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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例题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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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惟一的指定受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
施先生的父亲则认为,刘女士与其儿子早已离婚,刘女士对施先生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儿子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
最多因为刘抚养儿子而分给一半,如果全部给刘的话,他就要起诉刘。
⏹受益权具有排他性,由受益人刘女士全额领取。
⏹尽管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
因此,被保险人应随时随地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
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
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
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
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03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
⏹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
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妹妹。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前半月病故。
现其妻儿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
⏹因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应做为王某的遗产由妻子和儿子继承。
因为受益权不能继承,同时侄子也不是遗产继承人,王妹的儿子无权分享保险金。
⏹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
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
另一半则以张妻己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
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
⏹张妻是受益人,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应领取全部保险金
⏹多受益人分配案例
⏹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保险,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
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没有注明;
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
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写明为:
“顺位”。
去年四月张某因发生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
⏹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私自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将两份保单保险金索赔金额由十万元降为九万元后全部领取,现其子作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
⏹受益人一栏空白的保险金的给付
2009年3月,姚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鸿寿养老保险”,受益人一栏为空白,保险金额为16万元。
2010年5月,姚某与郑某结婚。
郑某为再婚并与前夫生有一子,但没有在一起生活。
2011年2月,姚某在家中阳台晾晒衣服时,不慎失足坠楼,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姚某健在的父亲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二分之一部分。
而郑某则提出,先分取该笔人身保险金的一半,剩下的8万元再由其本人及其与前夫的儿子与姚某的父亲三人均分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等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保险金如何给付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
同年5月1日,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身亡。
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
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某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金该给谁
⏹1995年8月3日,广东省某市公安分局为其在职干警向某家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福寿安康保险,每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20万元,疾病死亡保险金额为10万元。
1996年7月1日上午7时左右,干警黄某被发现倒在宿舍楼的楼梯口,身中数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刑侦人员的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以及技术鉴定后,证实黄某是被其妻子陈某用黄某本人所配的“七七”式手枪枪杀,陈某事后也畏罪开枪自杀身亡。
⏹通过调查,了解到是陈某怀疑黄某有婚外恋情,造成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矛盾不断激化,最后出现了这样令人遗憾的后果。
⏹事后,黄某的儿子、父母到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但该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陈某(陈某的父母也健在)。
⏹原《保险法》64条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本案的判决
⏹综观本案,是由单位集体投保,应该不存在欺诈保险金的动机,受益人陈某杀害被保险人黄某是另有原因,与保险金无关,并且她杀死被保险人后,自己也随即自杀。
综合以上观点,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陈某丧失了受益权,保险金作为黄某的遗产处理
⏹黄某的儿子、父母三人平分20万。
新《保险法》
⏹财产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险: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时,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免责条款案例
⏹冯先生的北京现代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冯先生负全部责任,赔偿第三者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6.7万元。
冯先生在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到该公司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以酒后驾驶属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冯先生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从未看到过免责条款。
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签有冯先生名字的投保单。
这份投保单上写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免责部分告知了投保人。
法院委托公安部对投保单上的笔迹作鉴定,鉴定结果发现该笔迹与冯先生本人的签名不符。
因此,太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就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冯先生作了明确说明。
法院判决太平保险公司给付冯先生理赔款。
(违反了诚信原则中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告知义务举例1
⏹2007年12月,黎先生在“国寿”公司业务员多次上门宣传下,为只有3岁的女儿黎娇设计了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在该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额共计5万元。
核保人员将小女孩带到“国寿”公司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
医生当时未查出黎娇有任何病情,保险公司于是承保。
2009年5月,平日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应的黎娇突然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
⏹出险后保险公司如不能证明投保人存在恶意或疏忽的不告知,就要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是带病投保,但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
⏹2007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当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也没提及其它相关的事实。
⏹2009年9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
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告知义务举例2
⏹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含死亡责任),保额24万元。
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
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
2008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熊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
⏹保险公司业务员未对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病史内容,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体检查,故不能认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
⏹投保人告知义务举例3
⏹湘乡市东郊乡旺星村2组村民丁书超2001年5月5日他和妻子李芳青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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