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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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系部组织和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查、答辩;
教学时间包括教学活动时间和学生自习时间;
教学用具包括粉笔、黑板擦、实验用品、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
2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包括下列事件及程度低于严重教学事故的事件:
2.1教学类。
(1)上课或监考迟到,或下课提前,时间在10分钟以内。
(2)不认真做学生考勤工作,不及时向教学部门反映学生出勤情况。
(3)一学期内未答疑辅导。
(4)未按教学单位和教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期限报送学生考试成绩。
(5)成绩报送后无正当理由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
(6)违反《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
2.2教学管理类。
(1)系部变更课表未报教务处批准。
(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之内。
(3)上课学生人数大于教室座位数2人以上5人以下。
(4)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5)每节课学生无故缺席人数2—3人或迟到、早退人数累计4—5人,教学单位仍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上课期间随意调离学生。
(7)未及时处理有关学生的学籍变动。
2.3教学保障类。
(1)教室黑板、灯管损坏,影响教学活动。
(2)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之内。
(3)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
(4)教学区内噪声较大,影响教学活动。
(5)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
3严重教学事故。
3.1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观点和言论。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在教学活动中占用相当长时间谈论与课程无关内容。
(4)教学引起学生强烈不满。
(5)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6)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达10分钟以上。
(7)擅自删减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或拖延教学进度)1/5以上。
(8)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计划表(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他人代课。
(9)考试前勾划考试重点,意在部分泄露考题。
(10)考试内容泄密。
(11)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12)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一份以上。
(1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5分以上。
(14)送交学生成绩之后,修改学生成绩5%以上或修改同一学生成绩两次以上。
(15)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伤亡,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16)应布置作业而未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
(17)不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而未加指正。
(18)上课时吸烟、会客或接打手机。
(19)严重违反《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岗位职责》的有关规定。
3.2教学管理类。
(1)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
(2)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试卷数量不够或错发试卷。
(4)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开课一周后仍缺教材20%以上而未能说明原因。
(6)有关通知和规定未向教师或学生传达,造成教学事故。
(7)不严肃、及时执行学校对有关学生的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影响。
(8)未将学生成绩、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9)每节课学生无故缺席人数4人以上或迟到、早退人数累计6人以上,教学单位仍未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0)上课期间随意调离学生3人以上。
(11)系部擅自停课或虽经请示但未获学校批准而停课。
(12)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3.3教学保障类。
(1)事先无通知,在教学时间内停电、停水。
(2)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室黑板、灯管、风扇和其他设备损坏严重,致使教学无法进行。
(4)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学生桌椅不足,达两次以上。
4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4.1教学事故认定机构。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校长认定。
4.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1)教学检查发现的事故。
(2)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
(3)被举报的事故。
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
举报人姓名真实的或被举报人(单位)姓名真实并事故时间、地点及事故描述具体的即可在核实后认定。
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4.3教学事故的查实。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查实后上报教务处;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与教务处一起查实;
对于初步认定属教务处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长查实。
(2)凡在事故通知送达二日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有关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便为事故责任人。
(3)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书》上签字。
签字后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书》留存教务处备查。
5教学事故的处理
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类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5.1一般教学事故。
(1)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酌情进行批评或校园网上通报。
(2)扣发事故责任人100—500元津贴。
(3)事故责任人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对单位负责人酌情处理。
5.2严重教学事故。
(1)以教务处文件形式通报;
学校认为需要的,由学校以文件形式通报。
(2)根据情况,扣发事故责任人500—1000元津贴。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停止其申报高一级职称一次。
(4)对情节特别严重者,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
(5)事故责任人单位隐瞒事故不报,对单位负责人严肃处理。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通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高一级行政部门申诉,由学校组织审查、复核,形成最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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