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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缴以受托方税率为准
2、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按经营地的适用税率
3、销售不动产、转产土地使用权应使用不动产所在地、土地所在地适用税率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教育费附加也适用)
3、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一律不予退(返)还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出口退税的,不退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6、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2009年底免征
缴纳“三税”的同时缴纳,缴纳“三税”的地点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四种特殊情况:
1、代征代扣“三税”的,其城建税在代征代扣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
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这条比较资源税,不要混
3、管道局输油的收入,在取得收入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因为其交的营业税是这样)
4、流动经营无固定场所,随“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其中: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但有特例情况:
①原按特定减免后补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之日税率;
②保税性质进口货物转内销,按申报转为内销之日税率;
擅转,按查获日;
③暂时进口转正式进口,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税率;
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税,按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税率;
⑤溢卸、误卸需征,按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实施的税率,无法查明,按补税当天税率;
⑥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它工作差错需补税的,按原征税日期税率;
⑦批准缓税进口以后交税,不论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进口之日税率;
⑧查获的走私补税,按查获日期税率。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超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确定,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小税种
(二)关税
(1)
范围
备注
1、征税对象:
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最惠国税率不一定是最低的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
①种类:
2002年起,进口关税分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②计征办法: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
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2、出口税率:
一栏税率20%~40%
3、特殊关税:
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分为法定减免、特殊减免、临时减免
一、法定减免:
1、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
2、无商品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并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的货样、展览品等货物,收货人提供纳税保证的,可暂免
6、为境外加工而需进口的料件等,先按实际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
或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实际际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免进、出口关税,但已征关税不予退还
8、进口货物有以下情形,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和损失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9、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如未退运,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二、特定减免:
包括科教用品、指定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款、加工贸易产品(剩余料件或增产产品转内销时,如果来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3000元以下免;
如是进料加工,进口总值2%内,价值5000元以下免)、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每人每日3000元以下免关税和增值税,边境小额贸易除烟、酒、化妆品等外,减半征收关税及增值税)、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等
一、关税缴纳(不适用征管法的规定)
1、申报时间:
①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②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强制执行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
0.5‰×
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
如遇到以下情况,纳税义务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品种规格原因原状进出境查验属实可退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非纳税人责任的,补征期1年;
(从纳税或放行之日起)
2、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3年内追征,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
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行邮税是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现行行邮税税率分为50%、20%、10%
进口税采用从价计征,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该项物品的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
小税种
(二)关税
(2)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中各项费用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向海关报明,又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完税价格=境外的(加工费+料件费)+进境的运保费+相关费用
3、暂时进境的,6个月免税,之后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4、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租赁期间用海关审定的租金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用审定的留购价格
③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可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
5、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用留购价格
6、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1-申请补税时的已使用时间(月)÷
(监管年限×
12)】
(类似于按净值征收),税率用申报补税时的税率
7、易货、寄售、捐赠、赠送等其它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完税价格
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①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应当扣除;
③其中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如单独列明,应扣除;
未列明,不能扣。
④如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可扣除。
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出口关税税率
二、海关估价法:
1、相同货物
2、类似货物
3、成本+利润+一般费用+境内运保费
4、其它合理方法(不适用倒扣的方法)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
无法确定的,运费应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
保险费可按”货价+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
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不包括买方佣金)
②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以及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免费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够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境内复制权费)
④与该货物有关的,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费。
⑤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点后的运输费用;
②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主要指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成交价格不确定的,应按下列顺序估价: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注:
应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且有多个价格时适用最低价)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相同,对因运输距离及方式不同,产生的差异应调整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方法,但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③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事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④货物在出口地市场销售的价格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销售价格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3、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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