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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能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材料。
(四)初中毕业文化程度及以上,且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聘用程序
第六条学校招聘工作小组按照“精简节约、按需设岗”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提交学校行政会研究讨论通过。
第七条学校行政办公室向上级请示报告,批准同意后再对外发布招聘信息。
第八条凡符合食堂临聘人员基本条件的,请到来凤中学行政办公楼总务处办公室报名,报名时带上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及近期1寸彩色照片一张。
第九条学校招聘工作小组依据报名情况,采取开招聘工作现场会等公平合理的方式,确定临聘人员初选名单,报学校招聘领导小组通过,并在学校公示3天。
第十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临聘人员招聘小组安排初选人员到来凤卫生院参加体检。
体检合格后,再安排到食堂考察试用1月。
第十一条考察试用期满,合格人员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临聘人员实行规范管理。
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或与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按照“规范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学校总务处负责食堂临聘人员的管理工作。
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食堂临聘人员的管理,定期对食堂临聘人员进行考核。
食堂临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食堂操作规范,出现违纪违规现象,除了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进行必要的考核,情节严重的可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临聘人员要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1、临聘人员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并经相关人员批准方可离岗。
如有特别重大情况不能现场请假的,必须在事后凭相关证明材料补齐请假手续。
请病假需出具县级医院证明。
不假离岗半天及以上,一律以旷工论处。
请假要填写书面假条并交到食堂厨师长处,食堂监管员每月将请假情况汇总作为考核依据。
请假半天以内由食堂厨师长批准并报监管员备案,1-3天报监管员批准并报学校总务处备案,3天以上报学校总务处批准并报学校临聘人员招聘小组备案。
病假3天(含3天)以内,扣减请假期间的考核;
病假3天以上,1月以内,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月工资和考核;
病假1月以上,予以辞退。
事假3天(含3天)以内,扣减请假期间的工资和考核;
事假3天以上,15天以内,扣除当月考核,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当月工资;
事假15天以上,予以辞退。
2、上班期间迟到、早退的扣10元/人次,私自离岗外出的扣30元/人次。
迟到、早退、私自离岗外出3次及以上(合并计算)扣除当月考核。
3、旷工0.5天,扣除当天工资及考核。
旷工1天,扣除当天工资外,扣除当月全部考核。
(二)学校食堂组织对临聘人员思想、纪律、安全生产教育与技能培训等会议,临聘人员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
迟到、早退的扣5元/人次,无故不参加的扣30元/人次。
以上行为出现3次及以上(合并计算)扣除当月考核。
(三)临聘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及岗位调整,落实岗位职责。
如有意见,应先服从,然后按程序反映。
不服从工作安排,扣20元/人次。
岗位调整后,不到新岗位上班的,食堂不再安排其他岗位,并视为旷工处理。
(四)临聘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
玩手机、长时间打接电话(3分钟以上)、与无关人员较长时间闲聊等,如有发现扣5元/人次。
在校园内上下班途中(尤其是早晨上班、晚上加班下班)及上班过程中大声喧哗,影响师生休息的,扣20元/人次。
(五)临聘人员上班期间“工作服、帽、围裙,一次性口罩、手套,工号”等要穿戴整齐。
讲究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帽围裙。
上班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不穿拖鞋,上岗前和便后必须洗手,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域和食堂大厅吸烟。
违者扣10元/人次。
(六)临聘人员要爱护公共财物,管好用好食堂内的食材,管好用好食堂内的用具及设施设备,节约用水、用电、用气。
浪费食材,一经查实,扣10元/人次,并照价赔偿。
私自将食堂的食材和用具带离食堂,扣30元/人次,并原物归还(否则照价赔偿);
态度恶劣的,扣除当月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做好加工机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厨师长和食堂监管员。
无意损坏或丢失公物,照价赔偿;
故意损坏或丢失公物,照价赔偿外扣20元/人次。
不按要求使用水电气闸阀,未产生后果的,扣10元/人次;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除了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外,扣除当月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七)临聘人员要严格遵守食堂操作规范,遵守各功能间卫生安全制度。
1、各功能间的门要做好关锁,纱窗门要关好。
2、食品生熟未分开,成品与半成品未分开,食材混放(如:
肉食及蔬菜未分开等),盛放食品上盆压下盆,应去除的包装物未彻底清除,调料使用后未遮盖,冰柜食品未用食品包装袋包装。
3、刀具、菜墩、毛巾抹布、拖把、扫把、衣物等物品未按规定搁放,垃圾桶、潲水桶未及时加盖。
3、应该先浸泡后淘洗的蔬菜,没有按要求执行;
择菜未将杂质除净;
肉食品、蔬菜切配不规范。
4、饭菜未做熟,扣100元/人次;
米饭煮熟的程度不适当,扣50元/人次;
馒头未发泡,包子馅口味差,油炸食品太焦,扣20元/人次。
出现饭菜不够又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学生未能就餐,相关食堂的工人扣20元/人次。
5、提前炒菜;
售卖前米饭未遮盖,售饭台纱窗未关好;
不按要求售卖(提前打饭、打坨坨饭、饭菜打得太多或太少等)。
售卖时与师生发生矛盾纠纷,情节较轻的扣20元/人次,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外,扣除当月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6、售饭时收取现金、打人情饭等影响食堂利益的,扣除当月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
7、食材和调味品过量领用储存在操作间内;
泡菜坛管理不规范;
添加剂使用管理、记录不规范;
留样管理、记录不规范;
洗消未按流程操作;
消毒记录不规范。
8、饭菜内有异物的实行倒查追责制,未造成影响的扣10元/人次;
造成影响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9、因违规操作,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损失重大及影响恶劣的,除了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外,扣除当月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八)临聘人员要按照分工和安排,做好食堂各功能间的清理维护,确保卫生达标。
加工机具、菜墩、毛巾抹布,冰柜、灶台、调料台、售饭台、红白案台、搁物架、菜架、蒸饭柜、蒸饭盘、蒸格、餐具、食物容器、餐桌、清洗池,门窗、地板、瓷砖、走廊、梯步、天花板等洗、抹、扫、拖不彻底。
凡检查不符合要求者,扣10元/人次。
(九)临聘人员要相互礼让、团结互助。
无事起哄、不按程序反映问题的扣10元/人次;
造谣生事影响团结的扣50元/人次;
上班期间吵架的扣50元/人次;
动手打架的扣200元/人次,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当事人,除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外,扣除当月考核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十)厨师长、组长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同等岗位的员工,根据其工作态度和效果,组长按50—150元对其考核,厨师长按150—300元对其考核。
组长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按员工扣款的1/2扣除组长的管理津贴,直至扣完为止。
厨师长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按组长扣款的1/2扣除厨师长的考核,直至扣完为止。
食堂员工出现违反食堂相关规定及工作失误,组长隐瞒不报,直接扣除组长当月全部管理津贴;
厨师长隐瞒不报,直接扣除厨师长当月全部考核。
(十一)各级监管部门常规检查和临时性检查,发现不按规范操作,相关责任人的扣款标准:
食堂自查5元/人次,总务处检查10元/人次,校级检查查20元/人次,区、街道相关职能部门检查50元/人次,市级及以上部门检查100元/人次,被上级及有关部门通报200元/人次。
第六章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前款已做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临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填写《(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书)》,如果属本人放弃,造成的后果由临聘人员自己负责。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1月向厨师长递交书面申请,并由食堂监管员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学校招聘工作小组最迟在1月之内批准并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辞职手续。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校与临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一)临聘人员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临聘人员的身体不适宜继续从事工作的,如患传染病等。
(三)临聘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并造成一定影响,但又够不上开除的。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未经许可就离开岗位1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
(一)临聘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临聘人员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三)临聘人员1个月内出现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的。
第七章待遇
第十九条食堂临聘人员实行不定时工资制,按工作性质、工作情况计发工资和考核,试用期间自动离职不发考核。
工作时间满月的按月计发工资和考核,工作时间不满月的按工作天数计发工资和考核。
待工期满返校上班,该学期满发放待工期间的生活费(待工时间整月的,按乙方当年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生活费,不满月的按当年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日平均数乘以实际待工天数计发生活费),该学期未满的按月折算(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解聘的除外)。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值班的,按工作内容和时长计发值班补助。
满一年继续工作的计发工龄工资。
食堂临聘人员的工资一般在每月的25日核算,临聘人员因自动离职、开除,扣除当月全部考核。
第二十条合同期内,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为临聘人员缴纳“五险”单位承担部分,临聘人员自己缴纳“五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学校在工资里代扣代缴)。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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