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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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借款额度的冻结、调整与终止
1.3.1额度有效期届满,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取消,借款人不能再使用该借款额度获得借款,仅可办理还款。
1.3.2额度的自动冻结和解冻
借款人在借款额度内任何一笔贷款发生本金或利息逾期时,借款人账户内所有合约下的自助循环借款额度将自动冻结。
借款人全部清偿逾期本息后,贷款人自动解冻自助循环借款额度。
自动冻结期间,贷款人每日日终自动进行还贷扣收。
1.3.3人工冻结、调整与终止
1.3.3.1借款人发生签约借记卡或存折丢失事项时,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办理额度冻结。
1.3.3.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合约额度进行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
(1)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或其他银行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的其他循环额度被冻结或终止;
(3)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拒绝或阻挠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违约行为;
(4)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5)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冻结、调减或提前终止额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借款利率
利率种类、浮动幅度、浮动方式的选择等见第十六条。
2.1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执行该利率直至借款到期日。
2.2浮动利率
2.2.1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并按以下一种方式浮动:
(1)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2)利率调整以特别条款约定的月数为一个周期。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的,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2.3贷款人有权决定在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为借款人执行优惠利率,亦有权根据情况调整上述优惠利率的执行期间,有权调减或取消利率优惠幅度。
第三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3.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3.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3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4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3.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四条 借款提取方式
4.1受托支付
4.1.1借款人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并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借款人不可撤销地申请并委托贷款人将借款直接划入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账户。
4.1.2借款人对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借款人的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不支付相应的借款;
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象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因借款人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资金支付失败或支付延误,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借款人承诺:
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按本项约定进行划款,即视同贷款人已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且借款人收妥借款资金。
借款人了解并自愿承担与本条约定相关的所有风险。
4.2自主支付
贷款人将借款划入第17.3条约定的结算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的额度见第17.3条。
借款人可通过自助或非自助方式提交借款申请。
4.2.1 自助方式
4.2.1.1 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本人银行卡(卡号见第17.1条)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自助额度和额度有效期内,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款和还款的业务。
双方签订本合同时,贷款人可提供的自助渠道见第17.2条。
签订协议后,自助渠道的增加或减少以贷款人通知或公告为准。
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需由借款人另行申请、经贷款人确认签约后才可开通。
4.2.1.2自助借款用途
借款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品种和用途见第十八条。
通过自助渠道借款时,将在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据实选择。
4.2.1.3贷款人业务系统产生的相关记录为借贷关系产生和消灭的依据。
营业柜台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其余自助途径借款、还款均以贷款人业务系统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
各方确认贷款人业务系统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4.2.1.4各方确认:
凡与本条约定的银行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自身银行卡,做好密码及个人信息保密工作。
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泄漏的,应当立即办理挂失或换领等手续。
银行卡丢失、被盗、损坏或密码、账户信息泄露导致借款人资金损失、无法用款、无法还款等不利后果的,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4.2.2非自助方式
借款人通过贷款人营业机构办理借款,需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
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见第17.1条。
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4.4提款回转
4.4.1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务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归还相应的贷款资金。
4.4.2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贷款资金。
4.4.3贷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二条约定计息、结息。
第五条还款
5.1 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按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单笔借款的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5.1.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5.1.2按月/季结息,到期还本。
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
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5.1.3分期还款的,按季/约定的月数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20日/借款发放日对应日。
如无借款发放日对应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还款,计算公式如下:
(1)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
(2)等本递减还款法:
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累计已归还本金额)×
期利率
(3)其他还款方式见特别条款。
5.2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在第17.4条所述借款人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
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
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经贷款人同意。
5.3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提供的自助设备平台进行自助还款,自助还款可进行部分提前还款、全部提前还款、偿还逾期本息等还款操作。
5.4还款顺序
借款人的还款,除各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5.4.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5.4.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
5.5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5.6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除采用本合同第5.3条约定的自助方式之外,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补偿金,比例见第十九条。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将贷款用于投资股市、期市或任何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本合同第17.1条约定的自主支付账户若为借款人签约借记卡,不得是第三方存管账户或购买基金及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使用的卡。
7.2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保留用途证明材料。
7.3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及贷款支付核查。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贷款项的用途证明。
借款人未按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的,贷款人随时有权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约定向借款人计收相应罚息。
7.4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7.5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7.6出现本合同第13.3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7借款人同意接收贷款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渠道发送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服务及相关通知。
借款人如遇手机、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等变更、暂停、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以免贷款信息泄露。
若未来中国农业银行决定对信息服务收取费用,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根据宏观经济情况、市场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和担保条件的变化对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可循环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
8.2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的情况。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8.3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13.3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8.4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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