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 文档编号:15178215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5.17KB
美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美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美国的非关税贸易壁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下面的资料是与食品相关的健康限制性条款以及与消费品、环保汽车排放标准和其他非关税壁垒相关的限制性条款。
选用这些领域只是为了举例说明美国市场上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种类,非关税贸易壁垒绝非仅存在于这些领域。
特别非关税贸易壁垒规定则适用于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和北美自由贸易区。
针对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规定的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则是乌拉圭回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题。
欧盟和美国以及加拿大单独与美国在某些产品标准上签定了“互相认可协议”。
每方都会根据另一方的标准来检验其出口产品。
因此,在进口国一方就没有必要进行再次检验。
这些协议可以降低适用于由电信设备、医疗器械、药品、娱乐设施、电安全及电磁兼容性的相关规定可能带来的贸易限制。
二、食品
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都必须经过卫生、污染、标签要求等方面的检验(包括1993营养标签规定的检验)。
这项检验由食品及药物管理局通过对美国海关呈递的样品进行检验来完成。
假如这些检验的结果发现某些食品不能进口到美国,这些食品就必须被出口或销毁。
进口的牛奶及奶油制品必须符合卫生与人类健康部所确定的特别许可要求。
此部门的基本职责是确保外国生产商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
对食品包括进口食品,联邦有一整套规定。
例如,这些规定包括联邦杀虫药剂、杀真菌药剂、杀鼠剂法规,易腐烂农产品法规,药物及化妆品法规等。
在担保契约下已进入美国有待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检验的食品,后发现不能被接受进入美国的,必须被出口或销毁。
如不执行,海关机构将对进口商或担保人采取损失清偿行动。
三、种子、植物和动物
海关部门及美国农业部(USDA)的农业销售部根据1993联邦种子法管理种子的进口。
达不到此法规要求的种子必须在被拒绝进入美国后的一年之内被出口,否则就要被销毁。
美国农业部的另一分支机构动植物健康检疫局管理植物、家畜及动、植物产品的进口。
这一部门是根据植物检疫法、1930关税法第306节、联邦植物虫害法以及其他法规而设立的。
一个进口许可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这些商品的进口必须向动植物健康检疫局提出申请。
四、消费品
消费品安全法禁止不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所制定的标准的消费品的进口。
消费品出口商必须证明其商品符合美国有关的安全与标签标准。
任何有瑕疵被确定为构成“实际产品危害”的商品或明显有危害的商品可能会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海关随时都有可能抓住这些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为使这样的商品符合美国消费品委员会的标准,可将这些商品进行改造。
否则,这样的商品就必须被出口或销毁。
这一领域的另一个例子是有关可燃纤维法规的。
这一法规禁止进口未达到防火标准的服装及饰品。
国家能源保护法则要求所有进口消费品与国产品一样能源效率。
五、动力车辆
所有进口到美国的汽车都必须符合交通部的安全标准。
向美国出口车辆的出口商必须出具符合此标准的证明。
另外,大多数汽车和汽车引擎都必须达到环保局所制定的联邦空气污染控制标准方可被允许进入美国。
假如将不符合标准的汽车带入美国并且事后也未将其进行改造达标,任何汽车所有者或进口者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
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途径是汽车进口商公开递呈安全契约,担保支付清偿损失。
围绕美国公司平均燃油经济标准(CAFE)也经常引发贸易壁垒方面的冲突。
美国的制造商能在燃油高效车与高油耗车之间找到平衡,而在美国主要生产优质汽车的欧洲公司却做不到这一点。
1991年,欧共体声称美国从其公司平均燃油经济标准的税收和处罚所得的88%都是向仅占美国整个市场4%份额的欧洲汽车制造商征收的,这一比例严重失调。
欧共体因此而将美国上诉到关贸总协定(GATT)。
关贸总协定工作小组对这一上诉所作的报告于1994公布,并且大力支持CAFE。
六、环保规定
控制环境的许多联邦和州法规都对国际贸易产生一定影响。
例如,欧洲人长久以来认为美国的汽车排放要求实际上已构成非关税贸易壁垒,使其为生产销往美国汽车市场的汽车成本大增。
其他一些环保管理办法与国际贸易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禁止进口以意外杀害海洋哺乳动物(海豚)的方式而捕捞的鱼(金枪鱼)。
在这一法规下,美国对每一出口国的捕捞程序进行考察,看其是否符合美国标准。
假如不符合,就会对从这一国家及中间国家的鱼的进口实行禁令。
1990年,通过这一法规,环保活动分子成功地获得了禁止从墨西哥、巴拿马、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和瓦那图等国进金枪鱼的初步禁令。
1991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小组宣布对墨西哥金枪鱼的禁令是非法贸易限制。
但是,美国、墨西哥后来自行解决了争端(遭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墨西哥同意改变其捕捞方式。
1994年,根据欧盟提起的上诉,又一关贸总协定工作小组裁决美国的金枪鱼禁令为非法。
假如巴拿马宣言的金枪鱼出国可以避开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巴拿马宣言由美国和其他11个国家(伯里兹、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法国、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拿马、西班牙、瓦那图和委内瑞拉)于1995年10月签订。
美国国会于1997年允许解除对巴拿马宣言拥护者的金枪鱼进口的禁令。
这正是那些反对美国单边主义和治外法权的人士所支持的多边协议。
其他明显影响国际贸易的美国环境或资源保护法规还有:
(1)1973濒危物种法,禁止濒危物种的进出口。
(2)“佩利(PELLEY)修正案”允许对来自妨碍国际捕渔业和野生动物保护协议的国家的渔产品进行进口限制。
(3)1992公海流网捕渔执行法禁止从那些违反联合国流网延缓法的国家进口鱼、渔产品和运动用捕渔用具。
(4)海龟保护法禁止进口以有害于海龟的捕捞方式捕捞的虾,这一法规于1993年始用于对付一些加勒比海的国家,现在在全球还适用于针对泰国、印度、中国、孟加拉等一些国家。
(5)野生鸟类保护法禁止热带野生鸟类的进口。
(6)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法禁止进出口生物资源。
(7)非洲大象保护法限制象牙的进口。
七、公共采购
涉及公共采购的地方就涉及纳税人的税金问题,事实上每个国家都有有益于购买国货的某种立法或传统。
在象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这样的规定可扩及到州或地方的购买要求。
与政府采购有关、影响进口的主要美国法规是1993购买美国法。
这一法规要求政府购买美国货,除非货物不用于美国、美国没有足够的质量满意的货物,或者国货不符合公众利益或产生不合理成本。
购买美国法目前仍适用,它要求联邦机构只有在国货投标超出外国投标6%(含关税)或10%(不含关税及特别成本)时,方可将其视为不合理或不符合公众利益。
以下理由可作为一法规的例外:
国家利益、某些指定的小型企业采购、在失业率最高的地区经营的国货供应商以及国家的安全需要。
位于劳动力剩余地区的小型企业和公司的投标通常受到保护,可享受到12%的优惠。
产品所用材料美国原产含量低于50%的美国公司的投标被视为外国投标而非本国的。
这些规定适用于美国政府的民用采购,但由于受制于1979贸易协议法所执行的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采购法和1994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现已被终止。
美国防部有自己的购买美国规则。
通常有50%的价格优惠(不含关税)或6%或12%的优惠(含关税)两种,但要看那种对国货供应商更具保护性就使用那种。
但是,政府间的有关国防采购的“谅解备记录”给标准的国防采购规则提供了重要的例外。
1953小型企业法规定了更多的采购优惠。
在这一法规下,联邦政府可专门为美国小型企业划拨某些采购。
实际上,联邦政府通常划拨出30%的采购以满足这一需要。
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都不占优势的少数族所拥有的企业受益于这些特别划拨规定。
根据美国的保留要求,这些采购优惠不属于美国信守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采购法的范围。
许多联邦法规也含有购买美国货的具体要求。
这些法规包括美国总务局(GSA)、美国国家航空暨太空总署(NASA)和美国田纳西河流管理局(TVA)的各种拨款法规、各种公路和运输法、1997洁水法以及1936和1938边远地区电气化法。
其中的许多法规都涉及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购买所进行的融资。
经美国申请,这些法规中的大部分都属于GATT/WTO购买法规的例外。
总的来说,购买美国法与东京回合达成的有关政府采购的GATT法规是一致的。
但是,美国国会对这一法规给美国公司在国外销售的开放度表示不满意。
因此,国会于1998年修正了购买美国法,当外国政府信守购买的声望不好时,它将拒绝接受购买法所带来的好处。
美国政府的采购合同也拒绝给予来自这样一些国家的供应商,这些国家的政府长期以来的做法或对美国产品或服务的歧视对美国企业产生了明显的损害。
为了公众的利益、为避免供货单一或为确保有足够的投标者提供优质的货物和富竞争性的价格,总统有权否定这些法规所做出的拒绝接受好处的决定。
欧盟是被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最初确认为长久以来对美国持有采购偏见的地区之一。
这牵涉到双方在电力、电信方面的严重争端,这些争端于1993年通过谈判部分得到了解决。
其他未解决的争端导致了美国的贸易制裁欧盟的报复行动。
这一事件没有在美国和希腊、西班牙以及葡萄牙之间发生(因为欧盟采购规定不适用于这些国家),也没有与德国发生,因为德国别出心裁地与美国谈判开辟了一条新路,双方解决了争端。
1993年,日本也被确认为在建设、建筑及工程方面长期以来对美国持有采购偏见的国家。
东京回合关贸总协定采购法规在开放政府采购方面不是很成功。
仅有奥地利、加拿大、12个欧盟国家、芬兰、香港、以色列、日本、挪威、新加坡、瑞典、瑞士以及美国支持这一采购法规。
这部分是由于1979年法规的许多例外带来的结果。
例如,这一法规不适用于低于其启动金额15万美元(特别提款权)(自从1988年以后约为17.1万美元)的合同、服务合同以及被列入每一国家保留名单上的实体所做的采购(包括大多数国防物品)。
由于欧盟和日本的采购常常是分散的,因此许多合同金额都低于特别提款权启动金额,因而被排除在外。
将采购分成小额合同就可获得国家优惠待遇。
美国政府采购通常都相对集中,因而更可能遭受法规的管制。
这一模式有助于解释为何国会于1988年限制性的修正了购买美国法。
除了购买美国法之外,各州、地方的购买要求也可能抑制在采购领域中进口货的竞争力。
例如,加州曾有一条法规使得购买美国产品成为强制性的。
这一法规被宣布是违反宪法的,它侵犯了联邦政府进行对外交往的权利。
1997年联邦政府对缅甸的制裁优先于麻省对在缅甸投资的公司合同进行的禁止。
另一方面,效仿联邦购买美国法和公众利益以及不合理成本例外与采购优惠相结合的各州法规通常要受到宪法的质疑。
一项要求州、地方机构确保承包商不提供含有外国钢材的产品的宾州法规却得到了第三巡回上诉法庭的支持。
此案例表明东京回合采购法对各州、地方采购要求的不适用性。
一项被称之为“不平衡投标”的惯例,其产生与购买美国法相关。
“不平衡投标”涉及使用美国劳动力和使用足够多的外国人生产的零部件,以克服通过法律为美国供应商制定的投标优惠。
这一情况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美国公司的增值未计算在由于受惠所产生的利润之内。
这样一来,外国投标减去在美劳动所产生的价值,再被乘以购买美国法优惠条件的6%、12%或50%。
假如美国投标高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美国 关税 贸易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