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与住房政策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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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是市、区各级部门、各企业集团、建设单位坚持严控建设标准、加强施工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施工人员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科学施工。
n三是不断提升住房建设整体水平。
努力使保障性住房在满足经济性的同时具有相当的居住空间、环境品质,打造“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良好,工程优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大型居住社区建设推进办公室)还于2011年末至2012年初举办了“我最喜欢的保障房”设计评选活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样板和示范。
此外,上海还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大力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绿色节能建筑等,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整体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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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7)(2013-4-17)n自2009年底在徐汇、闵行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全市面上已经集中开展了三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申请供应工作,历年累计约完成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签约4.12万户。
其中,2010年约完成购房签约0.18万户,2011年约完成购房签约1.85万户,2012年约完成购房签约1.96万户,今年至今约完成购房签约0.13万户。
上海市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分配供应政策上海市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分配供应政策(2013-4-11)(2013-4-11)n近年来,有市民群众反映,尚有一些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也买不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希望政府能够出台政策,解决好“下夹心层”的问题。
考虑到市民群众反映的情况客观存在,为及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推进廉租住房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的有效衔接,经研究,本市今年进一步放宽了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n以3人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600元以下(含1600元)、人均财产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才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2100元以下(含2100元)、人均财产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可以申请。
n此外,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金配租与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租金配租是指廉租家庭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
有市民群众反映,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偏低,较难在市场上租赁到合适的房源。
n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本市已参照市场租金情况合理调整了租金补贴单价,并考虑不同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别和政府补贴的目的,按照“收入低、补贴多”、“收入高、补贴少”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的差额补贴方案。
n以3人家庭为例,原政策规定,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00元以下(含120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00元(不含1200元)1600元(含160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而按照新政策,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对象保持不变;
将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的对象调整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200元(不含1200元)1700元(含1700元)的家庭;
并新增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40%实施补贴的对象为人均月可配收入在1700元(不含1700元)2100元(含2100元)的家庭。
n实物配租是一个重要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近年来,本市按照“先紧后松”的原则,积极扩大实物配租的范围。
根据市民群众的要求和房源筹措等实际情况,本市今年进一步放宽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都可以按照规定选择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n考虑到中心城区廉租住房资源较为紧缺、筹措成本较高等因素,这部分房源仍将继续用于“只租不售”,并优先供应给残疾、大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烈属等“八类”特殊家庭。
n而在近郊大型居住社区等地的房源,则可供所有廉租家庭配租,申请家庭租赁居住满一定年限后,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的,可以按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规定申请购买。
2012年,本市各区(县)共筹措了廉租房源5000余套,主要分布浦东三林、航头、周浦,闵行浦江,宝山顾村、庙行,嘉定江桥、南翔,青浦华新等大型居住社区内。
今年,还将新筹措一批房源,努力满足廉租家庭的需要。
n不少市民群众反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住房面积核查政策存在针对性不够强的问题,如本市现有一批面积不大的老旧住房,在其中居住的一部分家庭,有的子女年龄已大,急需结婚住房;
有的几代或几个家庭共同居住,人口较多,居住较为拥挤。
这些家庭按照原政策计算,因人均略超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不能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但住房的困难情况仍然突出。
n根据市民群众的意见,本市今年重点完善了相关操作口径,针对在同一户口所在地住房中居住的有关申请对象(主要是:
具有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人士的一个家庭、有两个及以上的家庭或者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人士),在核算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允许先扣除一定的面积。
n具体规定为,对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为2人的申请对象,扣除建筑面积10平方米,对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为3人的申请对象,扣除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以一处住房中一个3人家庭(父母和1个符合单身申请年龄条件的子女)为例,原政策规定,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的才可以申请,而按照新政策,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
n有市民群众反映,现行单身申请人士年龄政策不够人性化,申请家庭多数希望先购房后结婚,而现行的单身申人士年龄已超过本市近几年的平均初婚年龄(男性29周岁、女性26周岁,下同),这与主要解决适龄青年结婚购房需求的政策目标不够匹配。
n根据市民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参考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和近几年本市居民平均初婚年龄,将单身申请人士年龄从之前的男性30周岁、女性28周岁调整为男性28周岁、女性25周岁。
n以上所述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方面的政策自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市民群众可以登录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
具体申请受理时点由各区(县)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在规定时限内至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办理。
n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总体计划,今年二季度起,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共6000余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将分批实施供应。
n馨越公寓位于普陀区中环、外环之间,苏州河北沿,东至规划千阳路、西至祁连山南路、北至云岭西路,步行至轨道交通13号线祁连山南路站和轨道交通2号线淞虹路站分别只需10分钟和20分钟左右,并有公交可以换乘。
n该项目约有4000套全装修住房,主要包括宿舍(建筑面积约34平方米)、一居室(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二居室(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三种户型;
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运营企业初步确定项目平均租金水平约为40元月平方米。
n馨逸公寓位于徐汇区内环、中环之间,紧邻铁路上海南站,南至南宁路,西至宾南路,北至宾阳路,步行至轨道交通1号线漕宝路站和轨道交通3号线上海南站站均只需10分钟左右。
该项目约有2000套全装修住房,主要包括一居室(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二居室(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两种户型;
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运营企业初步确定项目平均租金水平约为48元月平方米。
n为配合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市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工作,近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去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n综合研究前期新江湾尚景园、华泾馨宁公寓供应试点工作经验和各方面意见,结合下一阶段市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供应工作实际需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发布实施。
n目前,馨越公寓、馨逸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按照供应入住标准,抓紧落实相关工作。
考虑到相关工作的节奏,将分期分批面向社会供应,其中馨越公寓首期供应准备工作已开始启动。
近期,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将会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召开项目推介会,启动咨询和申请工作;
房源的详细户型、配置和租金价格、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地点和程序等届时将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2013(2013年年44月月11日日)n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n一、准入标准一、准入标准n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n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n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n(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n(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n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n二、供应标准二、供应标准n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n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n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n(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n(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n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n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n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n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n上海市民政局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申请审核实施办法(2013(2013年年22月月2121日日)n第四条第四条(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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