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使用行政审计结论不当PPT推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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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园公司)中标。
20102010年年1010月月282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协议书书”第五条约定:
合同暂定价第五条约定:
合同暂定价1.491.49亿元(亿元(以最后审计结算为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准)。
合同第三部分)。
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专用条款”第第62.162.1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提交和审核时间的约定为:
按月进行,每月提交和审核时间的约定为:
按月进行,每月55号承包人报送号承包人报送至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至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33日内审核完毕后,报送至发包日内审核完毕后,报送至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审核公司,造价咨询审核公司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审核公司,造价咨询审核公司55日内审核日内审核完毕后送至发包人。
完毕后送至发包人。
20112011年年1010月月11日工程竣工。
日工程竣工。
20122012年年88月月1010日投入使用,日投入使用,20102010年年88月月2525日,哈五院与共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日,哈五院与共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合同(以下简称审计合同),委托共赢公司对案审计合同(以下简称审计合同),委托共赢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合同约定的委托内容为:
(一)编制涉工程结算进行审计。
(一)编制工程量清单;
(二)工程结算造价审计。
工程量清单;
20132013年年33月月2525日,共赢公司依据哈五院的委托对案涉工程造日,共赢公司依据哈五院的委托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确认工程结算金额。
哈五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确认工程结算金额。
哈五院、四海园公司及共赢公司在该审核报告上加签公章。
院、四海园公司及共赢公司在该审核报告上加签公章。
20132013年年66月月55日,哈五院根据该审核报告又向四海园公司支付日,哈五院根据该审核报告又向四海园公司支付了了30003000万元工程款。
万元工程款。
20132013年年77月月33日,哈尔滨市审计局将案涉工程列入审计计划,哈日,哈尔滨市审计局将案涉工程列入审计计划,哈五院与四海园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五院与四海园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项目并未列入审计计划。
同年该项目并未列入审计计划。
同年1111月月2626日,该局向哈五院下达日,该局向哈五院下达了哈审投通(了哈审投通(20132013)108108号审计通知书。
本案一审审理期号审计通知书。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该局向哈五院发出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哈五院要间,该局向哈五院发出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哈五院要求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求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四海园公司不同意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结论作为四海园公司不同意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四海园公司向工程结算依据,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四海园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起诉称称,应根据双方审核结算结果判令哈五院给付欠,应根据双方审核结算结果判令哈五院给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付工程款及利息。
庭审时哈五院辩称,工程款的给付应以审计结果作为给庭审时哈五院辩称,工程款的给付应以审计结果作为给付条件,现哈尔滨市审计局正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付条件,现哈尔滨市审计局正对全部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给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立。
给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案涉工程结算应以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
案涉工程结算应以共赢公司审计为准还是以哈尔滨市审计局的行政审计为准。
赢公司审计为准还是以哈尔滨市审计局的行政审计为准。
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审计的性质为行政监督,若将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审计的性质为行政监督,若将其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
其审计结果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
本案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以共赢公司的审计本案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案涉工程结算以共赢公司的审计结果为准,据此判令哈五院给付四海园公司工程款及利结果为准,据此判令哈五院给付四海园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息。
哈五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称,应以哈尔滨哈五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法院上诉称,应以哈尔滨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工程款,该局审计尚在进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工程款,该局审计尚在进行,哈五院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行,哈五院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最高院裁判结果】【最高院裁判结果】维持一审法院对工程价款的认定,本工程结算以共赢公维持一审法院对工程价款的认定,本工程结算以共赢公司的审计结果为准,哈五院败诉。
司的审计结果为准,哈五院败诉。
同志们现在我们从本案例中以下几个要点来进行分析学同志们现在我们从本案例中以下几个要点来进行分析学习:
习:
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审计结算审计结算”是是共赢公司的社会审计还是哈尔滨市审计局的行政审计问共赢公司的社会审计还是哈尔滨市审计局的行政审计问题。
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施工合同题。
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实际工作中面临的,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审计的具体指向,到底是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中未明确审计的具体指向,到底是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还是依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结论还是依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首先得明白行政审计中审计机关与要回答以上问题,我们首先得明白行政审计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调整的范畴,无论被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调整的范畴,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同意,其一旦被纳入审计对象,必须无条件审计单位是否同意,其一旦被纳入审计对象,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其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其次,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所以要引入第三方机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所以要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计,其目的是利用第三方的专业知识来弥补构进行结算审计,其目的是利用第三方的专业知识来弥补发包方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将工程成本控制在发包方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将工程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属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活动。
合理范围,属于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活动。
由于行政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有以上由于行政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有以上的关系,审计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的关系,审计机关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必须有当事人是将行政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必须有当事人明确的合意,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明确的合意,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确定。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审计部门即为式确定。
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审计部门即为哈尔滨市审计局,合同约定的哈尔滨市审计局,合同约定的“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以最后审计结算为准”不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能认定为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哈五院提出的法律关系的介入。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哈五院提出的“应以应以哈尔滨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工程款哈尔滨市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工程款”的主张。
的主张。
二、我们根据本案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合二、我们根据本案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哈五院败诉原因。
同签订的时间和内容等方面来分析哈五院败诉原因。
首先,首先,20102010年年1010月月2828日,哈五院与施工单位四海园公司签日,哈五院与施工单位四海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33日内审核日内审核完毕后报送至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审核公司,造价咨询完毕后报送至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审核公司,造价咨询审核公司审核公司55日内审核完毕后送至发包人日内审核完毕后送至发包人”,体现出造价咨询,体现出造价咨询审核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款审核的内容。
审核公司参与案涉工程款审核的内容。
其次,哈五院与社会审计机构共赢公司签订审计合同其次,哈五院与社会审计机构共赢公司签订审计合同的时间为的时间为20102010年年88月月2525日。
即哈五院在与四海园公司签日。
即哈五院在与四海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与共赢公司签订了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与共赢公司签订了审计合同。
该合同的名称、委托内容以及完成时间审计合同。
该合同的名称、委托内容以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均明确体现,共赢公司的义务是为该工程结算造等内容均明确体现,共赢公司的义务是为该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计。
价进行审计。
第三,从实际履行情况方面分析。
工程竣工后,共赢公第三,从实际履行情况方面分析。
工程竣工后,共赢公司按审计合同约定出具了审核报告,哈五院、司按审计合同约定出具了审核报告,哈五院、四海园公司及共赢公司在审核报告上加签公章予认四海园公司及共赢公司在审核报告上加签公章予认可,并且哈五院依据该报告再次向四海园公司支付工程可,并且哈五院依据该报告再次向四海园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对审计结算方式的最终确认,双方已通过款的行为,是对审计结算方式的最终确认,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选择了以共赢公司审计结果为工程结算的实际履行行为选择了以共赢公司审计结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依据。
根据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审计合同签订的根据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审计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审计合同中对共赢公司承揽该工程造价审时间以及审计合同中对共赢公司承揽该工程造价审计业务的内容、费用直至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的计业务的内容、费用直至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进行的一系列约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合同一系列约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合同其他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哈五院与四海园公司其他条款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哈五院与四海园公司约定的审计是共赢公司的社会审计,而非哈尔滨市审计约定的审计是共赢公司的社会审计,而非哈尔滨市审计局的行政审计。
哈五院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局的行政审计。
哈五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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