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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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7)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初稿)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水利部令第46号修订)、《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一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核准)遵循下列程序,即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法人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和后评价等程序。
现按照该程序进行详细说明。
1企业投资与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
1.1企业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豫政〔2014〕50号)的通知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水库: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电站: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2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审批制)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各级政府的预算内投资、各项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方式包括: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投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审批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需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
洛阳市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执行《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1.3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核准制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核准目录内项目;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2.审查程序不同。
审批制项目一般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程序开展,但部分规划内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核准制项目则按项目申请报告(此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有要求)开展。
3.审查内容不同。
审批制从管理和投资角度进行审查;核准制主要从公共管理角度审查。
2规划
规划有关编制、审核、批准及修订等政策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八条、第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等。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实施,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区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专业规划等,即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要遵循“规划先行”。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的成果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在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之前需完成该项。
3项目建议书
以批准的规划为基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视为项目立项,并作为筹集建设资金,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和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据。
3.1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上报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规计[1996]60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617-2013)等规定。
项目建议书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1)依据的规划及规划审查批复文件。
2)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文件。
3)投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贷款承诺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水价、电价的意向性文件。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101号)。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见《水利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7〕10号)。
7)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市、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市和部门意见的文件。
8)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
3.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由中央补助投资或由地方全额投资新建的大中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水利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2、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流域机构复核,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复核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3、省投资项目和省补助投资项目、由省补助投资或由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库,其项目建议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立项;4、市、县或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他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辖市发改委审批立项;5、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6、涉及市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调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
4.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上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等规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时需提供以下附件:
有关附件:
1)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规定: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豫水计〔2011〕20号)。
2)取水许可申请。
适用范围、有关权限见《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此时须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其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3)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2年本)》(豫环文〔2011〕250号)。
4)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适用范围、具体审批流程权限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水利部令第24号修订)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6)选址意见书。
前提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要求,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适用范围、编制内容见《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
8)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9)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10)征地及移民数量较大的大中型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安置方案的意见。
11)拟建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指导意见>和<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办安监〔2013〕139号)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有关资质资格条件见《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水利枢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53号)。
12)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见《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办建管[2004]109号)。
4.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
按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豫水计〔2005〕162号)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同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应注意的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3组建项目法人
根据《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应完成项目法人组建,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提交的资料、报请程序见水建管〔2001〕74号文规定。
5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报送、有关附件、评估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等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即需要提供有关附件如下: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节能审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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