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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又提出变更被告的拆除决定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8月初,原告欲在贵阳市主干道瑞金北路南端西侧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原告将修建计划报送被告审批。
原告在被告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月23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
同年12月9日,被告和市、区城管会的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
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作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是原告并未停止施工。
2010年2月20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64条的规定,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令原告在2010年3月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童乐园大楼。
原告不服,向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
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2010年4月7日作出维护贵阳市城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
在复议期间,原告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1730平方米的六层大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1.原告建筑物的合法性
2.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恰当
3.原告提出变更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案例4-2】规划管理处因拆除违法建筑不合程序被判赔偿损失案
原告(上诉人):
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被告(被上诉人):
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于2009年9月发现原告修建违章建筑,遂三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被告即派员强行拆除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厂装修门面,是经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
被告无理通知本厂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撤消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
被告辩称:
原告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
我处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符合《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71条规定的,是合法行为。
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处不应赔偿;
我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1.原告建筑施工的违法性
2.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恰当
3.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案例4-3】规划土地管理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析规划土地管理局的作为义务
上海市沪北电影院自1994年11月8日进行扩建施工。
扩建后的电影院建筑物与洛川东路某弄2号20层高层住宅的间距明显减少,使楼内居民的光照时间大为减少,并且由于间距太小,电影院排风扇的噪音和气流也对该楼内居民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居民多次与电影院、闸北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交涉,告知该扩建工程严重妨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要求规划土地管理局或电影院采取措施,排除妨碍。
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有关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无奈之下,该楼的37户居民共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与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沟通,在没有结果的情况下,37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规划土地管理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电影院的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原告洛川东路37户居民诉称:
沪北电影院扩建工程规划批准的高度位22米,而实际高度位26.7米,超标4.7米,超建面积641平方米,另玻璃天窗擅自改为框架平顶,计96平方米。
而且经对电影院及居民住宅楼进行实地测量,扩建后的沪北电影院与住宅楼北侧和西侧的间距分别为7.91米和8.26米,取得的数据证明扩建工程不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章的规定,该扩建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多条规定,属违章建筑。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的有关人员证明了沪北电影院不按照规划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违章扩建的事实。
但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虽经居民多次反映,却一直未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属于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因而要求其依法履行义务,责令沪北电影院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辩称:
自己已经在调查处理该违章建筑,未作出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外界干扰,而且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期限。
【法律问题】
1.37户居民在民法上是否“有理”——其正当权利是否遭受了侵害?
2.规划土地管理局负有何种义务?
3.37户居民是否具有原告地位(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4.本案被告没有实施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成为本案被告?
【案例5-1】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下表)。
招标文件答疑备忘录
序号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1
…
n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1.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2.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
请逐一说明。
【案例5-2】
某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
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
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
因此,该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
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单位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单位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投标单位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法律问题〗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案例5-3】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时~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
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
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法律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5-4]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
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
(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
(6)召开投标预备会;
(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组织评标;
(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
(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法律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
(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
[案例5-5]
某大型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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