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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别忘了“为职工谋福利”“合理避税”这些名目———将一部分通过正常财务途径无法转化为个人收入,或直接发放须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资金,通过为其职工投保寿险,然后退保,取得退保金这种途径,化公为私或逃避纳税。
而有的保险公司也明知其投保目的不纯,却积极地促成这类“保单”,有些业务员甚至以此为诱饵,为业务对象出谋划策,主动提供“洗钱”方便。
他们多拉了业务,多拿了费用;
而“以规模论英雄”的保险公司,则在短期内完成了任务指标,还能从“退保”中扣下一笔手续费。
因此,保险“洗钱”更像个令人不齿的多边交易。
反洗钱工作在当今复杂的金融和社会环境下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根本客观要求,是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的需要,也是保证信誉支付的稳定。
一、近年来我国反洗钱工作回顾
2003年至今,人民银行依法承担反洗钱职责十年。
十年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成绩令人瞩目。
(一)立法先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制度基础
人民银行从2003年承担反洗钱工作伊始,即树立了立法先行的基本工作思路。
自2003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发布起,从《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到《反洗钱法》的颁布一直到现在实施的4个反洗钱规章,反洗钱工作始终坚持立法先行,搭建起包含法律、规章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为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借鉴国际标准,将国内反洗钱工作放在优先位置
中国在遵守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同时,始终坚持将国内关切的重点问题放在优先地位,解决影响国内社会稳定突出问题。
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内洗钱犯罪刑罚化、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数据库建设等重点领域取得较大进展。
经评估,中国成为首个退出FATF后续评估程序的发展中国家,今年又担任了亚太反洗钱组织联合主席国。
事实证明,我们集中有限资源解决国内反洗钱基础设施建设,既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同时也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影响力。
(三)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反洗钱工作合力
多年来人民银行致力于发挥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作用。
反洗钱工作横跨立法、金融监管、刑事调查、外交、国际司法合作等多个领域,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立法、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等一系列核心问题上,与相关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密切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
(四)严格监管,提升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
人民银行承担着整体金融业的反洗钱监管,实施了金融业混业监管的尝试,这是对人民银行开拓创新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验。
人民银行在较短的时间内搭建了一套重点突出、行之有效的监管框架,通过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树立了监管威信。
通过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体系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全面,逐步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
金融机构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对其稳健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五)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稳步扩大,监测分析水平能力和反洗钱调查水平不断提升
反洗钱资金监测与反洗钱调查是密切关联的两项工作。
目前,反洗钱资金监测已覆盖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以及银联、资金清算中心和支付机构。
通过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建设不断加强,开发建成“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分析方法和模型在经验积累基础上不断丰富完善,监测分析的信息化、智能化程度稳步提高,能力不断提升,为支持洗钱及相关犯罪案件侦查发挥了独特作用,并与2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有效的情报交流。
同时,针对国内高发的地下钱庄、走私等相关犯罪,人民银行不断探索利用既有案例对客户特点和交易特征进行归纳总结,并逐步建立一套上下一体、统分结合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反洗钱调查体系,反洗钱调查效率稳步提高,国内洗钱风险分布渐趋明朗。
前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等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先后两次视察反洗钱中心,对人民银行行使反洗钱监管职能和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二、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
近年来,受政治、经济多重因素影响,国际和国内反洗钱形势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
反洗钱工作的内涵、重心和方法措施较起步阶段都发生了根本性调整。
(一)全球反洗钱领域政治化色彩日趋浓厚,对国家战略利益影响不断加大
2012年2月,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首次被三位一体吸收进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这标志着反洗钱工作已超越了简单的技术性范畴,与国际政治紧密捆绑在一起。
事实上,部分国家早已把反洗钱作为应对非传统安全领域挑战的重要工具,将反洗钱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并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武器。
因此,我们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
我们只有首先把国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好了,才能让对手无懈可击。
(二)反洗钱工作重心由制度建设转向关注实效,有效性与合规性并重成为国际共识
2013年2月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通过了新的各国反洗钱体系互评估方法,首次将有效性评估放在合规性评估同等重要的地位。
主要原因是在上一轮国际评估中,有些国家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评估,不被列入FATF审查名单,制定了一批反洗钱法律法规,但执行不力,不能对洗钱犯罪形成有效震慑。
因此,很多国家都呼吁FATF对反洗钱体系有效性开展评估。
这次将按照新的有效性评估标准对各成员国进行评估。
第四轮互评估将于2014年启动,我们务必要未雨绸缪,做好准备。
(三)风险为本作为基础反洗钱方法,将对反洗钱工作机制产生全局性的深远影响
风险为本作为一种基础方法,这些年国内做了一些探索,这套方法是以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为基础,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管理为主体,人民银行风险为本监管制度为保障的。
风险为本方法的实施不在于形式,我们在将来的工作中一定要准确体会风险为本办法的内涵和逻辑结构,以是否能够提高反洗钱体系有效性作为制定政策的目标和执行政策的衡量标准。
(四)国内反洗钱制度薄弱环节依然突出,反洗钱部门合作仍需深化
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反洗钱制度建设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不能否认薄弱环节依然客观存在。
这些薄弱环节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与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国内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与反洗钱国际标准存在差距。
我们的涉恐资产冻结法律制度就是一个例子。
按照目前的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立即冻结涉嫌恐怖融资实体和个人的资产,仍然存在操作上的困难,难以完全满足有效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要求。
随着反洗钱工作进入深水区,工作复杂性和交叉程度日益提高,简单照搬国际标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强化部门合作,深入实际调研,结合国内实际展开顶层制度设计,才是适应反洗钱新形势的工作模式,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因此,需要从战略高度来调整和深化部门合作。
根据形势的变化,当前我们反洗钱工作面临着如下挑战:
一是反洗钱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FATF新标准以及评估方法发布后,各项工作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税收、扩散融资、金融集团等更多领域被纳入反洗钱工作范畴,受益人身份识别、电汇、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特定非金融行业等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或细化。
为保障中国金融业国际发展战略,反洗钱跨境监管合作日显必要,反洗钱工作将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
二是社会公众对于反洗钱工作期待空前提高。
由于日益显现的洗钱犯罪行为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的危害,全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反洗钱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平公正的呼声强烈,反洗钱的广义功能之一即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公众对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预期也越来越高,反洗钱工作将面临更高要求。
三是反洗钱履职权力的责任约束日益强化。
美国等西方国家掀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管风暴,使多家银行遭受巨额罚款,汇丰银行付出了高达19.15亿美元的罚款,汇丰银行等案件的披露,使反洗钱监管责任追究问题再度成为焦点。
职权同时意味着责任,对此,反洗钱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
对于监管者,传统的以合规为主、以事后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方法面临前所未有的调整压力。
目前,国内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比如,反洗钱规章制度的部分内容滞后;
金融机构反洗钱重视程度和主动性有待加强;
对反洗钱管理资源配置不足;
跨地区跨行业监管不到位;
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
反洗钱数据及报表收集系统分散、有效性不足等。
这些问题有些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不到位,更多的是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思路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发展中的问题。
面对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破解现实难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积硅步致千里的方式,有序推进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多元化趋势更加明显,竞争日益加剧,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始终是金融机构的目标,基层金融机构表现尤其突出。
随着众多金融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地方同业竞争日趋激烈。
金融机构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考核的压力,为了更多争取客户资源,不同程度地采取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放松现金管理、简化审核手续等手段来吸引客户,争取存款,拓展业务。
在此情况下,基层金融机构容易放松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忽略对大额资金来源的甄别和审查,甚至明知资金来源有问题,为防止客户流失,以牺牲原则为代价,给客户出主意、想办法,违规处理业务,埋下风险隐患,给有效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人为设置障碍,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反洗钱意识淡薄,内控制度流于形式。
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基层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把开展反洗钱工作片面地认为是加强对客户的审查以及对业务的束缚,不利于稳定客户和吸收存款,容易导致反洗钱工作只做表面文章。
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相应岗位人员,一人多岗、违规兼岗现象比较普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反洗钱的各项制度难以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三是认识不到位。
基层金融机构认为洗钱应是大城市的工作,与基层无关,在基层开展反洗钱工作成本过高,意义不大,反洗钱工作未能有效纳入绩效考核,加之人民银行对基层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较少。
因此,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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