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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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对一些小的纠纷,当事科室和家属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医院认可处理结果,但事前必须向医务科报告,事后必须在医务科备案,在医务科的指导下和家属签署有关处理协议,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避免给医院造成隐患或带来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主要责任人认定:
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
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甚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
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
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
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十二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
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
故意给医院制造
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
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
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
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
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10%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
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
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
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
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
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
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为主要责任人承担70%,次要责任人承担30%。
共同责任人各承担50%。
第十六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一、科室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5%;
二、科室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4%;
三、科室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3%;
四、科室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2%;
五、科室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的10%。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
扣发当月效益工资的10-50%;
二、由于责任心不强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
给予500元以上的经济罚款,直至辞退。
第十八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辞退。
第十九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收费、非医行医(指无
执业)医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六章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的罚款,科室副主任扣除当月管理奖的10%的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3万元(包括3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当月管理奖的3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4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30%的罚款,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4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或特殊情况,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事故,经本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纯属技术因素,责任人平时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以前从未发生过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在个人承担的经济赔偿中可以下浮40%。
第八章医疗纠纷、事故的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
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
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扣科主任
月管理奖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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