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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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
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熟食、不含熟食);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10.半成品制售;
11.其他类食品制售。
1至4项作为食品销售主体业态进行许可,5至11项制售项目作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主体业态进行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经营项目同时涉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和单位食堂的,应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同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主持通过HACCP等相关食品安认证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第八条食品经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具有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食品经营者并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食品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除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外。
还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五条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其许可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该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2)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3)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的标识。
(4)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5)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
总部对各门店实施督导时可能接触食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内部各环节之间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
(2)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3)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4)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第二十一条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现场核查笔录(附后)。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各经营项目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2)如果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3)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4)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第二十三条面积在100m2以上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2)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4)制定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要求。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根据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
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八条销售散装熟食使用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
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九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审查专项要求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索要材料应包括: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3)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餐饮服务与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热食类制售)
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与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工作经历。
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配餐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与单位食堂应当制定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进行专项管理的制度。
并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
第三十六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的加工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
场所内禁止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三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墙面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
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天花板应当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
第三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符合流程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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