL174—1996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
SL237—1999土工试验规程
3总则
3。
0。
1为了反映近年来土石坝施工技术的大进展,对SDJ213—83《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进行修订,以适应当前土石坝建设的需要。
3.0.2土石坝的级别应按照GB50201、SDJ12、SDJ217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3.0.3本标准按SDJ218的规定按坝高划分为高、中、低坝。
0.4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施工图纸,本标准及有关现行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作为组织施工的依据。
3.0。
5应积极推广使用通过试验和鉴定的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3.0.6应根据工程规模、进度和质量等要求,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应的机型,尽量使其配套成龙,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并应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修,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7土石坝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测量
4。
0.1开工前,在监理工程师持下,勘测设计单位应将勘测设计阶段引用和测设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主要建筑物轴线方向桩和起点、坝址附近地形图等有关测量资料向施工单位交底,现场交接各控制点,并对坝区原设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测,并补充不足或丢失部分.原测量控制网精度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或妨碍建筑物施工以及受爆破震动影响,均应新测设施工控制网。
0.2根据勘测阶段的控制点成果,施工单位须建立满足施工需要的坝区施工控制网,对三等以上精度的控制网点以及坝轴线标志点,应设置强制归心观测墩,并应报请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
施工控制网以坝体控制为主,同时须满足要建筑物的控制要求.
在坝轴线两端、坝体以外,不受施工、滑坡或爆破等影响的适当地点,测设永久性标石,并标明桩号,架设标架。
4.0.3平面控制的测设精度规定如下:
坝轴线长度大于等于500m的1、2级坝首级控制网应符合三等测角网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应符合四等测角网精度要求,坝轴线长度小于500m的1、2级坝以及3级坝,其首级控制网应符合四等测角网精度要求,坝轴线、副线的测设应符合五等测角网精度要求;
4、5级坝可按五等测角网精度要求。
测角网可用相应等级的测边网、边角网代替。
三、四、五等平面控制网,可用相应等级的导线网代替。
各等级平面控制网要技术要求应符合SL52—1993中表2.2.4、表2。
2。
6和表2.2.7的规定.
4.0。
4首级高程控制的测设精度规定如下:
1、2级坝应符合三等,3级坝应符合四等,4、5级坝应符合五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高程控制网应与国家水准网相连接。
各等级水准测量的要技术要求应符合SL52—1993中表3.2.1的规定.
0.5高程控制测量可利用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技术,结合平面控制测量,将平面控制网布设成三维控制网.替代三、四、五等水准的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采用单向、对向和隔点设站法进行。
0.6坝体周围设置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必须分别编号,绘制平面图标示.控制点必须妥善保护,定期校核(每年可复测次1~2次).建网一年后或大规模土石开挖结束后,必须进行一次复测;
发现控制点有位移迹象时,须及时复测.标桩破坏、遗失,应立即补设。
若坝区遭受烈度5度以上地震时,对全测区的控制点应全面校测,并沿用原有编号,不得任意修改。
7平面和高程控制点包括观测用的起测基点和工作基点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轮廓线以外,不妨碍施工,引测方便;
2不会被水淹没的基岩、平地或平缓的坡地;
3不受爆破、开挖施工影响和不发生崩塌、无岩溶影响、不风化破碎的岩石;
4不发生隆起、沉降、蠕变和不受冻融影响的土层。
4.0。
8施工放样应以预加沉降量的土石坝断面为标准。
4.0.9开工前,应施测坝基原始纵断面,放定坝脚清基(考虑富裕宽度)及填筑起坡的边线。
零点桩号从左岸开始,施工桩号应与设计采用的桩号一致。
施测时,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1纵断面测量。
沿轴线按设计图设置里程桩,一般宜用整数。
桩距以20m~50m为宜。
坝端岸坡、渐变段和地形变化较大地段,桩距可适当加密,并相应施测断面。
高坝或坝宽较大时,应加测平行坝轴线的纵断面。
2横断面测量。
施测范围以超出坝基包括铺盖上下游边线20~50为宜。
如坝轴线为圆弧曲线,则断面应为径向。
在坝体填筑过程中,必须对各种坝料进行测量放线,并将填筑边线测量结果绘在断面图中。
横断面图比例尺,若供填筑坝体收方及作为竣工资料用,以1:
X200为宜;
若为便于测边放桩,则宜采用1:
X500.
3开始填筑前,应测绘清基地形图和断面,按清基完成后的地形设填筑起坡桩。
为防止填土时掩埋标桩,距清基边界桩和填筑起坡桩以外一定距离,可加引桩.
4坝体削坡前应定出放样控制桩,削坡后应施测断面,并与相应的设计断面比较。
10坝区开挖和坝体填筑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纵断面进度测量,各填筑料界限应加以区分,并将施测成果绘制成图表,应按SL52—1993中5.3及6。
4计算出有效方量。
0.11每个施工阶段结束时,宜测设坝址附近施工区域地形图一次,为下一阶段施工提供资料。
12各项测量工作施工单位应有人负责,监理工程师及时检查。
坝区所设控制网点,须经校测检查无误后方可引用;
施工过程中坝体各部放完的样桩,亦须不定期抽查,并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应立即复测订正。
0.13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工程量、竣工等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和绘制的图表,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整编成册,妥为保存.一个合同项目的工程全部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将上述资料及地面控制网点全部移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合同(协议)要求,分期或一次移交给建设单位。
4.0.14宜采用先进测量仪器.对测量仪器应及时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校正。
5。
1一般规定
5。
1。
1中、高坝施工期一般可分为初期导流、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及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坝体度汛三个阶段,导流建筑物等级划分及各阶段的洪水标准按SDJ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可对围堰结构和截流设计进行优化,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1.3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导流建筑物和泄水建筑物的正常运用,加强水文、气象预报工作,并考虑非常情况下的临时处理措施,确保工程及下游地区安全。
2施工导流
1导流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计划进行,特别是导流泄水建筑物和截流后无法继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如期建成,并进行验收。
5.2。
2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相结合部分的施工应满足永久建筑物的设计要求。
2.3采用原河床导流时,应尽量减少后期工程量,但不能过分束窄河面宽度,以防止河床下切过深和对纵向围堰的冲刷;
如有通航要求,尚需满足航运条件。
截水槽回填或防渗墙完成后,如需在其上导流,应有保护措施。
4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进出口与截流围堰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布置在导流泄水建筑物出口附近的施工临时设施亦应有足够的防冲安全距离和设防高程。
2.5在围堰地基和两岸接头范围内,不得任意堆放弃渣。
应做好围堰地基处理,保证围堰填筑质量.
5.2.6采用隧洞、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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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碾压 土石 施工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