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商标权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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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商标:
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服务商标;
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证明商标;
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1、等级商标:
同一经营者在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
2、从属商标:
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除主商标外,为区别各自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
3、备用商标:
贮存于企业内部待用的商标。
4、联合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目的在于保护主商标,防止他人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从而影响自己商标的显著性。
5、防御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上使用其商标。
第二节:
商标与相邻标记
一、商标与商号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使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与服务相区别的可视性标志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中用于将自己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识别性标记。
1、功能与作用不同 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
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商号权属于何种权利目前表述还不一致。
2、地域和时效范围不同 我国商标权在全国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且根据《马德里协定》在缔约国还有优先权。
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却是一次申请,终身有效,只要主体存在,商号权就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3、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我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以工商局令发布的。
因此只能属于行政规章,而且该规定未直接确定商号权的取得,而是与企业名称权结合在一起。
因此,仅从产生依据本身的效力来看就明显的发现其保护力度的不同。
4.表现形式不同。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l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
数字、图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
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
商号和商标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权利的范围基本相同。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商号的知识产权权属尚停留在专家论述和理论研讨中。
(二)都是商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等功能。
(三)作为商事主体的专有权,两者侵权责任非常相近,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四)两者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号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可以申请商号。
而且,商标和商号可以相同。
二、商标与装潢
商标需要注册商品装潢不需要。
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
区别:
1,使用目的:
商标在于区别商品来源,达到使消费者认知商品的效果。
装潢在于美化彰显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
2,稳定性:
商标稳定,装潢不稳定,随时变动。
3.商标应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一般不直接表明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料等特点。
装潢则要求尽可能反映商品本身的特点。
4,商标由商标法调整,装潢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用以识别产品或服务来自哪个地理区域,且以产品质量及特色依赖于该地方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标记。
1,商标所识别的是某一经营者不同于其他经营者的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地理标志识别的是某一特定地区不同于其他任何地区生产的同一种商品。
2,商标只能为特定的经营者所专有,地理标志则可由某一特定地域内生产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种商品的所有经营者共同使用。
四,商标与特殊标记特殊标记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举办的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1,由不同法律法规调整,特殊标记由国务院特殊标记条例调整。
2,适用范围不同。
特殊标记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物品上使用,
3,特殊标记有效期4年。
第二章,商标权的取得
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1,使用原则美国等少数国家2,注册原则我国3,混合原则英联邦国家二、继受取得转让:
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取得或无偿取得出让人之商标。
转移:
继承人继承,法人兼并,合并,破产。
三,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1,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
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其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权。
是否申请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制。
2,自愿注册原则
指商标所有权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欲取得商标权的应提出注册申请,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
强制注册原则:
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所有商标都必须注册,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
我国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涉及人身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许可。
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对于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指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期间内(专利和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与外观设计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该成员国应当将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
★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1.主体合格巴黎公约成员国2.要求优先权的内容必须与首次申请属于同一内容3.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4.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主张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的范围:
申请工业产权的人,其权利继承人。
★申请期限:
专利,实用新型12月,商标,外观设计6个月。
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算期限之内。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节,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对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1,办理商标查询:
自己或委托他人到商标注册机关或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查询,也可查阅《商标公告》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
(二)申请文件1,申请书
★同一份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同一经营者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图样3,其他文件(三)申请的提出1,直接向商标局提出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3,交纳费用(四)申请日«
受理通知书»
上载明的日期
(六)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1,另行申请同一类的其他商品(目的是使商标的使用范围发生变化)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重新申请需要改变商标(改变商标本身,如文字,图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变更申请改动注册人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七)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第三节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我国实行审查原则。
一,形式审查
1,申请人资格审查。
2,外国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证明文件,规费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指申请了一个商标
7,日期
二,实质审查
1,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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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商标权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