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读书笔记及读后感6篇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5168053
- 上传时间:2022-10-2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7.29KB
春秋读书笔记及读后感6篇Word下载.docx
《春秋读书笔记及读后感6篇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春秋读书笔记及读后感6篇Word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里我最喜欢春秋五霸,他们分别是:
齐桓公、晋文公、秦穆公、楚庄王、宋襄公,从他们身上我明白了:
他们成为霸主前都吃了很多苦,但他们百折不挠,不向困难低头,最终继承了伟业。
是的,要想实现理想,就必须通过不懈的努力,他们是样,我们更要样。
春秋读书笔记及读后感第二篇:
若要追溯《春秋》一书的起因、内容以及对于后世的影响,我认为有必要了解此书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
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是我国第一个统一而强盛的帝国。
在西汉统治的近四百年的历史中,通过执行汉高祖刘邦所制定的”与民休息”的政策方针以及一系列政治经济的改革,减轻人民赋税,使国力强盛、人民安乐,汉王朝呈现出一派太平盛世的景象,史学家称一阶段为”文景之治”。
而至汉朝第7位皇帝――汉武帝刘彻继位后,他以法制来推动诸侯分封诸子为侯,使诸侯的封地不得不自我缩减;
同时他设立刺史,监察地方。
在军队和经济上则加强中央集权;
他采用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儒学成为封建正统地位铺平了道路。
汉武帝在宣扬儒学的同时亦采用法规和刑法来巩固政府的权威和现实皇权的地位,因此汉学家认为更应该是以法为主以儒为辅,内法外儒的一种体制,对广大百姓宣扬儒道以示政府怀柔,而对政府内部又施以严酷的幸福来约束大臣。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儒家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之人的动机来进行断案。
如果犯罪之人的动机是出于善意,则可从轻处理,甚至免罪;
反之,如果犯罪之人的动机是出于恶意,那么即使结果无伤大雅,也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置。
儒家思想――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
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如果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个人认为儒学存在的弊端正是由于其过分讲究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思想。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和教育人,”知荣辱而无奸邪之心”真可称之为由内而外的教化方式,的确不得不承认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方法,断非法律制裁的强制约束力所能办到。
然,人人心中对于”道德是非”的杆秤又有所不同,孰是?
孰非?
何谓善?
何谓恶?
”父子相隐”则谓之”善”?
”以功覆过”则谓之”是”?
综上所述,应当说西汉的繁荣昌盛为当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充分的条件,政治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治的不断完善,毕竟治国之道离不开”法”,古语有云正所谓”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想必就是个道理。
汉初的一些法律条文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许多规定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不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董仲舒在一新的历史条件下成功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并且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他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促使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起到了指导作用,尤其是针对民事案件,《春秋决狱》将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无疑弥补了一缺憾。
“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是《春秋决狱》的两大基本原则,其中”原心定罪”可谓最
为重要的一项内容。
董仲舒曾曰: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在《太平预览》里有样的两个判例,体现了”原心定罪”一基本原则。
判例一:
子误伤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
殴父也,当枭首。
论曰:
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
《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
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判例二:
夫死再嫁。
”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
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
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
以私为人妻,当弃市。
议曰:
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
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
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
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
“原心定罪”看重主观动机,较之结果责任原则实乃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文意深奥,内容笼统,甚至前后矛盾”,因此,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管臆断为转移。
如果单说”原心定罪”,根据董仲舒所言”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就可以拿杀人来打个比方,有点类似于现代的分类:
蓄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冲动杀人等等,不先强调杀人一事实,而是评判杀人的动机。
“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帝诏曰: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罪。
其父母匿子,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
但是触及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
《论语?
子路》中记载了孔子样一句话: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董仲舒就根据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
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
断曰:
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
螟蛉有子,蜾赢负之。
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
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种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
儒家的种思想对于刚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
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激起对”法”的.信仰。
《春秋决狱》在我国古代,有效的平衡了国法与人心、人情,使得”断狱”能够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从而实现三者的统一,使得法律与民心、民情相互协调,从而塑造了纯朴的法律意识,既有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也培养和巩固了一个重视道德、伦理尤其是人情的社会。
虽然《春秋决狱》严格来说只是法律以外的一种判案依据,但因其有着巨大的社会认同感和感召力,可以作为一种替补性的手段适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正式开启了礼法融合的过程,其重大价值表现为:
一是将礼的精神渗透于司法实践中,以礼率刑、以礼指导法律的运作,礼因而成了法的生命和灵魂;
二是将礼的内容逐渐转变为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典、法律中。
不仅如此,《春秋决狱》还塑造着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法”特质。
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在儒家思想影响整个传统法制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除此之外,古代中国奉行成文法,但是成文法也有其不足之处,在司法审判中难免出现法律”盲区”。
为了解决”盲区”问题,适度的创制、运用”判例法”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措施。
在中国古代创制和运用判例法方面,汉代”春秋决狱”不愧为一次成功的典范。
”判例法”创制一般有几种形式:
”因义而生例”、”因例而生例”、”因律而生例”和”因俗而生例”等。
”春秋决狱”属一种典型的”因义生例”的形式。
董仲舒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儒家的法律意识和原则为依据产生判例,即以《春秋》之”微言大义”创制判例,如”原心论罪”、”父子相隐”、”君亲无将”、”以功覆过”、”王者无外”、”恶恶止其身”、”子不复礼非子”等等。
种因义而创制的判例在当时比较好地符合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政策,因此较为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
它的进步作用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弥补了法制改革时法律规范的不足,作为一种比较适用的辅助性法律规范判决案件,特别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二是一定程度地抑制了酷吏滥施刑杀、任意”出入人罪”的行为。
两汉时期酷吏利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律内容的不齐备,矫制害法、残酷用刑的现象相当普遍,往往判决一案而”转引相连”者数十成百,一人犯罪十家奔亡,州里惊骇。
正如《盐铁论》所揭露的那样:
”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
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
”由于儒家思想被肯定为法律指导思想后,其崇尚司法宽平、提倡德主刑辅的思想深刻地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从而使得以《春秋》之大义创制的判例对酷吏的恶法行为起了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
《春秋决狱》对后世的影响除了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
其一,首次在历史上以例代律、以例坏律,破坏成文法的严肃性。
当我们认为在成文法不完善时,适度创制、运用判例,不失为一种值得肯定的立法和司法方法,自有其积极作用和肯定的价值。
但正如真理再向前越过一步便为谬误一样,”春秋决狱”如果过了头,就会走向其反面,历史事实也正是如此。
如董仲舒提出的审判案件”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主观和客观相兼顾的论罪方法,本是很具价值的思想主张,不失为当时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策略。
但在审判实践中,当司法官把它推至仅凭”志恶”和”志善”而决定罪之大小、刑之轻重时,一个好的原则便变成了一项恶的主张,势必将司法审判引向歧途,最后滑向”主观归罪”之深渊。
如果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看动机不重事实,那实际上是司法官在置法律而不顾(特别在决
断疑狱时),从而破坏了成文法典和法律的权威性。
因此,”春秋决狱”在历史上首开以例破律之先河,其历史的消极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其二,为酷吏舞文弄墨,任意”出入人罪”开了方便之门。
”春秋决狱”之风盛行,可能连董仲舒也未曾预料的是,本有抑制酷吏滥施刑罚之意的”春秋决狱”在实践中往往又演变为酷吏恣意妄行、肆杀无辜的武器。
由于集礼义之大全的《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加上后人各自的注释,使一部《春秋》更是”大义”难窥。
当依据《春秋》决狱时,司法官每每可以从中找到符合自己需要的经义根据,在难以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司法官在审判时,势必断章取义,高下随意,就便于他们(特别是酷吏)”出入人罪”,残害无辜;
造成司法擅断、司法腐败和法律虚无主义。
春秋读书笔记及读后感第三篇:
孔子作《春秋》,提出了”内诸夏,外夷狄”的观点,并且该观点在何休等公羊家的理解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一套完整的夷夏理论。
该理论作为儒家的经典文化一直流传至今,而且在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起到了不同的作用。
当华夏民族受到外族侵略时,夷夏理论激励了华夏民族的爱国主义思想,推动他们积极进行反侵略斗争,捍卫祖国。
然而,夷夏之辨作为该理论的精髓,却有着深刻的内涵。
夷夏之辨,是区分诸夏与夷狄的一套理论。
古代华夏族群居于中原,为文明中心,而周边则较落后,因此逐渐产生了以文明礼义为标准进行人群分辨的观念。
春秋时期,周王室和它的诸侯国,通称诸夏,而周边的少数民族,如楚国、吴国等,则被称为夷狄。
随着诸夏与夷狄的不断碰撞与交融,夷夏关系也在发生着一系列变化。
夷夏之辨的最基本一层含义是:
”内其国而外诸夏,内诸夏而外夷狄”,”内”与”外”,分别是”联合、统一、同化”和”摒斥、分裂、异化”的意思。
是《春秋》公羊学精义之一,体现了夷夏之间的张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春秋 读书笔记 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