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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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肥市公积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积金管理方法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本钱中列支;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分别在预算、费用或本钱中列支。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八条 凡属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均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自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集中在每年的7、8两个月内。
为方便单位办理此项业务,凡不涉及比例调整的,单位直接将调整相关资料表格送至受委托银行核定后汇缴;如涉及比例调整的,单位将调整相关资料表格先送管理中心审核,再送至受委托银行核定汇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本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
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
第十九条 单位每月汇缴住房公积金至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前,如有人员变化,应根据当月人员增减情况填写汇缴变更清册送达受托银行。
汇缴金额须核算准确,出现多转或少转的,受委托银行将涉及多缴的金额退回单位,直至准确汇缴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结息日为每年度的6月30日。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建立单独账户,及时登记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转移等情况,并为本单位职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效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归还,并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后未补缴的缓缴局部,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期满后应当办理补缴缓缴局部并恢复正常缴存。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期满后应按当年规定的缴存比例进行汇缴。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 连续三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的单位,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相关年度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
劳动情况表?
;
〔三〕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转 移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在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变更、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封 存
第三十二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户,管理以下情形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被解散、撤销或破产,且无法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
〔二〕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落实新缴存单位不能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落实新缴存单位不能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
单位全体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应提供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卡的证明材料以及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转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缴存单位重新建立缴存关系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出手续。
第六章附 那么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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