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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9、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容制度,
10、明显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2、新安全生产法和老安全生产有什么不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突出了如下重点:
一.新法中企业和主要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较原法大幅提高:
A.新法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大幅度提高,除保留原法规的刑事责任之外,可处最高2000万的经济处罚;
对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最高可处上一年收入80%的经济处罚
B.新法规定了受到安全刑罚处理或撤职处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终身禁止担任企业负责人
C.新法对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由原法规的“限期改正”要求变更为“限期改正,可处罚款”,依据不同的违法行为,首次发现即可处罚,额度在5-20万之间
D.更清晰的说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的责任在新法中更加明确清晰
E.将原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和“造成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底线删除,意味着任何构成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二.新法中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了更清晰准确的要求
A.明确了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B.对未按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直接处罚5万元人民币,最高可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直接罚款1-2万
C.新法准确的定义了安全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有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
D.新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将可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新法突出强调了培训教育的要求
A.新法增加了15处对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要求,明确规定未经培训教育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B.未按照要求培训或者培训未如实记录的,可直接被“限期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明确了对新员工、实习生、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要求
D.明确了开展培训的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明确了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四.新法更强调对安全预防的要求
A.强调了对隐患排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实施和隐患排查整改的要求,明确规定了隐患不整改的法律责任
B.明确了对安全投入专项专用的要求,对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C.新法明确规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D.新法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的职能和责任并授予监督和处罚权
E.政府部门对安全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更直接,除罚款追责外,还可联合供电部门直接采取停止供电的处罚措施
F.新法中9次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测、实施和演练等要求,并对违反应急预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对其它的安全生产问题和管理手段进行了明确
A.明确了劳务派遣工同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相同
B.对出租、承租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
C.将原法的“工伤社会保险”修订为“工伤保险”,意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企业和政府的赔付压力
D.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和通报机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和成长产生重大影响
3、新安全生产法比旧安全生产法在哪些方面做了强化
新《安全生产法》十二大变化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炳国
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正值我国从国家到地方各级安监部门刚刚成立,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
当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存在诸多弊端,更加强调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不够。
这就必将导致政府监管职责过大、责任也过大,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
针对《安全生产法》存在的诸多弊端,才有了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
对比原《安全生产法》和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笔者认为主要有十二个显著变化。
一、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在立法定位方面,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做了三个创新,一个是在很多地方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成了“安全生产工作”,这说明以前的《安全生产法》是个管理法或监管法,现在变成了一个全方位的工作法,以前更多的强调政府的监督管理,新的安全生产法更强调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了安全生产工作,看似简单的文字修改,其实用意是很深的。
第二个创新就是把原《安全生产法》“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落脚点,经济发展高于安全生产,这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要义。
修改后的表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就克服了这一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由经济领域扩大到了社会领域,扩大了安全生产外延和内涵,进一步完善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
第三个创新就是这次修改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前经常看见新闻报道,某某人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献出了宝贵生命,但现在很少这种报道了,因为国家已经不鼓励这种财产第一,生命第二的做法,更加强调生命至上,更加强调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首先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
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
科学发展观里面有三个发展:
一个是清洁发展、一个是节约发展、一个是安全发展。
清洁发展是环保的问题;
节约发展是节能降耗的问题,节约能源的问题;
安全发展当然是安全生产的问题。
不顾人的生命与健康,脱离了以人为本,去大谈经济发展,就是畸形的发展,是逾越“红线”的发展,经不起历史的考验。
我们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但不要血淋淋的的发展。
发展是硬道理,但不顾工人生命与健康,让工人活得毫无尊严的发展就是没道理,就是犯罪,坚决要不得。
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写入法条,体现了人文关怀,生命至上的理念,同时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表达,是共筑中国梦的具体落实。
二、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分别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首要地位、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从建国(1949)到2014年的65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
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2002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被写入了原《安全生产法》。
2005年至今: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新《安全生产法》重新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十二字方针。
同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保障。
三、确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没有一个提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
在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那个时候还不叫安全生产标准化,叫安全质量标准化。
后来的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1年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方法和工作要求。
这也是目前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效率最高的一个专门文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长远性、基础性和根本性工作,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水平的一项系统工程,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
新《安全生产法》就这一个地方提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后面也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这项工作新《安全生产法》予以了认可。
四、明确了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有些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相当快,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个乡镇就有上千家企业,且大量是小微企业。
小企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发生事故的机率比较大,新法明确: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原《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监管的职责明确到县级以上政府,但在实践中,不少中小企业都在乡镇一级,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进一步拓展到乡镇一级政府,强化监管。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考虑到乡镇政府在机构人员方面有所限制,不像县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可能在监管工作上会带来一些困难;
所以法律的规定稍微原则一点,只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把乡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压给乡镇政府了,县市就不管了。
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五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六、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
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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