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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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1
抽签日
(二)RiskManagement
1.Companysearch
2.Conflictcheck
-Masterclientcheck
-Independencecheck
-FT500+listcheck
-Regional&
territorycheck
3.EmailtoHK-CNCentralCheckingTeam
4.PACmeeting(如需要)
5.Pre-acceptancechecklist
6.ClientStreamUpdating
7.建立PwCRecovery/MAP
T1.01
T1.02
T1.03
正式接受委任之前完成
(三)开设jobcode
二、接受委任
(一)接受民事裁定书、法院决议书
C2.01
C2.02
接受委任当天
(二)公告及通知已知债权人
1.公告
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事宜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
领取公告报样;
C2.03
C2.04
北京二中院要求:
管理人收到委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企破第十四条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将债权申报表寄送至已知债权人。
T2.01
C2.05
管理人收到委任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三)向职工发布公告
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C2.06
无明确法规规定。
审问十五条
(四)刻制印章
1.管理人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人名章等;
N/A
审管二十九条
2.所需材料
-关于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原件)
-法院决议书(复件)
-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债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管理人委托经办人的函(原件)(加盖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T2.02
C2.07
3.备案及启用
印章刻制完毕后,管理人应将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
(北京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在公安局备案,不需要在人民法院备案。
)
(五)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
注破第五条
1.开设银行账户一般所需资料(实际操作需提前向开户银行咨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要求来自广州东亚银行开户所需材料,咨询电话(020)87551138
2.开立银行账户后管理人应将帐户信息向法院报告。
三、接管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册等
1.组织财产交接。
管理人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T3.01
企破二十五条
(1)财产类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资料)
-房屋所有权(包括房产证等权属资料)
-在建工程(包括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动产
-机器设备
-存货
-办公设备用品
-交通设备(包括车辆行驶证等)
▪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
-应收票据
-基金
-债券
-股票
▪对外投资
-出资
-股权
▪债权
-合同债权
-不当得利债权
-无因管理债权
-侵权债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其他权利
(2)会计资料类
-财务报告
-会计账簿、凭证
-税务资料
-其他会计资料
-审计检查资料
-评估资料
-验资资料
(3)其他资料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
-会议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等)
-人事资料(包括职工名单,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额明细表等)
-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等)
2.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情况;
-有无未缴出资;
-过往经营情况及业务描述;
-破产原因分析;
-员工安置情况;
-诉讼情况;
-财务状况;
-有无担保情况;
-有无未履行完的合同;
-是否有财产处置行为;
-是否有放弃债权行为;
-是否有对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
-是否有高管人员侵占企业财产情况;
-是否有股东抽逃资金情况。
注:
在实际操作中,资料交接双方签署交接清单。
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的基本会计资料,则需要债务人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书面确认。
T3.02
(二)财产管理
1.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T3.03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之前
企破六十一条
2.管理债务人财产,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资产的权属:
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未登记的资产,应依法确权或登记;
-资产的安全保障:
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可以考虑聘请保安;
-资产的划转:
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销户并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
-资产的利用:
对于闲置的不动产,可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出租。
(三)内部事务及营业管理
1.决定债务人的开支。
企破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一条
2.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主动解除:
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动解除: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T3.04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企破十八条
-决定履行合同:
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T3.05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3.决定债务人的营业
-对债务人的营业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报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人民法院的许可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T3.06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
企破二十六条
(四)向法院提交工作预案
工作预案内容包括:
-管理人对公司状况的理解;
-对未来诉讼及债权清偿情况的判断;
-工作进度;
-计划的结案时间;
-其他事项。
T3.07
管理人收到委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四、调查
(一)接受、审查申报债权
1.接收债权申报材料。
注破三十七条
2.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编制债权申报登记册。
T4.01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企破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审查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
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债权催收证据的,不予确认。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企破四十六条
企破四十七条
企破五十三条
企破五十六条
4.编制债权清册。
T4.02
企破五十七条
5.保存债权申报清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6.将债权申报清册寄送至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供其查阅;
债权人对清册有异议的,管理人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据。
管理人应对其证据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册予以更正;
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其说明原因,对清册不予更正。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7.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
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上诉应在一债会后一个月内提出。
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在获知裁定债权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企破五十八条
(二)调查职工债权
1.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
-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
-劳动合同情况及企业劳动制度;
-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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