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XX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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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
(四)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
(五)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么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
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
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
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和产地。
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釆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
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
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外国专家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
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庚。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须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话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已有的机关所属宾馆、招待所不得进行豪华装修装饰,不得配置高档家具、电器。
客厅、房间的挂画不得使用高价购买的名人字画或重金聘请名人作画。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坚持市场化、社会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它车辆。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釆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巳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装饰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在非公务活动时使用公务用车。
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由使用单位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实行节假日和非工作期间回单位停放制度。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要坚持精简务实高效原则,加强会议活动管理,减少各类会议活动数量,从严控制会期和参会人数规模。
除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明确的重要会议外,其他会议一律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
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要求市县党政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省委、省政府和省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省级机关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凡是没有重要审议事项和当面对接内容的,一律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对于中央直接开至市县的电视电话会议,需以会议形式部署贯彻落实工作的,尽量在中央会议结束时紧接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加会议。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会议经费开支标准和范围。
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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