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洁净行业协会章程样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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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干净无尘室设备生产、安装、销售和研究公司自原构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进会员间交流与信息沟通,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增进我市干净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引。
第五条
本协会活动地区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协会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安乐工业区1栋2楼。
第二章业务范畴
第七条业务范畴
一、贯彻实行本行业关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协助政府制定并组织实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规定,提出政策、立法方面建议;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并向会员宣传政府政策。
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市场信息并提供征询服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记录,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和参加行业规划。
五、组织会员公司积极参加国内外行业展销会,开拓市场,举办研讨会,增进公司间技术交流与合伙。
六、积极配合政府关于部门,组织行业人才交流和职业技术培训。
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参加行业原则制定和质量管理监督工作。
八、在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引下,加强价格自律,协调会员间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九、完毕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其她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意愿;
(三)在本协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影响;
(四)应在有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服务。
(二)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策;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
(五)完毕本会交办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状况,提供关于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原则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8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6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4000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第一年为1500元。
次年开始1000元/年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诲;
如有严违背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津、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畴内业务范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和建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策;
(六)变化或者撤销理事会不恰当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结事宜;
(九)决定其她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以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建议,可以召开暂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要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策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示。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策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办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策,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详细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长或减少注册资金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立,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处分,建议对会员除名;
(八)聘请或者辞退聘请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重要负责人;
依照秘书长提名,聘请或者辞退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重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其她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策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示。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因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建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依照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状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决策,必要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详细方案;
(二)将详细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详细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队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似,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惩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采用聘请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公司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2人,副会长8人。
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她社会团休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策贯彻状况;
(三)代表本协会订立关于重要文献;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寻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筹划;
(二)组织制定、实行年度筹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报会长批准;
(六)解决其她寻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设立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会长任命。
或会长直接任命.顾问团成员将依照工作需要参加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参加协会重大活动,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策。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状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状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规定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关于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她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使用、管理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要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资产管理必要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要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关于状况以恰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来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扬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请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关于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结程序及终结后财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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