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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
“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
“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体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的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发包人对需要建设的工程,应经过计划管理部门审批,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
承包人是有资格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没有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擅自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资质等级低的,不能越级承包工程。
2.形式和程序的严格性
一般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不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长,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双方权利、义务应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
此外由于工程建设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公民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国家对建设工程的投资和程序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3.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各类建筑产品,建设产品是不动产,与地基相连,不能移动,这就决定的了每项工程的合同的标的物都是特殊的,相互间不同并且不可替代。
另外,建筑产品的类别庞杂,其外观、结构、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建筑产品单体性生产也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4.合同履行的长期性
建设工程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合同履行期限都较长。
而且,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准备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期限顺延。
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发包人、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合法当事人,否则,建设工程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格而导致无效。
1.发包人主体资格
发包人有时也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进行工程发包并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9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这就要求发包人有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办理招标事宜。
”综上所述,发包人进行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3)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发包人的主体资格除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国家计秀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所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建设部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1997)123号)的具体规定;
当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还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
2、承包人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分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我国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部已经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令第93号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第87号发布)予以规范。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条款,如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地点、期限;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法律还对建设工程合同中某些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定,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不可缺少的条款。
1、勘察、设计合同的基本条款
为了规范勘察设计合同,《合同法》第274条规定: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1)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
这是对勘察人、设计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时间上的要求。
当事人之间应当根据勘察、设计的内容和工作难度确定提交工作成果的期限。
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并向发包人提交工作成果。
超过这一期限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勘察或者设计的质量要求
这是此类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合同条款,也是勘察或者设计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
勘察或者设计人应当对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的勘察或者设计方案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或者设计费用
这是勘察或者设计合同中的发包人所应承担的最重要的义务。
勘察设计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应当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执行。
(4)其他协作条件
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之间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协作条件。
至于这些协作条件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如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期限,现场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设计的阶段、进度和设计文件份数等。
2、建设施工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1)工程范围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
即全部建设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
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是百年大计,必须做到质量第一,因此这是最重要的条款。
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
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施工图预算加变更洽商的方式定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时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费用增加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并应对材料和设备的验收程序加以约定。
(8)拨款和结算
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设计、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合同双方还将在该阶段进行结算。
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等等。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标的额大、履行时间长、不能即时清结等特点,因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统一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时可以参照相应的示范文本。
合同的示范文本,实际上就是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
采用示范文本或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在组成上并不是单一的,凡能体现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一致协议内容的文字材料,包括各种文书、电报、图表等,均为建设工程合同文件。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注意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其解释顺序。
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通用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
(6)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7)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工程预算书、图纸;
(8)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建设工程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保持一致。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的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在工程实践中,当发现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通常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应按合同条件中的规定确定,即排在前面的合同文件比排在后面的更具有权威性。
因此,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合同文件最好按其优先顺序排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2条就是关于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的。
三、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系指虽由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甚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制裁的建设工程合同。
具体而言,建设工程合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
(1)没有经营资格而签订的合同。
没有经营资格是指没有从建筑经营活动的资格。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法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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