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沪教院福田实验学校章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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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人民币伍百万元;
出资者:
力又实业(深圳)有限公司,金额:
人民币伍百万。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高中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七人。
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力又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合作办学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叁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学校的机构、编制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提名的校长人选进行审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七)审核由校长提出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九)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十一)通过校长述职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如遇到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壹名(由力又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名),副董事长壹名(由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提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是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学校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二)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
(三)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培训,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校长;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执行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叁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并推选壹名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壹人壹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叁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根据《合作办学协议书》上的合同期满后,合作各方未能协商续约,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认为各方中有一方阻碍正常办学秩序的;
(七)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办学难以进行;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年8月1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长(签名):
副董事长(签名):
董事(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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