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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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业务手册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业务手册
前言
根据《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规定,为依法依规做好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工作,明确所需申请资料和许可流程,制定本业务手册。
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
省林业厅
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
本业务手册版本发布情况:
首次发布
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
省林业厅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依据《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要求,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审批的申请。
本行政许可依据事权管理划分为依据,办理范围分为省级和州市级二级。
(一)省级适用范围
在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
(二)州市级适用范围
在省行政区域内的一般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向属地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的。
申请条件:
申请开展的建设项目符合《省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适用对象
省行政区域内,需要在《省湿地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实施机构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分为二级,分别为省级、州市级。
(一)省级实施机关
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受委托组织,受省林业厅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权限)。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权限)的受理、现场勘察。
省林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权限)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省级权限)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州市级实施机关
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州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管理区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的机构,受委托组织,受该州市林业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州市级权限)。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州市级权限)的受理、现场勘察。
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州市级林业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州市级权限)的法定机构。
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州市级权限)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人员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许可人员须经县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授权,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培训,方能上岗。
六、批准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准确,范围清晰;
2.建设项目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属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
3.具备项目立项文件;
4.有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项目所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相关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6.按照“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的要求,提供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并通过现场评估;
7.县级人民政府或土地部门出具的恢复湿地的证明。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予批准)
1.项目建设地点和范围与湿地的位置关系不清楚;
2.建设项目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属于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
3.土地权属不清楚或存在争议,或申请人与所涉土地相关权利人未达成补偿等相关协议;
4.《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未通过专家论证;
5.现场评估不通过;
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七、申请材料
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书面申请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申请书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
湿地保护规划
原件
1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请同时提供word格式的电子版本
3
项目立项文件
复印件
(验原件)
1
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请同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项目建设所涉土地的证明材料
原件
1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
应当说明该地块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性质。
集体土地应当说明归xxx集体所有
5
恢复湿地所用土地的证明材料(涉及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
原件
1
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
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6
补偿协议
原件
1
由申请人和相关权利人签订
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7
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方案
原件
1
由中介机构提供
中介机构不限资质,但方案须经湿地相关学科专家论证通过
注:
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
无
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时间1个工作日内。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许可证件
下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类型:
证明。
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省林业厅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省林业厅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文书标题,审批对象,准予或不准予开展建设项目的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和原因,审批单位落款(省林业厅)和日期。
十、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十二、中介服务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中介服务。
十三、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四、资质资格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资质资格。
十五、指定培训
前文已叙述“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的许可人员须经县市区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授权,并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培训,方能上岗。
”
十六、许可办理
(一)申请
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
(1)省级受理范围:
省行政区域内在省级重要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的审批许可属于省林业厅审批的权限和范围。
申请材料应按照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公开。
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应提供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
()—办事指南—表格下载。
省林业厅审批处提供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州市级受理范围:
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一般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公民、法人、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
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的审批许可属于州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权限和范围。
申请材料应按照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执行。
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应在州市林业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公开。
州市林业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应提供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下载地址为:
()。
政务服务窗口应提供申请书的纸质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受
(1)省级接收方式有窗口受理、网络受理和信函受理三种。
1).窗口受理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
市西山区大观路282号A院。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
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受理机构—省林业厅)。
提交时间:
时间不限。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
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省林业厅4号楼1层大厅省林业厅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
。
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
(2)州市级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
州市林业主管部门。
接收地址:
当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所设政务服务窗口。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对照本业务手册湿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
2.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对象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人、自然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
(2)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
(3)不在本行政许可受理范围内。
(4)申请材料存在明显错误,无法当场更正的。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审查
1.审查方式确定
书面审查或现地评估。
书面审查由实施机关实施。
(1)省级受理的书面审查由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2)州市级受理的书面审查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2.现地评估
根据所提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现地评估。
需现地评估的,按下列要求开展。
1)评估人员条件
a)省级受理的实地核查,由省湿地保护管理办公室派员,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开展。
b)州市级受理的实地核查,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并要求有关专家共同开展。
(3)现场评估的实施
评估人员到项目建设点现场核实,采取方案比对、现场询问等方式开展,评估结束后,由专家出具评估意见。
评估意见是办理许可的重要依据。
(四)决定
达到许可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省林业厅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下发《省林业厅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五)归档
许可的办理的有关档案由专管人员负责,并长期保存。
十七、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1)省级受理咨询地址:
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省林业厅4号楼104。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州市级受理咨询地址:
当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所设政务服务窗口。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XX:
XX~XX:
XX,下午XX:
XX~XX:
XX(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咨询
(1)省级咨询电话:
。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州市级咨询电话:
区号-电话号码。
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XX:
XX~XX:
XX,下午XX:
XX~XX:
XX(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
(1)省级网络咨询:
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
)-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咨询。
(2)州市级网络咨询:
当地州市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进程查询
省林业厅审批处,电话:
十八、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一)投诉
1.窗口投诉
(1)省级投诉受理部门:
省林业厅驻厅纪检组;地址:
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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