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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华讲授者:
李明华llll单单单单位:
大名县交通警察大队位:
大名县交通警察大队什么是交通事故?
广义的说,是伴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应运而生,其定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阐释,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
狭义的说,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分类?
车损交通事故伤人交通事故伤人交通事故死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特殊特殊时时段事故成因分析段事故成因分析事故成事故成因分析因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成因包括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
主观原因是人的因素,其中主要包括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行为的因素;
客观原因是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状况及环境因素影响等。
人的因素: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中有的是因机动车驾驶员的疏忽大意、违章行驶、操作失误;
有的是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
道路因素:
交通安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投入不足,导致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特别是部分路段标志、标线不健全,安全设施不到位,有许多该设的标志没有设置,该划的标线没有刷划,该安装的信号灯没有安装,对行车缺乏应有的提示、警告和规范作用,安全隐患较大。
环境因素:
硬环境包括道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噪声污染和天气气候等。
软环境主要是交通管理(包括道路运营管理)。
车辆因素:
车辆技术状况不良是指车辆制动和转向装置、前后桥、车轮、灯光、喇叭、仪表等有故障,以及漏油、漏气、漏水,使车辆的技术性能变坏,影响行车安全。
特殊时段事故成因分析特殊时段事故成因分析恶劣气候雨雪天对交通的影响雾霾天气对交通的影响冷空气来袭对交通的影响不同季节春季(春季雨雾天气逐渐增多春困引发疲劳驾驶农村道路交通违法现象增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增多)夏季(疲劳驾驶现象多酒后驾驶行为增多不戴安全头盔现象普遍货车夜间超速、超载行驶现象严重)秋季(秋末雨水天气多入秋后我市雾霾天气增多)冬季(天气影响春运人流拥挤人员对安全意识的降低)那么货车交通肇事率高发的成因是什么?
l客观方面:
首先是货车车体过长,不利于驾驶人对车尾部位路况的观察,特别是大型货车在转弯时驾驶视线存在死角,且转弯时前后轮不在一个车辙上,所占路面宽度较大,很容易将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裹倒,形成包饺子式的交通事故。
其次是公路货运价格偏低,形成不超载少赚钱或不赚钱的公路货运市场营运势态。
再者是存在治理不到位的问题等。
l主观方面:
首先是利益熏心,以多拉快跑作为多赢利,多赚钱的手段。
导致抢占车道霸道行驶,逆向行驶等交通行为发生。
其次是把少配驾驶人作为少支出的渠道,形成疲劳驾驶。
运输业务好时,怕修车误了赚钱,形成车辆带病行驶。
再者是无视法律和自身及他人安全,导致闯红灯驾驶无牌无证、报废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等。
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都已司空见惯,概括地讲,主要有四种四种表现:
(一)“认识偏差”带来“心安理得”。
对交警纠处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一些当事人不以为然,“我又不开车,走路、骑车还要你管?
”;
有的群众认为交警就该多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是“弱势群体”,没必要管那么多,因而我行我素、心安理得。
(二)“个例违法”引发“群羊效应”。
路口一群人、一堆非机动车,只要有一人、一车带头“闯”红灯,后面通常会跟着一群人、一堆车,就像“领头羊”的“率先垂范”效应。
就这种集体违法行为,一些群众因抱有“法不责众”心理而“群起违法”。
(三)“自律不严”致使“乱象丛生”。
在有交警执勤的路口,多数群众尚能遵守交通法规。
反之,在没有警力的地方,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逆行、走快车道等问题则随处可见。
(四)“不服执法”导致“抗法频发”。
总体来说,多数群众都能理解、支持和配合交警制止、处罚行人、非机动车违法。
但是,不听劝告强行违法甚至拒不服法暴力袭警等“抗法”现象也不少见。
特别是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采取罚款处罚措施后,部分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的问题更为突出。
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陋习由来已久。
究其原因,既有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因素,也有交管部门的责任。
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层面来分析,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1.是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中国式过马路”的主要症结是有法不依、违法心安。
在一些大中城市,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同样“硬”闯红灯、“强”穿马路。
在一些县城、乡镇,许多农民更是“目中无灯”、“心中无法”,到了路口就要过,怎么省事怎么“走”。
这些问题折射出的是部分民众对法规的极大漠视,法规意识的极度淡薄。
2.是违法成本低“不惧违规”。
在新加坡,行人第一次闯红灯,罚款约合人民币1000元;
再闯者,最重可判一年监禁。
在德国,闯红灯者将拿不到贷款或要支付更高利息。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比较得知,中国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处罚在法律层面就很轻,成本也很低。
遇到非机动车违法强行冲岗,行人闯红灯拒不交罚款,违法当事人辱骂甚至殴打交警等问题,交警通常不能、不会也不敢“用强”,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处罚得不痛不痒,跑掉了过后不究,致使违法成本低让部分群众缺乏对交通法规的敬畏而敢于违法。
3.是缺乏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在有交警执勤的路口,每天总能遇到“拦”而不停闯红灯的行人、抢机动车道过马路的非机动车。
在无交警执勤的路口,非机动车、行人能自觉按信号灯通行的更是少至又少。
诸如此类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守规、不听劝的行为,表面看或许更省事、更快捷,实则反映了许多人对自身安全防范的“缺位”,是侥幸心理作祟的结果。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角度来反思,治理行人及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力度不大、成效不显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1.是安全设施不完善。
由于辖区非机动车和行人的数量比较多,城区道路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给非机动车、行人交通带来很大不便,致使各种不文明、不和谐交通行为随处可见,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给交通管理增加了难度。
2.是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大队警力不足,辖区国省道线路较长,导致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管理呈现弱势。
对于在十字路口执勤的民警的来说,要应付一个十字路口的所有非机动车与行人至少需要四名民警,而辖区路口多,民警少,只能是对机动车着重管理,放松了对非机动车及步行者的管理,这是导致行人、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一大因素。
3.是执法难度大。
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违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民警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时,常被群众误认为是找茬或是故意刁难,抵触情绪大,甚至围攻民警。
作为执法者考虑到自身形象等因素,不愿与其较真,导致了非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违法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屡禁不绝。
4.是宣传教育不够。
由于民警数量有限,宣传民警只着重于对各单位驾驶员进行了众多教育,忽视了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教育,可是恰恰辖区行人与非机动车的数量占据了大多数,因此,导致他们的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差,造成了众多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全部责任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
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
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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