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2012--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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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国家海洋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1总则 1
1.1区划层级 1
1.2区划目标 1
1.3重点任务 2
1.4基本原则 3
1.5区划范围 4
1.6区划期限 4
1.7区划成果 4
2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4
2.1分类体系 4
2.2功能区类型定义 5
2.3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界定 8
3编制程序与要求 9
3.1资料收集 9
3.2专题研究 10
3.3区划 11
4成果编制要求 17
4.1区划文本 17
4.2区划登记表 18
4.3图件 20
4.4区划编制说明 21
4.5区划报告 21
4.6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22
附录1: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 23
附录2:
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 27
附录3: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 29
I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为了规范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1总则
1.1区划层级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编制技术上属于同一个层级,一次编制完成。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可根据各省行政体制特点,采用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但全省内应统一模式。
(1)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模式的省份,以市为单位编制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每个沿海市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2)实行“省管县”模式的省份,以县为单位编制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市(市区)单独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沿海每个市(市区)、县各形成一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
1.2区划目标
针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结合海域自然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等要求,依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所在省(市、区)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本地区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的方向和重点,分解落实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目标与控制指标,进一步明确海域空间的基本功能,落实海洋基本功能区的管理要求,为海洋开发活动及基层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1.3重点任务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重点任务是:
(1)合理确定本市县海洋发展定位和目标
科学确定本市县海洋发展定位,提出至2020年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
明确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海洋保护区面积、保留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等目标指标(注: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围填海规模控制指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标不分解到市县)。
(2)明确部分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1)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农渔业区和港口航运区,划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明确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2)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明确其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注:
对上述功能区划类型而言,一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中,一般仅有一种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因此,只需明确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无需在空间上进一步分区。
确实存在一种以上的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按1)的办法处理。
)
3)对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不再区分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功能分区任务见表1所示。
表1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功能分区任务表
省级区划成果
市县级分区任务
序号
一级类功能区
继承省级区划
不区分二级类
划分二级类功能区
明确二级类功能
1
农渔业区
√
√
2
港口航运区
√
√
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4
矿产与能源区
√
5
旅游休闲娱乐区
√
6
海洋保护区
√
7
特殊利用区
√
8
保留区
√
注:
“√”表示需完成对应栏目的任务。
(3)明晰海岸线和功能区界线的空间位置
1)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海岸线和功能区界线落实到更大比例尺的底图上,进一步明晰其具体的空间位置。
2)明确大陆自然岸线保有岸段、保持自然岸线生态功能岸段,以及整治和修复岸段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1.4基本原则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服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在具体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功能区界线一致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边界必须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范围完全一致。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的划分必须严格控制在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范围内。
(2)功能区管理要求一致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功能区管理要求上不得增加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未明确的兼容功能。
不得扩大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明确的兼容功能的兼容范围。
(3)目标指标一致
对全省而言,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目标指标的总和必须达到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指标要求。
1.5区划范围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范围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海域。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向陆一侧的边界以依法批准颁布的海岸线为准。
1.6区划期限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以2010年为基期,区划期限为2011-2020年。
1.7区划成果
每套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包括区划文本、登记表、图件(海洋功能区划图、基础地理信息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编制说明、研究报告等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其中文本、登记表和海洋功能区划图为报批材料,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附基础地理信息图和海域使用现状图)为报批材料的附件。
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应按要求进行备案和存档。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数据应纳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2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
2.1分类体系
根据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8个一级类型和22个二级类型,见表2。
表2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
农渔业区
1.1
农业围垦区
1.2
养殖区
1.3
增殖区
1.4
捕捞区
1.5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1.6
渔业基础设施区
2
港口航运区
2.1
港口区
2.2
航道区
2.3
锚地区
3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3.1
工业用海区
3.2
城镇用海区
4
矿产与能源区
4.1
油气区
4.2
固体矿产区
4.3
盐田区
4.4
可再生能源区
5
旅游休闲娱乐区
5.1
风景旅游区
5.2
文体休闲娱乐区
6
海洋保护区
6.1
海洋自然保护区
6.2
海洋特别保护区
7
特殊利用区
7.1
军事区
7.2
其它特殊利用区
8
保留区
8.1
保留区
2.2功能区类型定义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定义如下:
(1)农渔业区
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农业围垦区
指供围垦后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海域。
2)渔业基础设施区
指适于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供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的海域,以及用来繁殖重要苗种的场所。
3)养殖区
指供养殖或培育海洋经济动物和植物的海域。
4)增殖区
指经过繁殖保护措施来增加和补充生物群体数量的海域。
5)捕捞区
指在海洋游泳生物(鱼类和大型无脊椎动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洄游通道(即过路渔场)使用国家规定的渔具或人工垂钓的方式获取海产经济动物的海域。
6)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海域。
(2)港口航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港口区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及货物存放的海域,包括港口内港池、码头和仓储地等。
2)航道区
指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
3)锚地区
指供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以及进行水上装卸作业的海域。
(3)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工业用海区
指供临海企业和工业园区使用的海域。
2)城镇用海区
指供沿海市政设施、滨海新城和海上机场等使用的海域。
(4)矿产与能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和可再生能源等开发利用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油气区
指供油气勘探和开采作业的海域。
2)固体矿产区
指供固体矿产勘探和开采作业的海域。
3)盐田区
指供养水、制卤和晒盐等盐业生产的海域。
4)可再生能源区
指供开发利用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海域。
(5)旅游休闲娱乐区
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风景旅游区
指具有一定质和量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可供游人参观游览的海域。
2)文体休闲娱乐区
指供海上文体休闲娱乐、运动和度假等的海域。
(6)海洋保护区
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海洋自然保护区
指为保护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和经济生物物种及其栖息地,以及有重大科学、文化、景观和生态服务价值的海洋自然客体、自然生态系统和历史遗迹等需要而划定的海域。
2)海洋特别保护区
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域。
(7)特殊利用区
指供军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包括以下二级类功能区:
1)军事区
指供军事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2)其它特殊利用区
指供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
(8)保留区
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
2.3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界定
考虑海岸线附近海域与其他海域在资源环境特点、开发利用状况和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性,海洋基本功能区分为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为海岸基本功能区的,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其内所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均界定为海岸基本功能区;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中的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为近海基本功能区的,在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中,其内所有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均界定为近海基本功能区。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
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在渤海内不区分海岸和近海基本功能区。
辽宁和山东两省在渤海的功能区列入海岸基本功能区进行表述。
河北省的功能区统一表述为海洋基本功能区。
3编制程序与要求
3.1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总体上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中5.2的要求,并尽量利用各类调查和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的基础资料。
对基础图件和社会经济等现状资料做以下补充要求:
(1)底图资料
应尽量使用最新出版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海图做为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的底图。
近岸区域应采用比例尺不小于1∶5万的底图,重点区域应采用比例尺为1∶1万甚至更大的底图。
其它区域采用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相当的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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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 海洋 功能 区划 编制 技术 要求 国家海洋局 201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